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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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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详细规定.doc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含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和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需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需管安全标准,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第二章 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该推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验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方法,并定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以下各单位除推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推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含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科学设置、维护和管理,和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改造,确保道路安全通畅;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科学合理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关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验、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及考评。(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它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时组织安全生产检验,消除事故隐患;立即、如实汇报事故情况。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置和安全工作相适应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摄影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关键责任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方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它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布署、同检验、同考评。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汇报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安全生产目标考评优异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奖励。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应做到“五有”:有分管领导参与、有会议议题、有工作布署、有参与人员署名、有会议统计。第十条 定时开展安全生产检验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检验关键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安全检验分为定时检验和关键检验。每次检验后要填写检验统计(格式见附件一)。定时检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验,每次检验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验,每次检验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个月组织一次检验,每次检验不低于12个工作日。关键检验:在重大活动、关键时段、依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题检验。关键检验在重大活动、关键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验。第十一条 安全检验要有方案、有内容、有统计、有总结。检验中发觉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验。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包含企业许可事项时,应该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许可。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建立安全工作考评制度,逐层考评。安全工作考评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优异、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评合格单位要给表彰、奖励。考评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方法得力,活动效果显著。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立即、正确、全方面地向上级报送多种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包含:关键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题行动等)工作总结、事故汇报、经典材料、简报等。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资料档案,并实施专员管理。档案内容包含: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工作会议统计、关键时段工作总结、安全检验统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预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第三章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评要求,形成包含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评;(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验;(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汇报、整改;(八)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十)其它保障安全生产内容。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验,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五)组织检验安全生产工作,立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七)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八)向职员大会、职员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接收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九)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责任。第二十条 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企业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百分比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汽车客运站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二级、三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二人;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该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百分比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应该配置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激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激励采取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升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能力。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推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议;(二)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三)开展安全生产检验,阻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四)发觉事故隐患,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立即整改,并汇报本单位责任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优异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方法制订;(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九)按要求上报并帮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方法;(十)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该落实企业关键责任人和领导班子组员现场带班制度。对关键部位、关键步骤应该加强监督检验,立即发觉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在关键时段,应该加强对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施工现场巡查,确保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关键技术责任人应有技术决议和指挥权,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不得组织生产。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生产步骤各步骤、各岗位生产经营活动应该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要常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方法、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应该安装使用含有行驶统计功效卫星定位装置。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企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评,按国家相关要求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班组新上岗从业人员必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经过对应安全培训并考评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班组长每十二个月接收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班组其它职员每十二个月接收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课时。企业应该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从业人员,应该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 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应该严把驾驶员、船员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船员相关证件和驾驶经历,并和符合条件驾驶员、船员签署聘用协议。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或个人。交通运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应该和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章 举报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络方法等内容统计清楚。第三十二条 群众举报事项,要立即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举报人要求回复,应该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人相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举报范围包含:(一)不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未取得对应资质资格或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标安全设施未依法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相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六)其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给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第三十六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应立即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她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有效证件。领取奖励期限为30天,逾期不领,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须出具相关证实。对同一事项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第五章 事故汇报和处理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用电话向上级汇报,每一级汇报时间不能超出2小时,后续书面汇报。发生事故后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事故汇报内容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方法等情况。第三十八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相关人员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调查事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订预防事故方法。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企业应该根据“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四处理不放过、整改方法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标准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方法,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四十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省厅将组织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对监管不到位、许可审查把关不严人员将进行问责。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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