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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喜柏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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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喜柏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喜柏丽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车玉顺联系方式18624403527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银岭路 B 区 3 号地理坐标(E123 度 11 分 01.511 秒,N 41 度 46 分 52.20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029 其它人造 板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4 人造板制造建设性质团新建 (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无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总投资 (万元)300环保投资 (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 (%)5施工工期6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是: 用地 (用海)面积 (m2 )18826.2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规划面积60 平 方公里。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区及新兴产业发展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1月委托辽宁林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 (2020-2030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于2020年5月15 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 局关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沈于环发20209号) 。1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规划面积60 平 方公里。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 区及新兴产业发展片区。其中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规划 面积约 22.2 平方公里,东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速公路,西至 于洪区区界,北至秦沈铁路。总体规划年限为 2020-2030 年。先进装备智能制造片区依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零部 件产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 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 地。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 年 1 月委托辽宁林科 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 (2020-203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于 2020 年 5 月15 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沈于环发20209 号)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内。沈阳喜柏丽新材科 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 UV 饰面板的民营企业,根据园区规 划环评,本项目不属于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行业,属于允 许入园企业。目前,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内市政供水管网已建成并正 常运行,园区设有市政排水管网,污水经管网排至沈阳沙岭 污水处理厂。园区企业供热主要为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沙岭地区热源厂集中供热, 目前该热源厂已建成并正常 运行。园区供电由周围现状变电站提供。本项目供排水、厂 区采暖及供电依托园区设施,生产用热采用生物质气化炉。 根据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本项目生产用生物质锅炉为2生物质全气化炉,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园区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属人造板制造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9 号) 规定,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中的“鼓励类”“限制类”、 “淘汰类” 。因此为允许类,本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相符。(2)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年版) 相符性。表 1-1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 符合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本项目选址 合理、平面 布置合理。符合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各污染物达 标排放。符合坏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各污染物达 标排放。符合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 建项目。符合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引用2019 年沈阳市环境质 量公报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 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 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 纸等 “十五小”项目。本项目不属 于“十五小”项目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 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 移性质的项目。本项目不属 于此类项目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行业基 本水平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属 于此类项目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 (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 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本项目无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扩) 建燃煤发电(规划外) 、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 为主要原料的高 耗能、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为人造板制造项目4(二)生态保护红线区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 园区的化工产业范围,不得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 建、扩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符合符合符合符合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荷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 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 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 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 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 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和矿产开发 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5(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生 态红线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 后,参照新办 法执行。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符合符合符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项目选址 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选址 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6(四) 自然保 护区(五) 环境空 气质量 功能区(六) 土壤环 境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 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限 期治理。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符合符合符合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内本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7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 年本)、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 年本) 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七)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本项目属于 允许类项。符合目(八)园区准入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引进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准入条件。符合不得受理、审批未完成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环境风险隐患 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园区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类项目环评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符合(3) 与国发2015 17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3。表1-2 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符合8( 一)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本项目不属于专项整治 十大重点行业范畴。符合(二)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 理。(三)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 治。(四)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 制。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 调整产业结构。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中的“鼓励类”“限制类” 、“淘汰类” ,属于允许类。符合(六) 优化空间布局。(七) 推进循环发展。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符合(八) 控制用水总量。项目在生产中的各个环 节均做到了充分合理利 用水资源,杜绝浪费。符合(九) 提高用水效率。(十) 科学保护水资源。四、强化科技支撑(十一)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十二) 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十三)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十四) 理顺价格税费。(十五) 促进多元融资。(十六) 建立激励机制。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十七) 完善法规标准。(十八) 加大执法力度。(十九) 提升监管水平。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二十)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 管理。(二十一) 深化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9制(二十二) 严格环境风险控。可(二十三) 全面推行排污许。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 全(二十四) 保障饮用水水源 安全。(二十五) 深化重点流域污 染防治。(二十六) 加强近岸海域环 境保护。体(二十七) 整治城市黑臭水。(二十八) 保护水和湿地生 态系统。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二十九) 强化地方政府水 环境保护责任。(三十)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三十一) 落实排污单位主 体责任。核(三十二) 严格目标任务考。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息(三十三) 依法公开环境信。(三十四) 加强社会监督。局(三十五) 构建全民行动格。(4) 与国发201631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3。表1-3 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 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符合10( 一)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 量调查。(二)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 测网络。(三)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 管理水平。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四)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五) 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六)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七)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 质量类别。