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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功能部件园区迁建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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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功能部件园区迁建项目环评报告.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功能部件园区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功能部件园区迁建项目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吴雅琼联系方式13840285976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地理坐标( 123 度 13分 28.0 秒, 41 度45分 30.0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11金属结构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6020环保投资(万元)153环保投资占比(%)2.54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5176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5年5月编制了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015年4月21日取得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关于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33金属制品业,根据铁西新城总体规划,属于允许类,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在沈阳铁西区产业新城总体发展规划(2010-2030)用地规划图工业用地范围内,本项目在沈阳铁西区产业新城总体发展规划(2010-2030)规划结构图装备制造产业带内,因此与规划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一、选址及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类为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地质条件稳定,无不良地质现象,所选场址及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集中式的供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本项目在原有厂址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故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二、“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该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1-1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生态保护红线2015年12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对照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具体见附图),该项目不在铁西区态保护红线区分布范围内,即该项目选址满足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相关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该项目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及水等能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该项目选址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沈环保201776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等内容,本项目不在其列。符合综上可知,该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三、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沈阳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选取其中相关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2。表1-2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名称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结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符合关于印发沈阳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6.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沈阳市需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的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确保完成VOCs减排任务。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废气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符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废气产生的有机废气15m排气筒排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废气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符合四、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2013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337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3。表1-3 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项目不使用锅炉。符合(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项目在车间内加工生产,可以有效控制面源排放,降低无组织排放。符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金属制造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故为允许类。符合(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企业。符合(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符合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不涉及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符合(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项目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四、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强生产管理,积极推进设备更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符合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管理,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确保达标排放。符合(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员工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符合2、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2015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517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4,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表1-4 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符合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金属制造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故为允许类。符合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项目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符合(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项目严格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符合(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项目用水为市政管网用水,科学保护水资源。符合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项目按总量控制要求申报总量。符合(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项目按要求防范环境风险。符合(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按要求申报排污许可。符合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符合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项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设运行管理,按计划进行自行监测。符合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项目节约用水,加强宣传教育。符合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2016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631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5。表1-5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符合(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林地草地园地。符合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或合理处置。符合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十八)严控工况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项目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符合(十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项目不涉及农业污染源。符合(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符合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履行相关责任。符合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项目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落实相关责任。符合4、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年版)相符性。2020 年 9 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年版)(2020 年 9 月 8 日),建设项目对照其相符性分析见表 1-6,建设项目全部满 足相应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文件要求。表1-6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6.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纸等 “十五小” 项目;7.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8.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行业基本水平的工业项目;9.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10.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11.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规划外)、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12.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产业范围,不得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建、扩建化工项目。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划。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本项目属于金属制造业,不属于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纸等 “十五小” 项目。项目无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本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符合(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一级不破坏主体生态红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3.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4.待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后,参照新办法执行。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符合(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符合(四)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在自然保护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内。符合(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项目在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内。符合(六)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2、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项目为金属制造业,占地为工业用地。符合(七)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金属制造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故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八)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引进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2.不得受理、审批未完成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园区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类项目环评。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位于铁西新城总体规划内。符合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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