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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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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样本.doc

    第三节 房地产计划-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概念 建设用计划管理,是指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城镇计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计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计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总称。 依据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要求,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分对待计划管理内容、方法和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计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中所称建设用地是指目前建设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镇计划主管部门申请计划许可建设用地,和城镇计划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中所称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要求:“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计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计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建设用地和计划建设用地。目前建设项目标建设用地应该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选择定点。 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任务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关键任务是: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计划区内土地,保障计划实施 2节省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镇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升建设用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4依法调整计划中存在问题,不停完善和深化城镇计划 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审核内容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应该遵照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要求。依据法律要求,划分为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和以出让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分别对待审核内容。 1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对于划拨用地计划审核内容,关键为: (1)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经国家要求由相关部门同意、核准、立案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申请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多种文件、资料、图纸,包含同意、核准、立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首先审查多种文件、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应有条件和要求。 (2)提供计划条件。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应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对建设用地提出计划条件,包含土地使用计划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包含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基地关键出入口、绿地百分比和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界限等,以供建设单位调整、修改和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没计方案。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所提供计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范围、面积等,方便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依据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对于出让地块计划审核内容,关键为: (1)提供计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对出让地块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置标准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计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组成部分。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九条要求:“计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无效。” (2)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建设单位应该持建设项目标同意、核准、立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审查其多种条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应有条件和要求。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要求计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计划条件。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依据经核验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所附计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方便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以后,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实。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同意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相关同意文件。” 四、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行政主体 依据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要求,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中关键职责为: 1提供计划条件 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城市、镇总体计划和控制性具体计划,结合该用地所处环境客观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经过法定程序,提出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计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在受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申请后,也应提出计划条件。 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当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核准、立案后;当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多种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建设用地申请表等,决定是否受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申请。 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受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申请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在一定时间内经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审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对建设用地项目标申请及相关事项、条件、内容等进行计划审核,提出计划审核结论。 4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事项、条件、内容和建设工程总平面进行计划审核后,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许可建设范围和相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含有相关文件而且符合城镇计划建设用地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对于不符正当定要求建设用地项目,说明理由,给书面回复。 五、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程序 依据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要求,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法不一样,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依法进行。 1申请 (1)以划拨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并经相关部门同意、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以后,建设单位可向相关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申请,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2)以出让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计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组成部分;签署出让协议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申请。 2审核 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关键是前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报送多种相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查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供计划条件是否落实(核验),然后审核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镇计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依据城镇计划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中,私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组成部分计划条件。”对于不符合城镇计划要求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书面回复。划拨、出让地块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程序见图101、图102。 ·相关部门同意、核准、立案文件用地申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 以划拨方法 ·现场踏勘 ·咨询意见(环境保护、消防、文物、土地等) 提供国有土 用地审核 ·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提出计划条件 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 ·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 ·核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 行政许可 ·领导签字同意 ·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图101 划拨用地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程序 ·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提供计划条件 作为地块出让协议组成部分地块出让前 ·建设项目同意、核准、立案文件 用地申请 ·地块出让协议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 以出让方法 ·现场踏勘 ·咨询意见 取得国有土 用地审核 ·核验计划条件 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 ·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 ·核定建设用地范围 行政许可 ·领导签字同意 ·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图102 出让地块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程序 六、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几点说明 1计划条件 计划条件是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提出引导和控制依据计划进行建设要求性和指导性意见。