(八)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九)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十)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十一)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十二) 明确管理要求。 (十三) 落实监管责任。 (十四) 严格用地准入。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十五)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 管理。(十六)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 污染。(十七)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 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十八) 严控工矿污染。 (十九) 控制农业污染。 (二十) 减少生活污染。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二十一) 明确治理与修复本项目所在地周边环 境不敏感。符合11实动主体。(二十二) 制定治理与修复 规划。(二十三) 有序开展治理与 修复。(二十四) 监督目标任务落。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 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二十五) 加强土壤污染防 治研究。(二十六) 加大适用技术推 广力度。(二十七) 推动治理与修复 产业发展。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 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二十八) 强化政府主导。(二十九) 发挥市场作用。(三十) 加强社会监督。(三十一) 开展宣传教育。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 任追究(三十二) 明确地方政府主 体责任。(三十三) 加强部门协调联。(三十四) 落实企业责任。(三十五) 严格评估考核。对照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本项目符合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因此,本项 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 通知的环境保护政策相符。具体见下表。表1-4 本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 况12应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 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 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 季清洁取暖规划 (2017-2021 年) ,按照由 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 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 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 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 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 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 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 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 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 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 目,原则上不得采 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 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 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 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文件要求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重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城市以省政府公告为准,2019 年全省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鞍山、抚顺、锦州、辽阳、铁岭和葫芦岛 6个城市(2017 年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全省平均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1 年起全省其余 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采取本项目配套市 政供暖管网符合本项目建设符 合“三线一单”符合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企业”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本项目大气污 染物排放执行 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产所用 能源主要为电 源,属于清洁能源本项目涉及13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 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 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 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 10.5 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VOCs 物料为 更具环保性的 紫外光固化漆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214 号) 相符性 见下表。表1-5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 况本项目选址合理、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中的沙岭工业园区。符合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一) 严格项 目准入 及排放 标准审 查本项目执行工 业涂装工序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_3160-2 019) 。符合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本项目厂址原为沈阳德克斯顿木业有限公司,沈阳德克斯 符合顿木业有限公司于 2005 年成立,建设厂房后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要安照14(二) 严格项 目原辅 料源头 替代审 查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 行技术升级。未购置生产设 备,未从事相关 生产活动,无原有污染问题。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品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本项目已附 MSDS。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 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 合国家 VOCs含量标准及有害物质限量的项 目。本项目选用紫外光固化漆,为低 VOCs含量辅料。制药行业应当使用低 (无)VOCs 含量或低反 应活性的溶剂,发展清 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 品;橡胶行业应使用新 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 品,使用石蜡油等全面 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本项目不属于 制药行业。汽车制造业新建、扩建 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 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 涂料总使用量比例要达 到 80%以上;改建项目 水性、高固份、粉末、本项目不属于 汽车制造业。15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 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使用比例要达到 50%以 上,生产过程中使用涂 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 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 质限量 (GB24409) 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2537) 等要求。符合符合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应当 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 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 涂料,使用比例要达到 60%以上。工程机械制 造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 性涂料,或使用高固体 分、粉末涂料比例要达 到 30%以上。钢结构制 造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 性涂料,或使用高固体 分涂料,使用比例要达到 50%以上。本项目为人造 板制造行业。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 涂装行业,应当尽可能 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包装印刷行业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 (无) 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综合使用比例要不低于60% 。在塑料软包装领域,要优先使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印刷工序水性 油墨比例不低于 20%;复合工序无溶剂胶粘 剂、水性胶粘剂使用比本项目选用紫外光固化漆,为低 VOCs含量辅料。16(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例不低于 70%。符合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 查,要安照应封闭全封 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 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要对照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页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 (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集本项目生产过 程中车间密闭, 废气有组织收。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 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 移、输送、配料、使用 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 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 储存、转移、配料、使 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 的的工艺技术或措施, 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 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集本项目生产过 程中车间密闭, 废气有组织收。17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 和可靠性。符合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企业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木质家具及机械工程制造业VOCs 收集率要达到8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上本项目废气收 集率为 90%以。18(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符合符合符合加强泄露修复检测(LDAR) 工作。现代煤化工行业、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 LDAR 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 个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 工作。 制药、涂料、油墨、胶 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 设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LDAR 工 作。本项目不属于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术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本项目采取的 废气处理措施 为可行技术。高浓度的废气应当优先 进行溶剂回收,采用催 化燃烧、蓄热式热氧化 炉、直燃式焚烧炉等处 理技术。中等浓度或低 浓度、大风量废气,应 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本项目采用 UV光氧+活性炭吸 附处理。19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 减风曾浓等浓缩技术, 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符合符合符合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 素成分的 VOCs 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 理。含酸、碱大气污染 物的有机废气,应当采取中和等措施预处理 后,方可采用 RCO、CO、 RTO 、TO 等处理技术。 喷漆废气应当设置高效 漆雾处理装置,使用水 性涂料的应当优先采用干使漆雾过滤工艺。本 项 目选 用 紫 外光固化漆,为 低 VOCs 含 量 辅料。理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 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 /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本项目采用 UV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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