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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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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综合规范.doc

    ICS43.080T 47SZDB/Z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2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 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 05-18公布- 06-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目次序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45 充电站和充电桩5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77 电能质量要求108 电气照明119 防雷和接地1210 电气测量和计量1311 监控系统1412 充电站安全防护1513 对其它专业设计要求1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谐波电流许可值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许可值计算17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环境噪声限值18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19前言为落实落实国家节能环境保护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延伸供电服务价值链,指导和规范深圳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特制订本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九个部分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第3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 第5部分:交流充电桩; 第6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 第8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和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第9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本部分为SZDB/Z 29-第2部分。本部分根据GB/T 1.1-给出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比亚迪股份、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深圳市奥特迅科技、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科陆电子。本部分关键起草人:吴德林、蔡羽、文新民、陆象桢、徐涛、高声敢、余建国、黄志伟、李飞、余南华、蒋浩、王晓毛、孙卫明、柯丽、李涛、邓伟光、张建华、郭彬、邓先泉、傅毅、邵浙海、赵宇、刘金玉、吴志强、王凤仁、李志刚、徐跃飞、雷惠博。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1 范围SZDB/Z 29-本部分要求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照基础标准。本部分适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GB/Z 17625.6-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限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1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计划规范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 5027-1993 电力设备经典消防规程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23号) 3 术语和定义SZDB/Z 29.1-界定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反复列出了SZDB/Z 29.1-中部分术语和定义。3.1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汽车,电动机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能量存放设备。不包含室内电动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3.2充电 Charge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方法贮存过程。3.3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含有特定控制功效和通信功效,将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设施总称。3.4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收并分配电力、将10(20)kV变换为380 V电压供电设施。3.5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充电机。3.6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和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充电机。若无尤其说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3.7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和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供电装置。3.8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和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供电装置。3.9充电桩 Charging Point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统称。3.10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充电机直流输出功率和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3.11充电区 Charging Area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停车区域。3.12谐波 Harmonic电力系统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正弦周期分量。3.13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外露导电部分经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系统。 3.14IT系统 IT System电源系统带电部分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系统。 3.15脉波数 Pulse Number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换相次数。3.16谐波含有率 Harmonic Ratio (HR)周期性交流量中含有第h次谐波分量方均根值和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3.17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和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4 总则4.1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境保护政策,做到技术优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2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技术现实状况,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4.3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主动采取节能、环境保护、免维护或少维护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取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明令严禁淘汰设备和材料。4.4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相关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计划要求,做到统一计划、统筹安排、逐步实施。4.5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依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境保护等原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6 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计划时,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对V2G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4.7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环境和安全评价。5 充电站和充电桩5.1 充电站组成和功效5.1.1 充电站关键由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含营业场所。5.1.2 含有电池更换功效充电站应包含备用电池存放,电池更换设施及场所。5.1.3 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5.1.4 充电站基础功效应包含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效包含计费。5.2 充电桩组成和功效5.2.1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5.2.2 充电桩包含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5.2.3 充电桩通常以成组型式进行设置,以提升其利用率。5.2.4 充电桩基础功效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效为计费。5.3 充电站类型5.3.1 充电站类型充电站类型以下:a) 公共充电站: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为特定范围专用电动汽车设置充电站。5.3.2 充电机配置充电机配置以下:a) 公共充电站:宜根据社会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b) 专用充电站:宜按摄影应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c) 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积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部署。