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捷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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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捷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环评报告.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沈阳捷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捷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捷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杨磊联系方式18624412656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沈北新区 县(区) 虎石台 乡(街道) 秋月湖街68号 (具体地址)地理坐标( 123 度 28 分 30.6494 秒, 41 度 56 分 41.2146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484机械零部件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48通用零部件制造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23.5环保投资占比(%)4.7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面积(m2)38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沈北新区总体发展规划(2014-2030年);虎石台功能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沈北新区总体发展规划(2014-2030年)提出新区产业规划:“新区大力发展以新兴农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农业为主要发展方向,重点发展食品医药产业、智能终端与移动互联网产业、汽车产业、航空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农业等六大主导产业,全面构建新型产业体系”。根据虎石台功能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区域产业规划:“立足于虎石台产业发展基础,统筹考虑沈北新区整体产业发展趋势,规划形成以汽车零部件制造和智能家电为主的先进制造业和以金融后援、创意产业、生活服务、健康休闲为主的现代服务业。”本项目为通用零部件制造业,包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建设符合沈北新区及虎石台功能区规划发展定位。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2)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根据2019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沈阳市为不达标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沈阳市制定了2020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采取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质空气质量中PM2.5及PM10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明显得到改善。同时,委托检测单位对项目所在地及项目西北900m敏感点中国医科大学非甲烷总烃、TSP进行监测,项目所在地及敏感点非甲烷总烃一次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要求,TSP日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2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焊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收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热处理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采用油雾净化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废气可达标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声环境东、南、西、北厂界声环境监测点监测结果昼、夜间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限值要求。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声环境影响较小。整体来说,项目的建设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可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为机械加工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量的水、电,不属于高耗能行业,本项目周围配套设施较为完善,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2、与“大气、水、土”十条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与“水十条”、“气十条”及“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1-3。表1-1 与“水十条”相符性分析序号国发201517号“水十条”相符性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1(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本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本项目不属于十大重点行业;本项目生产废水为超声波清洗产生的废水,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2(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鼓励、限制、淘汰类。符合。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3(八)控制用水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本项目运营期生产用水仅清洗用水及切割用水,用水量较小。符合。四、强化科技支撑4(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本项目运营期生产用水仅清洗用水及切割用水,用水量较小。符合。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5(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本项目每年进行水费缴纳。符合。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6(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道义污水处理厂。符合。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7(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本项目风险物质仅为液压油及淬火油、甲醇,并针对风险物质提出防治措施。符合。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8(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本项目未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9(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资委参与)本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监测。符合。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0(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负责)本项目已经进行环评公示。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水十条”相关要求。表1-2 与“气十条”相符性分析序号国发201337号“气十条”相符性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1(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本项目租赁已建成厂区,施工期仅为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无施工扬尘。符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2(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3(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符合。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4(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符合要求。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5(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符合。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6(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本项目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7(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本项目积极推行节能减排制度。符合。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8(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本项目定期进行追踪监测。符合。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9(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10(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11(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已采用可行性污染防治技术,保证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气十条”要求。表1-3 与“土十条”相符性分析序号国发201631号“土十条”相符性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2(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3(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4(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本项目位于租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卫浴产品生产基地厂房,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符合。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5(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本项目污染产生量较小。符合。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6(十八)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本项目危废暂存间等均采取硬化、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符合。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7(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8(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9(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任务,故不进行论述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10(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企业内部已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我国“土十条”的规范要求。3、与“三年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见表1-4。表1-4 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1.推进清洁取暖本项目供暖为热处理余热供暖符合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4.实施散煤替代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7.优化产业布局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符合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工艺属于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符合9.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本项目符合沈北新区规划,废气、废水、固废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限值符合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不涉及符合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本项目厂区内无45m以上的排气筒,且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符合13.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不涉及符合14.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不涉及符合(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本项目租赁已建成厂区,施工期仅为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无施工扬尘产生。符合(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TVOC)治理本项目热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配套设置了油雾净化器,处理后废气由15m排气筒排放。符合3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本项目厂区内不设置食堂。符合3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不涉及符合33.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不涉及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规范要求。4、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1-5。表1-5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本项目针对热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设置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申请了总量。符合(二)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 综合治理。各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 治理,确保完成VOCs 减排任务。符合综上,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5、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6。表1-6 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本项目热处理设备淬火油槽加盖封闭,针对热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由油雾净化器处理后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符合(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符合综上,本项目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6、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1-7。表1-7 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本项目热处理设备淬火油槽加盖封闭,针对热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由油雾净化器处理后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符合综上,本项目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7、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1-8。表1-8 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本项目针对热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设置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申请了总量。符合综上,本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 58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建设内容及规模沈阳捷昌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原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3-11号,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加工,汽车零部件加工。现由于原厂房租赁到期,为提高生产环境,对原项目进行异地搬迁,沈阳捷昌机械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秋月湖街68号,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卫浴产品生产基地内,厂房为租赁。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秋月湖街68号,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卫浴产品生产基地内,厂房为租赁。预计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3800m2,建筑面积3800,所用生产车间为基地已建成厂房,租赁合同详见附件,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加工、汽车零部件加工。本项目产品主要为法兰5000t/a,传动轴总成7000t/a,采煤机、盾构机、掘进机配件加工2000t/a。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2-1,生产设备详见表2-2。表2-1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程类别项目组成建设规模主体工程生产车间租用基地中一个厂房的部分作为生产车间,占地面积3800m2。车间内包括储存、加工、清洗、办公等分区,1F配套工程办公区办公区位于生产车间内,主要用于人员办公。公用工程供水系统市政管网排水系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供电系统市政电网供热生产余热供暖环保工程废气焊接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热处理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固废处理废边角料暂存在一般固废间内,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处理。废液压油、废清洗水、废油桶、废切削液为危险废物暂存于为危废暂存间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噪声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设备、隔声减震等措施。2、产品方案本项目产品主要为法兰5000t/a,传动轴总成7000t/a,采煤机、盾构机、掘进机配件加工2000t/a。3、主要设备清单本主要设备见表1-2。表2-2 主要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型号数量(台)1空压机KB-15A52清洗机ZQX-100053硬度计THRP-150D54粗糙度轮廓度仪SRA-235三坐标测量仪DAISY564S36车削中心CLZ400ST67加工中心VMB850B68加工中心EHV850B69加工中心i5M4.5610数控车床i5T5.2511数控车床SAK40712数控车床i5T1.4313数控车床SAK32614立式拉床BCL-T10-YY515高频淬火DSGP-120516实验电阻炉100*120*150317超声波清洗机JP-300ST218线切割/219热处理生产线RCWM(T)120数控车床HM2000321自动焊接机PM400F222压力机HK-CY10T923立式拉床/524立式铣床/525普车/526立式铣床/527叉车/528货车/54、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