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标准版模板.docx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 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 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 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 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 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 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 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 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 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 (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o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 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 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 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 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 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 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 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 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 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 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 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 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 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 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 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 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 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 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 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 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 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 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 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 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 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 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 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 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 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 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 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 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 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 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 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 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 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 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一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一名工作人员, 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 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一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 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 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 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 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 酬: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 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 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3 )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 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 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 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 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 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 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 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 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 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 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 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 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 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 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 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 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 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 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 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 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 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 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 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 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 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 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 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 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 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 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 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 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 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 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 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 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 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 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 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 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 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 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 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 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 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