5.4 充电站选址5.4.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相关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计划要求。5.4.2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关键组成部分,其站址选择应兼顾电网计划要求,并和电网计划、建设和改造亲密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要求,并结合变电站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选址。5.4.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取得,宜靠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进出。5.4.4 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场所。进出口宜设置在支路或有辅道道路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主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周围。5.4.5 公共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车道和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和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5.4.6 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站。5.4.7 电动公共汽车使用专用充电站宜设置在公交汽车枢纽站、公交专用停车场周围。5.4.8 充电站应充足利用临近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5.4.9 充电站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参考GB 50016-、GB 50229-要求。5.4.10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正上方或正下方,当和有爆炸危险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 50058-1992要求。5.4.11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猛烈振动或高温场所。5.4.12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下风侧。5.4.13 充电站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功效用房不应和上述场所贴邻。5.4.14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难地点。5.4.15 充电站应预留一定备用场地。5.5 充电站部署5.5.1 通常要求5.5.1.1 充电站总体部署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安全。5.5.1.2 充电区入口和出口应最少有两条车道和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停发和进出。5.5.1.3 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 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 m。转弯半径根据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 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5.5.1.4 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它车辆充电和通行。5.5.1.5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电动汽车驾乘人员。5.5.2 电气要求5.5.2.1 电气设备部署应遵照安全、可靠、适用标准,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电气设备部署应符合GB 50053-1994和GB 50054-1995要求。5.5.2.2 充电机、监控室、营业厅应部署在建筑物首层,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等宜部署在建筑物首层。5.5.2.3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效房间,以利于电气设备运行、便于维护管理。5.5.2.4 当成排部署低压开关柜长度大于6 m时,柜后应有两个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15 m时,其间应增加出口。5.5.2.5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低压开关柜和充电机可安装在同一房间。或采取变压器和低压开关柜设置同一房间,但变压器应选择干式,且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5.5.2.6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和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合适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5.5.2.7 变压器室不宜和监控室贴邻部署或在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预防电磁干扰方法。5.5.2.8 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效房间内。5.6 充电桩设置5.6.1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5.6.2 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宜经过技术改造方法,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5.6.3 办公、生产等场所停车场宜依据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计划要求,根据停车位数量设置一定百分比充电桩。5.6.4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置靠近临近配电站。5.6.5 充电桩宜实施“一位一桩”, 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一个充电桩,方便于使用和管理。5.6.6 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最少200 mm以上基础上,其基础底座四面应采取封闭方法,预防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5.6.7 室外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其外壳宜选择绝缘材料。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 6.1 负荷及负荷等级6.1.1 关键用电负荷充电站关键用电负荷包含充电机、监控装置、通风装置、站内其它动力设备及照明等。6.1.2 负荷等级依据GB 50052-和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23号)中对电力用户性质划分相关要求,根据充电站在经济社会中占相关键程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a) 在政治上含有重大影响,或中止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企机关较大经济损失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b) 不属于二级电力用户其它充电站为三级电力用户。充电桩为三级电力用户。6.2 供电电源要求6.2.1 属于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宜由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一样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不一样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用电负荷供电要求。6.2.2 属于三级电力用户充电站由单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6.2.3 充电站应采取10(20)kV电压等级供电。6.2.4 交流充电桩应采取380V或220 V电压等级供电。6.2.5 直流充电桩应采取380 V电压等级供电。6.3 关键电气设备选择6.3.1 通常要求关键电气设备应选择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含有3C认证标志。6.3.2 变压器6.3.2.1 变压器应采取节能环境保护型变压器。6.3.2.2 在满足消防条件下,宜优先选择油浸式变压器。6.3.2.3 单台变压器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600 kVA。6.3.2.4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当其中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后,剩下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二级用电负荷用电。6.3.2.5 变压器宜选择整流变压器。绕组结线宜采取D d0 yn11。也可采取Y d11 yn0。6.3.2.6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取移相式变压器。6.3.2.7 属于三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可选择两台绕组结线分别为D yn11和Y yn0配电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影响。6.3.3 开关柜6.3.3.1 宜选择小型化、无油化、紧凑式、免维修或少维护电气设备。6.3.3.2 高压配电装置宜采取组合电器开关柜。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及以下,变压器回路宜采取负荷开关-熔断器型式。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以上,变压器回路应选择带保护功效断路器单元。6.3.3.3 低压开关柜宜采取金属封闭抽出式开关柜。6.4 充电机和充电桩选择6.4.1 通常要求6.4.1.1 充电站内充电机宜选择室内型,以改善充电机工作条件,减小外部环境对充电机影响,便于运行维护。6.4.1.2 充电机应采取“一机一车”充电方法,即一台充电机在同一时间内,仅对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不应采取主从充电模式。6.4.1.3 充电机应采取电缆下进线方法。6.4.1.4 室外充电桩应采取电缆下进线方法。6.4.1.5 室内充电桩应依据现场情况,选择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取电缆下进线方法。壁挂式充电桩可采取下进线方法,也可采取侧进线方法。6.4.2 技术参数6.4.2.1 充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3-。6.4.2.2 充电桩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5-。