它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法定计划依据,是计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计划方案设计和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依据和应该遵照准则。它强化了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引导和控制,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符合计划所确定发展目标和基础要求,从而为实现城镇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和可连续发展提供保障。 计划条件通常包含要求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关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和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计划条件是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提出。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镇总体计划加强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和审批,方便为立即提供计划条件打好基础。依据城镇计划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建设单位应该根据计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必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具体计划,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将依法变更后计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告。”这就强调了计划条件关键性和严厉性。 2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总平面是由建设单位报送依据建设项目本身发展建设功效需要和计划条件要求对建设用地作出综合布局安排。经计划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是建设工程定位和设计依据。在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标建设用地范围关键是经过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来确定。 建设工程总平面通常包含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供用地红线,用地边界折点坐标,相邻道路红线和道路名称、宽度、关键出入口位置,本建设工程和周围现实状况建筑、计划建设相对关系和间距,本建设工程和周围现实状况建筑、计划建设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建筑设施,需要标注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界限等。同时,应列出用地平衡表、配套设施明细表、建筑面积明细表和其它技术指标。并应标注指北针和百分比尺。 3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是经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和用地范围法律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是城镇计划法给予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实施计划行政许可权限。有没有、按没按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是区分正当用地和非法用地分水岭。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九条要求: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 可证建设单位同意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相关同意文件;占用土地,应该立即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该依法给赔偿。” 为提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预防恶意炒作土地,能够要求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使用期。如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在一定期限内未同意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该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计划管理 一、建设工程计划管理概念 建设工程计划管理,是指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依据城镇计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于在城市、镇计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查修建性具体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使其符合城镇计划,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统称。 依据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要求,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关键划分为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三大类型。不管哪种类型,凡进行目前建设活动,全部应该提交使用土地相关证实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具体计划,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方法所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和房屋建筑隶属或单独使用各类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方法所进行城镇道路、桥梁、地铁、广场、停车场及其隶属设施,和对外公路交通、铁路、港口、机场及其隶属设施。市政管线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方法所进行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专用管线等建设工程及其隶属设施。 二、建设工程计划管理任务 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关键任务是: 1有效指导、调整并确保各类建设工程依据计划要求有序地进行建设 2维护城镇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和个人正当权益 3改善城镇景观面貌,提升环境质量水平 4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顺利建设 三、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审核内容 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关键审核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修建性具体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图纸文件等。 1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应该提交使用土地相关证实文件,包含建设项目同意、核准、立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建设工程总平面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土地权届证实文件等,填写建设工程申请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镇人民政府首先要审查申请者是否符正当定资格,报送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应有条件和要求。 2审核修建性具体计划 城镇计划法第二十条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能够组织编制关键地块修建性具体计划。修建性具体计划应该符合控制性具体计划。”这关键是指城镇中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关键景观风貌区、关键发展建设区等关键地块地段,由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另外部分可能包含周围单位或公众切身利益,必需进行严格控制成片开发建设地段,则由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决定可由建设单位编制,然后对其修建性具体计划进行审定。于是审核修建性具体计划成为建设工程计划管理中一个关键内容和步骤。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建设项目,比如房地产商对居住区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据有对应计划资质计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修建性具体计划后,应该提交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审定。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和计划条件,和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修订)等技术标准,对该居住区修建性具体计划进行审核。关键审核内容是: (1)居住区计划设计基础标准。居住区计划设计必需符合城镇总体计划和控制性具体计划要求,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省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发展标准,符合该地域气候条件、民族传统习俗和地方特点,符合居民生活居住活动规律。同时,应该充足利用计划土地内地形地貌地物、植被、水系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绿化等要求,并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和社会生活提供方便条件,表现良好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 (2)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审核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关键是审核其建设用地合理性和经济性。包含居住区用地和其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面积,所占百分比()和人均用地面积等指标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要求。关键是审核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分别和居住区用地百分比控制数。因为城镇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担心情况不一样,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所以,该用地平衡指标有一个合理幅度,供审核时掌握选择。 (3)居住区计划布局。居住区计划布局,应该综合考虑路网结构、住宅布局、公建配套、建筑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络,组成一个完善相对独立有机整体。审核计划布局应遵照标准:一是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二是含有一定规模公共活动中心,能够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三是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于安全防卫;四是构思新奇,能够表现地方特色和居住区个性。 (4)居住区空间环境。居住区空间环境,应该综合考虑居住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有机联络,重视景观和空间完整性,群体建筑和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改变,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环境设计,应该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水面、绿地和建筑小l之间及其和人活动之间相互关系,丰富并美化居住区环境。 (5)住宅,公建,道路、绿地。