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与三人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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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与三人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x
三人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与三人合伙公司章程范本三人养殖合作合同范本甲方地处省县,是国家级的旅游景点,风景秀媚自然资源 丰富,为合理利用和开辟当地现有资源,甲方投资兴办了以农业 科贸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具有规模的蛋鸡养殖厂。乙方属于国家级饲料 科研机构,拥有国内一流的畜禽饲料营养技术和众多科研专家。甲乙 双方在平等互利、强强联合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技术合作协议:一、合作宗旨在战略合作火伴关系原则下,为提升甲方的科技竞争力,提高甲 方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蛋鸡产品的绿色 养殖技术方面进行合作,乙方为甲方的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 蛋鸡产品养殖技术提供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绿色品牌蛋鸡饲料及绿 色品牌蛋鸡产品的研制单位。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辟项 目及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农 产品深加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二、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进度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绿色品牌蛋 鸡饲料生产和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和生产系列饲料配方。甲方 对乙提供的生产配方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向省境内及周边省 市的任何一方转让和O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配方内容或者转让给第三方。3、甲方销售产品(蛋品和饲料)的宣传、外包装等可冠“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研制”字样。 间三位创始股东于一年月日之前出资完毕。三位创始股东应 于公司变更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六条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 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 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 签名、法人股东盖章)。风险提示: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彻底按照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分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将导致 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殊表决权,或者 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 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 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固然, 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 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九条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 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 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 权资格的股东通过。第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 法规定行使职权。风险提示: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 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 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 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 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 会议。风险提不: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者董事长不履 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伤害股东权益,应当 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 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者不履行职责 时,持有公司% (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 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 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 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 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 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 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礼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执行董 事。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自注册成立一年之后,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当时 的股权市值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资金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资金股权,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行使表决 权的股东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 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在六个月内 购买该转让的资金股权;一个月之内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资金股权,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 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公司自注册成立一年之内技术资源股权仅具备股权 分红的权利,不具备股权变现的权利;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同时公 司连续三年盈利的情况下,技术资源股权有权每年变现%o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技术资源股权所占比例,以激励后期加 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材,技术资源股权的分配方式由达到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讨论通过,技术资源股权所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第二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 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 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 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股东离异所造成的财产分割,需参照第二十六条之规 定,将离异股东一半股权根据当时的估值变现后支付给离异股东的离 异方,避免股权转让到股东之外而引起股权纠纷;风险提示: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 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 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分。如果公司股东出资 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 股东,那末可以对股分的继承做出特殊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 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第三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 格。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 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 告,并应于年终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股权所占比例分取红利。每年的 分红方案由股东会投票决定。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执行董事决定。第三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达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四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浮现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一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财务负责人。第四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四十四条执行董事、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三)未经股东会允许,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允许,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允许,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商业 (八)违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行为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所占股 权中以上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年 内不能进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任职或者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 公司;同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不能泄露公司 的商业;以上行为的特殊情况界定需要股东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决定;第四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时需要向公 司缴纳离职所得资金、股权变现资金总额的做为第四十六条行 为约束的保证金,保证留期限为一年,离职一年后若无第四 十七条所述之行为,可以全额退还保证金。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 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一份,三位创始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 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一年一月日4、双方确保所采购原料质量,共同合作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 努力降低蛋鸡产品成本,提高甲方品牌蛋鸡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和经济 效益。5、甲方有义务将有关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以便乙方调整 配方或者派专家到该市场进行技术服务。6、甲方负责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技术专家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 用。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适合市场需要的绿色品牌蛋鸡系列饲料生产配方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从饲料配置环节保证饲料 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每枚鸡蛋中胆固醇含量要Smg,处于国 内率先水平,其他如卵磷脂N1.48g/每枚、铁Nmg/每枚、锌 Jng/每枚、硒N_mg/每枚等指标高于国内同类先进产品,并根据 市场实际需要对配方进行适时调控,以满足终端用户对绿色产品饲 养的市场要求。2、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合同到期自动终止。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原 则,共同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签约地: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期合作合同(二)甲方:乙方:双方本着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洛阳溪鸣庄园生态农业旅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伊川县汇翔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养殖的约定1、甲方给乙方提供符合养殖的地块(按丈量为准)亩,地租为每 年每亩斤小麦和斤玉米。2、养殖区域水、电、路基本齐全,交通便利。3、建设一个猪舍。每栋猪舍养猪头,由乙方出资建设,要 按县新大牧业有限公司要求建造图纸施工,项目建成后,符合新 大牧业要求与验收,猪苗饲养等其它养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业有限 公司的要求。4、工程按图纸建设要求建设到一半,甲方给乙方拨支持资金 万,待到乙方养猪出肥料时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给乙方肥料款一万元。5、乙方养殖户产生的粪便、沼液、污水不许自行销售,统一给 甲方使用、支配。6、乙方有配合甲方项目验收的义务,对外甲方可称养殖厂是庄 园的一份子。7、关于养猪厂的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8、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约定和变更用途。9、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 内容要求实施,如未按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要求 实施,责任由乙方承担。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建设猪场的水、电、路等生产要素符合要求, 并保证保证车辆顺利进出。2、双方共同负责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的地方治安、社群关 系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项检查工作、关系协调等事宜,以保证乙方 安心生猪养殖。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养猪厂的建设,保证在合同期内按时完工。2、乙方负责生猪饲养所产生的粪污的环保处理,实现粪污的资 源化、无害化利用,乙方负责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园区主渠, 所有肥料归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环评手续及评审费 用由乙方承担。;1!1、非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 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建造总成本的%O五、其他约定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商议一致,可 重新签订合同。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商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合作合同(三)合伙投资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合伙投资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 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商议,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以下简 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合伙投资宗旨:以发展公司,使双方在经济上得到合法盈 利为宗旨。第二条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省县镇 一村区。第三条合伙投资期限合伙投资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月日 起,至一年日止。第四条出资额、方式1、合伙投资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2、合伙投资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一元。3、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于年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 或者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4、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投资期间各合伙投资 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 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5.财产为双方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 司的全部或者任何部份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第五条赢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 .赢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一一-为,-为 %)O2 .债务承担:合伙投资债务先由合伙投资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 产不足清偿时,可商议偿还,商议不成以各合伙投资人的为据, 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 .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允许;执行合 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 .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投资不利时退 伙;退伙需提前一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并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 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 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允许而自行退伙给合伙投资造成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投 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 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合伙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L为合伙投资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 同;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投资债务;C4 .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听取 合伙投资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2.经营管理:由出资各方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 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出资方一致通过的 原则。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 设经理一人,由担任,副经理人,由担任,任期年。公司的 主管会计由担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出资方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1 .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允许,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 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 际损失赔偿。2 .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3.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投资实际损失赔偿。第九 条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投资期届满;全体合伙投资人允许终止合伙投资关系;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者不能完成;合伙投资事业违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荐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者公证员)参预清算; 清算后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 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 投资人或者第三人,其价款参预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 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 例承担。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商议,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 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商议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运营。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投资人讨论补充或 者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投资人各执一份,送各存 一份。三人合伙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 同出资设立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 人资格。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 理体制。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 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不受侵犯。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R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E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一号或者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 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