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洪锻造厂节能环保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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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万洪锻造厂节能环保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万洪锻造厂节能环保炉改造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宋枫联系方式13591422275建设地点辽宁省 (自治区) 沈阳市 沈北新区 (县区) 财落街道) 三家子村地理坐标( 123 度 21 分 56.984 秒, 41 度 58 分 33.427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D4430 热力生产 和供应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一、 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 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 程 (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 的供热工程)建设性质新建 (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总投资 (万元)41.8环保投资 (万元)4环保投资占比 (%)9.57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 (用海)面积 (m2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企业提供地土地证明,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符合沈阳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 1 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 1-1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 合 情 况生态 保护 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 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 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 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 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 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巷 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 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为热力 生产供应项目,项 目位于沈北新区沈 阳万洪锻造厂工业 场地院内,利用现 有厂房,不涉及新 增占地。根据沈阳 市沈北新区生态红 线图,本项目不在 生态红线范围内。符 合环境 质量 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化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 区,沈阳市政府制 定了大气污染物减 排计划。本项目为 煤改气项目,废气 可满足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减 少。符 合资源 利上 线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本项目运营过 程消耗一定量天然 气,项目资源消耗 量相对区域资源利 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 求。符 合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 (2020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沈 阳市生态环境局关 于印发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性政 策目录( 2021 年符 合 2 版)中的限制项目,因此本项目应为环 境准入允许类别2、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符合性分析 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符合性分 析表1-2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符合性分析序 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综合性政策(一) 对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项目选址为工业用地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 导目录 2019 年本鼓励、 限制和淘汰类,视为允许 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 量公报的数据,沈阳市城 区属于环境空气不达标 区。随着辽宁省大气污 染防治行动方案、辽宁 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 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通过严控,项目所 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逐 渐改善。 项目生产车间不供暖, 办公室集中供热。项目采 取措施能够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改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 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采用清洁能源天然 气替代原有的煤气发生 炉,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能够满足污染物达标要 求符合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项目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符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 年环境质量公报数据符合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 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 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 3 (二)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三) 水 环 境 保 护 环 境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建项目;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 汰类的“两高”项目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的新建炼油、 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 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低速电动车项目;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 项目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 以内 (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项目位于沈北新区,四环 外,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 和储存项目新建“头顶库” 、危库、险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 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项目不涉及“头顶库” 、危 库、险库、尾矿库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 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 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 设其他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 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 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 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 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 地下水;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 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 得增加污染负荷;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项 目为煤气发生炉改造 项目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项目不在重点流域范围 内,为煤气发生炉改造项 4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目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 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 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 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 涉水建设项目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废水,项目生产不耗水,不产生生产废水符合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 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 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 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项目不是新建项目,为煤 气发生炉改造项目符合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 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 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 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 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 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 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 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项目所在区域市政供应 自来水符合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 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 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 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 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 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项目为煤气发生炉改造 项目,不在辽河、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符合(四)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环 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符合 5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五)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六) 自 然 保 护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水体的活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 用水水体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加排污量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 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不属于煤矿项目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不涉及煤炭开采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项目为煤气发生炉改造 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 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 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 臭气体项目不产生恶臭气体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 替代项目为煤气发生炉改造 项目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 一类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 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救措施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6 的 相 关 要 求(七) 土 壤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 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 的,应当限期治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 措施防止土壤污染。项目不建设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底泥、尾矿、矿渣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 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 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项目周围无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土地复垦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垃圾,企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处理。项目不产生危险废物 ,企业的危险废物均委托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企业不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行为。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 项目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域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 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 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项目不涉及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 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项目不是新建项目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 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出 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 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项目为煤气发生炉改造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7 (八)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九) 森 林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同时投产使用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 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 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 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 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 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 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 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非固体废物贮存储、利用、处置项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 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 置项目不涉及境外垃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项 目生活垃圾排放参照 执行辽宁省沈阳市城市 垃圾管理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 及 处 置 执 行 (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执 行 ( GB18597-2001 ) 及 2013 修改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项目不涉及境外危险废 物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 行为项目不涉及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项目不涉及 8 的 相 关 要 求(十) 湿 地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十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 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 假 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 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 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项目不涉及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 的原则进行补偿项目不涉及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的,依法经有批准权 限的人民 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 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 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的意见项目不涉及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1) 开 (围) 垦、填埋湿地,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2)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 排干湿地;(3) 非法挖砂、采矿;(4) 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 取土、取水、放生;(5) 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 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 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 捕滥采野生动植物;(7) 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 养殖行为;(8) 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 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9) 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 物;(10)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 能的活动。