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宇绝热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保温材料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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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鸿宇绝热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保温材料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新建保温材料生产线项目单位(盖章):沈阳鸿宇绝热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一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新建保温材料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 2104-210124-04-01-134314建设单位联系人 郭薇联系方式 15802427107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地理坐标 (E123°2328.166,N42°2830.402)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法发改备字【2021】34号总投资(万元) 10000环保投资(万元) 114.5环保投资占比(%)1.415施工工期 9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未批先建 用地(用海) 面积(m2) 15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需做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详见表1-1。表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 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B、附录C。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 氰化物、氯气;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本项目用水来源于外购新鲜水,无取水口;本项目不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发泡工序使用的原辅材料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中含有MDI,为有毒有害的风险物质,其储存量超过临界量,应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其详情见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即位于法库县陶瓷产业园内,此园区规划正在编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陶瓷产业园,该园区规划文字部分正在编制中。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仅提供的园区功能结构分析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园区功能结构分析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相符性分析。图1-1 本项目与园区功能结构分析图位置关系图图1-1 本项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位置关系图根据上图可知,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综合陶瓷商贸服务区中三类型工业用地,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陶瓷产业园区内。因陶瓷产业园园区规划环评尚未完成,为确保企业可以正常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特此证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情况说明。根据此说明(情况说明见附件8):沈阳鸿宇绝热科技有限公司是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法库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企业,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中的陶瓷产业园,沈阳鸿宇绝热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保温材料生产线项目符合陶瓷产业园规划要求。综上所述,沈阳鸿宇绝热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园区规划,可进园生产。根据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涉VOCS项目进入园区内的情况说明(关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涉VOCS项目进入园区内的情况说明见附件9),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结合园区规划进行了认真审慎研究,在复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涉VOCs项目可以进入园区,暨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陶瓷产业园、通航产业园、辽河产业园。本项目位于陶瓷产业园内,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VOCS,故本项目可以进入陶瓷产业园内。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一、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地理坐标为:东经:123°2328.166,北纬:42°2830.402。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西侧为沈阳蓝威陶瓷建筑有限公司,北侧为沈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南侧为旺瓷东路,东侧为空地。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西阎村,位于本项目西南侧161m,为本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租赁沈阳鑫格绝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地(租赁协议见附件3),根据沈阳鑫格绝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证明,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选址合理(土地证见附件4)。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九、 轻工”中的“复合塑料管材”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于2021年4月12日取得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关于新建保温材料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2104-210124-04-01-134314)备案证明(备案文件见附件2),证明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三、与环保“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地区以及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上新项目将受到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也不得上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项目环评审批还要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即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是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本项目所在地不在法库县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内,因此符合法库县生态红线相关规定(本项目与法库县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图见附图6)。(2)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电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3)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建成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较少,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标。(4)与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不涉及该限制政策目录中限制内容,因此,项目符合环境准入条件。具体如下表:表1-2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标题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不在法库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运营过程中仅消耗电能源、水能源,资源消耗量对区域资源利用无影响。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本项目属于“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并且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内。符合四、“水、土十条”符合性分析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与省“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表1-3 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分析结果第一条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1、2017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千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杖术改造。2、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3、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第二条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1、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2、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三条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1、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国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本项目用水来源于外购新鲜水,此区域暂无市政供水管网符合第四条四、强化科技交撑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五条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六条六、严格环境扶法监管1、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似,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荣物处理谩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第七条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1、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第八条八、全力保障水生恋环境安全1、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城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2、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3、拟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4、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九条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执行环保局区域目标任务,并落实企业自身责任符合第十条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本项目建成后,主动配合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符合表1-4 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分析结果第一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二条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三条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1、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城新建有色金赝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不、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1、本项目不占用耕地;2、本项目不涉及秸秆还田,有机肥等;3、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等相关行业。 不涉及第四条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菅理,防苑人居环境凤险1、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五条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妒,严控斩增土壤污染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霄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不排放重点污染物不涉及第六条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1、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商,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措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洽理和闭库拮施。有重点监督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辎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主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井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于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六条3、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料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铺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湫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谰整种植结构。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七条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著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八条八、加大料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杖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九条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第十条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五、与地方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版),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1-5。表1-5 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分析结果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为聚氨酯保温管、聚乙烯外护套生产项目,选址在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的陶瓷产业园内,符合产生有机废气项目进园区的准入条件符合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加热挤出及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进行密闭+微负压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废气收集效率为95%符合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项目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并确保达标排放符合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涉及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基础资料数据属实符合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本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不涉及9、低速电动车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不涉及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不涉及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不涉及(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选址所在区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涉及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不涉及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不涉及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不涉及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不涉及(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重点流域不涉及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本项目用水来源于外购不涉及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不涉及(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涉及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涉及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不涉及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涉及(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本项目不涉及煤矿不涉及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本项目不涉及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不涉及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本项目不燃用高污染燃料不涉及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本项目办公区供热依托沈阳鑫格绝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现有供热系统,厂房内无需供热不涉及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恶臭不涉及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本项目不涉及用煤项目不涉及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不涉及(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不涉及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不涉及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不涉及(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本项目危废暂存间、原料储存区、事故池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符合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不涉及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在陶瓷工业园区内符合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不涉及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涉及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涉及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不涉及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不涉及重点污染物不涉及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不涉及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不涉及(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本项目不涉及森林环境保护环境不涉及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不涉及(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湿地环境保护环境不涉及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不涉及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不涉及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非法挖砂、采矿;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不涉及(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出台后按2021版执行)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内符合(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陶瓷产业园区内,该区域准许本项目进入园区内符合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本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编制符合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厂区内VOC无组织排放限值符合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少量电、水能源,不会超过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选用产生VOCS少的原料进行生产符合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七)塑料制品业1、新建涉VOCs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行业新建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的陶瓷产业园区内符合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所在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涉及3、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述区域内,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搬迁本项目为塑料制品行业,不为加工利用废塑料项目不涉及4、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本项目采用原料不属于回收和再生利用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不涉及5、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发泡剂;制造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时,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本项目利用聚乙烯颗粒生产聚乙烯外护套与聚氨酯保温管,不使用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发泡剂,不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不涉及6、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可使,用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本项目不使用废塑料不涉及7、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必须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要求。本项目不使用废塑料不涉及8、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为生产聚乙烯外护套与聚氨酯保温管行业不涉及六、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相符性情况判定详见表1-6。表1-6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情况一览表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即本项目位于陶瓷产业园区内,符合环境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