6.4.3 充电机容量计算a) 充电机容量计算以下:单台充电机输出容量为:b)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式中:单台充电机输出功率;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 -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充电机效率,取0.9;c) 充电站内充电机输入总容量为: 式中:、-各台充电机输出功率; -充电机输入总容量; 、-各台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各台充电装置效率,取0.9; -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取0.8。6.5 充电站配电系统6.5.1 10(20)kV宜采取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380 V宜采取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6.5.2 向同一台充电机供电两回低压线路应分别接入变压器两个低压移相绕组。其它三相用电设尽可能均衡分配在低压侧两个绕组中,照明等单相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尽可能平衡设置。6.5.3 接于变压器星形绕组低压配电系统采取TN-S接地系统,接于整流变压器三角形绕组低压配电系统采取IT接地系统。6.5.4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低压进线和联络断路器之间应设置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6.5.5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含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效,并含有接地保护功效。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6.5.6 充电站内容量较大或关键用电设备,宜采取放射式供电。6.5.7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保护应满足GB 50054-1995要求。6.6 充电桩配电系统6.6.1 充电桩接地系统宜采取TN-S。6.6.2 向充电桩供电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含有短路保护和剩下电流保护功效,其剩下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 动作时间小于0.1秒。6.6.3 成组部署充电桩宜采取链式供电。交流充电桩配电系统应尽可能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各相负荷矩相等。6.6.4 充电桩负荷应纳入配电站变压器计算负荷中。6.6.5 在已建成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时,应对现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对应技术改造方法。6.7 配电线路6.7.1 中低压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取铜芯导体。6.7.2 中压电缆线路宜选择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充电站内低压电缆线路宜选择交联聚乙烯绝缘或聚氯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择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6.7.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常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6.7.4 低压电缆中性线截面应和相线截面相同。6.7.5 低压直流供电回路,宜选择两芯电缆;也可选择两根单芯电缆。6.7.6 用于三相负荷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取钢带铠装类。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电缆,其外护套不应采取导磁性材料作为铠装。6.7.7 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能够满足载流量要求,并应校验线路许可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正常工作状态。6.7.8 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和引出充电桩,低压线路截面不宜大于120 mm2。6.7.9 向充电桩供电低压电缆总长度应满足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下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6.8 线路敷设6.8.1 充电站站内中压供电线路应采取电缆进线方法,中压电缆在站内敷设路径尽可能避免经过充电区等有振动和压力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保护管等方法。6.8.2 变压器二次侧至低压开关柜之间宜采取密集型母线槽连接。6.8.3 低压开关柜至室内充电机之间电缆线路宜采取沿室内电缆沟敷设。6.8.4 室外敷设电缆线路宜采取穿保护管埋地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6.8.5 直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取非导磁管材,也可采取经过磁路分隔处理钢管。6.8.6 在配电室内电气设备、母线槽正上方,不宜部署灯具和明敷线路。6.8.7 埋地敷设地下电力管线严禁平行敷设于现有地下管道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和其它市政管线之间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GB 50289-1998要求。7 电能质量要求7.1 电压偏差要求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充电站受电端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a)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得超出标称电压±7%;b)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得超出标称电压+7%、-10%。7.2 频率偏差要求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出±0.2 Hz。7.3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7.3.1 充电站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影响,并应采取主动有效防范方法,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成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谐波治理方法。7.3.2 减小谐波常见技术方法以下:a) 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脉波数;b) 加装交流滤波装置;c) 三相用电设备平衡;d) 由容量较大系统供电。 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谐波分量,应满足GB 17625.1-和GB/Z 17625.6-中要求。7.3.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相电压)要求见表1。表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电网标称电压kV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奇次偶次0.385.04.02.0104.03.21.67.3.4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谐波电流许可值要求见表2。表2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谐波电流许可值标称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谐波电流许可值,A2345678910111213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10100262013208.5156.46.85.19.34.37.9标称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谐波电流许可值,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0.381011129.7188.6167.89.97.1146.512101003.74.13.26.02.85.42.64.93.97.43.66.87.3.5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短路容量不一样于表2中基准短路容量时,谐波电流许可值应进行换算,换算计算公式见附录A。7.3.6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用户不止一个时,谐波电流许可值应按协议容量和其公共连接点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许可值计算见附录A。7.3.7 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时,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7.4 无功功率赔偿7.4.1 无功赔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取自动投切。应确保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7.4.2 充电站无功赔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7.4.3 无功赔偿装置中相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放大作用,同时避免产生谐振。8 电气照明8.1 照度标准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见表3。表3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场所名称参考平面及其高度m照度标准值lx统一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备注变压器室地面100-20高低压配电室0.75 m水平面200-60监控室0.75 m水平面5001980充电机室0.75 m水平面3002280办公室0.75 m水平面3001980营业厅0.75 m水平面3002280走道地面50-80门厅地面100-仓库1.0 m水平面100-60充电区地面75-20卫生间0.75 m水平面100-疏散照明地面>5-8.2 照明光源8.2.1 照明光源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8.2.2 通常场所宜采取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营业厅宜采取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取白炽灯。