居住区计划设计,关键对住宅、公建、道路、绿地等进行合理布局和安排:,所以,还应该依据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公共绿地等计划设计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包含容积率、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间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和服务半径、绿地率、道路等级、线型、路幅、出人口、停车泊位等。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将经审定修建性具体计划给予公布。修建性具体计划审定,是该计划中各项建设工程进行计划审批前提条件和关键步骤。然后,根据工作进度,需分别对施工建设地块建设工程依申请进行计划许可审核。 3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实施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关键步骤。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应该提交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计划条件和经审定修建性具体计划所编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交2个以上设计方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比较和方案选择,经一定工作程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提交计划设计修改意见。 针对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不一样特点,其审核关键内容是不相同: (1)建筑工程。对于每一个单项建筑工程审核,关键是审核建筑物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建筑体量、造型、风格、色彩和立面效果等。同时,审核建筑设计是否符合消防、人防、抗震、防洪、防雷电等要求。对于办公、学校、商业、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相关部位还应审核无障碍设施设置等。假如是重大建筑工程项目,还需要听取相关部门和教授意见。 (2)道路交通工程。对于道路交通工程审核,包含对外交通和城镇道路交通等工程项目,应该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计划设计规范、停车场计划设计规则(试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审核。假如是公路和城镇道路交通工程,关键审核其地面道路走向、坐标、道路横断面、道路标高、路面结构类型、道路交叉口等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和道路隶属设施如隧道、桥梁、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收费站等设置是否合理等。假如是高架道路交通工程,应注意参考建筑工程计划要求进行审核,除审核其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横断面等外,还需考虑对周围建筑和环境是否产生日照、噪声、废气、景观等影响及其所采取方法假如是地下轨道交通工程,不仅审核其走向、线型、断面是否符合轨道交通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尚应考虑确保其上部和两侧现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当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在城镇道路下穿越时,应和相关城市道路工程相协调,并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敷设空间需要。同时,必需考虑地铁车站、换乘站等垂直交通、出人口和地面衔接,还应考虑通风、消防、防爆、防毒、人防等相关方面要求。 (3)市政管线工程。对于市政管线工程审核,应该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计划规范、城市电力计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计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计划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审核。关键审核管线平面部署,包含埋设管线排列次序、水平间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水平净距。审核管线竖向部署,包含埋设管线垂直净距、覆土深度、架空管线竖向间距。并审核管线敷设和行道树、绿化、城镇景观要求等方面关系。市政管线工程穿越城镇道路、公路、铁路、地铁、隧道、河流、桥梁、绿化地带、人防设施和包含消防安全、净空控制等方面要求,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将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予公布。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签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4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文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单体建筑设计平、立、剖面图及基础图,地下室平立、剖面图等施工图纸,道路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应提交对应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行政主体 依据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要求,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 1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城市、镇计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实施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职责,行使计划许可职权。 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职责终止,还必需包含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计划条件进行核查,经过计划核实后查实符合计划条件才能组织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在要求时间内向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完工验收资料,包含完工图纸和必需相关文件材料。 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 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要求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对在其镇计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依申请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该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过程中职责,还包含依法将经审定修建性具体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予公布。 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确定哪些镇人民政府能够负责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职能,而不是全部镇人民政府全部含有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行政许可职能。 依据城镇计划法相关要求和计划管理专业特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能够行使建设工程计划管理权限镇人民政府应含有基础条件,一是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二是一定规模以上关键建制镇,三是含有行使建设工程计划管理行政许可能力建制镇等。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五、建设工程计划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同意文件 ·使用土地相关证实文件 ·修建性具体计划建设申请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申请表 ·现场踏勘 ·咨询意见 ·确定建设地址建 设 建设审核 ·提出计划条件 ·审定修建性具体计划工 程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签发设汁方案审定通知书规 划管 ·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文件理行政许可 ·领导签字同意 ·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批后管理 ·峻工验收前规核实 ·峻工验收 ·峻工验收资料报送 图10-3 建设工程计划管理程序 依据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要求,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关键程序为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完工验收前计划核实及报送完工验收资料。 1申请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计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全部应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相关证实文件,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等。需要提交修建性具体计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还应该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基础图,地下室平、立、剖面图等施工图纸文件。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一样提交对应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另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设计编制单位资质证实材料等。含有申请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方法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审核 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办理计划许可 证申请后,前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申请者是否符正当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正当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报送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核修建性具体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2个以上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签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审核依据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做出应提交相关图纸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申请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计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审查认为不合格并决定不给计划许可,应说明理由,并给书面回复。建设单位或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其它相关同意文件后,才能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没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4完工验收前计划核实 建设工程施工后,到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建设工程是否根据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内容进行建设施工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计划许可内容要求,发给建设工程计划核实证实。对于经计划核实,该建设工程违反计划许可内容要求,要立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假如经计划核实不合格或是未经计划核实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完工验收。 5完工验收资料报送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完工验收资料,包含完工图纸和必需相关材料,方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搜集、整理、保管各项建设工程完工资料,建立完整、正确、系统、可靠城镇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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