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docx
-
资源ID:97843816
资源大小:9.29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docx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工程 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部门移交人民防空工程档案资料。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人民防空 工程认可文件。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 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情况和政府投资 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下一级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本级人民防空政务 网公开。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执 法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的,人民防空、行政审批 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移送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线 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反人民防空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及时受 理并依法处置。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审批、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等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规批准不建或者少建人民防空工程;(二)违规批准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三)违规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四)挤占、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五)违规批准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标准;(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事项;(七)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选择指定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防护(化)设备和中介服务等机构;(八)其他违反建设审批、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等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 质量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 有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