空间较高场所,宜采取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也可采取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8.2.3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取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应采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8.3 照明要求8.3.1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8.3.2 照明灯具部署时应满足各场所工作、应急、标识等要求。8.3.3 应急疏散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8.3.4 充电室、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监控室、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8.4 电气照明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电源侧应设置剩下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9 防雷和接地9.1 通常要求9.1.1 充电站防雷和接地要求应满足GB 50057-、DL/T 621-1997中要求。9.1.2 独立建设充电站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如和其它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性质并经计算确定其防雷等级。9.1.3 充电站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方法。9.2 防直击雷要求9.2.1 防直击雷方法,宜采取装设在建筑物屋顶上设置避雷带作为接闪器(金属屋面)。避雷带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组成小于20 m×20 m或24 m×l6 m网格。9.2.2 金属屋面可作为接闪器,但应和防雷装置相连。9.2.3 防直击雷引下线宜利用建筑物柱混凝土中钢筋,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25 m。宜利用基础和地梁混凝土中钢筋作为接地网。且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 mm。9.2.4 避雷带及引下线宜采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 mm。垂直接地极宜采取角钢;水平接地带宜采取扁钢。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2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 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 mm。9.2.5 避雷带、引下线、接地极、接地带应采取热镀锌。9.3 防雷电波入侵要求9.3.1 防雷电波入侵具体方法以下:a) 在电缆线路进线端,将其金属外皮、金属保护管和接地网相连。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时,电缆在地中敷设长度不宜小于15 m;b) 在低压架空线路进线端,设置避雷器,和绝缘子铁脚、金具共同接于接地网;c) 进出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接地网。9.3.2 低压配电设备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宜按表4选择。表4 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设备安装位置电源处设备配电线路、分支线路设备通常见电设备充电机、监控设备耐冲击过电压类别类类类类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642.51.59.4 接地要求9.4.1 充电站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 。9.4.2 充电站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接地。a)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装置、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金属外壳;b) 变压器星形结线二次绕组中性点;c) 安装有电气设备门。9.4.3 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下部在室外地坪0.8 m1 m处引出一根镀锌钢导体,作为人工接地体外引点。9.4.4 为降低跨步电压,接地装置距建筑物入口处、充电区距离不宜小于3 m。当小于3 m时,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a)水平接地极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 m;b)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c)宜采取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 mm80 mm沥青层,且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 m。9.4.5 成组部署充电桩采取TN-S接地系统,其PE线和供电侧接地装置连接。10 电气测量和计量10.1 通常要求10.1.1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正确度要求应符合GB/T 50063-和DL/T 5137-要求。10.1.2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电流、电压及附件、配件正确度要求应符合GB/T 50063-和DL/T 5137-要求。10.1.3 表计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2/3左右处。10.1.4 电能表标定电流应依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确保最大电流不超出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常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20%。10.2 表计设置测量和计量表计设置见表5。 表5 测量和计量表计配置表安装地点表计种类变压器高低压侧进线充电机回路联络断路器无功赔偿充电桩供电回路充电站低压母线AVWhVARh注1:电流表宜三相配置。注2:电压表按低压母线设置,能够经过转换开关测量三相线电压、相电压。10.3 表计类型10.3.1 电能表宜采取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也可采取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10.3.2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择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择三相三线电能表。10.3.3 电能表规格宜选择过载4倍及以上。11 监控系统11.1 监控系统组成充电站监控系统由网元层、站级监控层和网络管理层组成。11.2 监控系统功效11.2.1 监控系统将充电站充电机、充电车辆、配电设备、谐波监测、视频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它设备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组成完整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紧急处理;11.2.2 充电桩相关信息宜经过专用通信网上传至配电站终端,并由该终端上传至相关系统。11.3 监控系统电源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需要。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置。11.4 其它充电站监控内容和要求详见SZDB/Z 29.6-。12 充电站安全防护12.1 消防安全12.1.1 充电站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建(构)筑物和站外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要求。12.1.2 充电站电力设备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 5027-1993要求。12.1.3 属于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满足GB 50016-要求。12.1.4 充电站应设置灭火剂,灭火剂选择应能提升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员影响。12.1.5 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12.1.6 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入口处,和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成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12.1.7 充电站防治白蚁方法应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标准实施。12.2 噪音限值充电站噪音限值应满足GB 3096-相关要求,具体见附录B。如不能达成上述要求要求时,充电站应采取对应降噪技术方法。12.3 标志标识12.3.1 充电站内各类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标识,识别和配置标识包含功效识别类、严禁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12.3.2 电气设备全部标识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深圳供电部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中相关要求。13 对其它专业设计要求13.1 土建专业13.1.1 充电站建筑外观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择节能环境保护型产品。13.1.2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 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自然采光窗。高、低压配电室临街一面不宜开窗。13.1.3 变压器室、高低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门宜采取甲级防火门。13.1.4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预防雨进入室内方法。13.1.5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预防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设施。13.1.6 站内全部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 mm挡板。13.1.7 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方法。13.1.8 当配电室、监控室、充电机室长度大于7 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部署在两端。13.1.9 监控室地面宜采取不产生静电或尘埃材料,也可采取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13.1.10 充电站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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