项目不涉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 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 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9 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 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 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 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2019 年修改) ,项目不 在在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2019 年本鼓励、限制和 淘汰类,视为允许类。项 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之列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 (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 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 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 2021 年版) 出台 后按 2021 版执行)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 容符合(十 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 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 设项目项目位于沈北新区符合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 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项目位于沈北新区,不是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符合二、环境准入符合性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 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 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 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 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沈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之内,执行总量指标替代政策。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辽宁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 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 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符合三、重点行业政策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10 综上,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 2021 年 版) 范围内。 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气十条”),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 简称“土十条”) 相符性分析符合性分析表 1-3 本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类 别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分析 结果气 十 条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 排放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3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本项目燃料为天然气,属清洁能源,加热炉烟气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符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 1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 、压缩过剩产能。 4 、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 在建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行业,不属于落后产 能、过剩产能行业。符合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 新能力1 、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2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3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4 、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本 项 目 为 煤 改 气 项 目,采用清洁能源, 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 源供应1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3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4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本项目锅炉为煤改气 项目,改造为天然气加热炉符合水 十 条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3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4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本项目不属于专项整 治十大重点行业。符合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1 、控制用水总量。2 、提高用水效率。3 、科学保护水资源。本项目符合要求符合 11 土 十 条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 生产环境安全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3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4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本项目符合要求符合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 居环境风险1 、明确管理要求。2 、落实监管责任。3 、严格用地准入。本项目用地符合区域 建设的整体要求符合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 土壤污染1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2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3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本项目符合要求符合综上,项目符合“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要求。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方案 (2018 年-2020 年)(辽政发【2018】31 号) 相符性分析见下 表。表 1-4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方案 (2018 年-2020 年)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 号方案内容本项目相符性1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 炉 (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 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淘汰力 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 清单和台帐本项目拟建设天 然气蓄热加热炉, 为清洁能源,符合要求项 目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文件,环大气【2019】 56号) 符合情况详见下表。表 1-5 项目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 况是否符合( 一)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 施 。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 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 电解铝、铸造、 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 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 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园区现有 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项目为煤气发生炉 改造项目,位于沈北 新区,不新 增钢铁、焦化、 电解 铝、铸造、水泥和平符合 12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 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淘汰类工业炉窑。天津、河北、山西、江苏、 山东等地要按时完成各地已出台的钢铁、焦 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鼓励各 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进一步促进产 业结构调整。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 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 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 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 关闭。(二) 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 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 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 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 硫石油焦 (硫含量大于 3%) 。玻璃行业全面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2020 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 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 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 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 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 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 (窑) 。加快 推动铸造 (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 冲天炉改为电炉。(三) 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 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 (见附件3),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 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见附 件4) ,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重点区域 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 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 有机物 (VOCs) 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 格执行许可要求。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 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 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 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见附件 5) ,有效 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 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 (装置) 应采 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 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 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 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板玻璃等 产能。符合符合本项目燃料为天然气项 目 燃 烧 废 气 产 生 的 颗 粒物 、SO2 和 NOX 参 照 辽 宁 省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综 合 治 理方案执 行。 13 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 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 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 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 施。(四) 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 各地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 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 (生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规划环评等要求, 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 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 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 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 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 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 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 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 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 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 业链。加强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京 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 150 万吨 及以上的,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具 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应 达到 80%以上。涉工业炉窑类产业集群主要包括陶瓷、 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 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 素、化工等行业。各地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 特征等自行确定。项目燃料 为天然气,项目不属 于陶瓷、玻 璃、砖瓦、 耐火材料、 石灰、矿物 棉、铸造、 独立轧钢、 铁合金、再生有色金 属、炭素、化工等行 业。符合与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辽宁 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环函【2020】29号) 符合情况详见下表。表 1-6 项目与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 合 14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 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 治理设施。新(改、扩)建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炉 窑搬迁改造项目在满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染 治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结 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行业清理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业炉 窑。以建材、有色等行业为重点,对照行业标 准(附件4) ,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 简易落后、 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建材、有色、石 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控制 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 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 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