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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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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x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推动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 体系,根据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 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 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是自治区技术创新与成果 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破解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 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 服务,为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 挥支撑引领作用。第三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依托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 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建设。支持多方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 是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层面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 策。2 .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 作,优化布局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纳入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3 .批准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变更等 重大事项。4 .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 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5 .支持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 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第五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科技局和中央 企业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 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3 .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 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 意见建议。4 .协调落实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基础条件, 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聘任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 心主任(总经理)和学术委员会主任。5 .协助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 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 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 .建立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为自治区 级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2 .组织推荐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和学术 委员会主任,聘任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 委员。3 .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报告工作,配合做 好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工作。4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5 .将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建设条件第七条申请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1 .依托单位为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 域内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申报领域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 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等紧密结合,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关键技术领域。3 .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 改革创新积极性高。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区内外技术带头人, 形成稳定的技术团队。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区内外科研优 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 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优势技术, 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 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和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5 .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申报前三年无失信和学术不端 行为。第四章建设程序第八条区科技厅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 府决策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按年度不定期提出优先布 局的领域安排。第九条依托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 (以下简称申报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推荐后报区 科技厅。第十条区科技厅按照技术创新中心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组建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一条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 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区科技厅按程序确定 拟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 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建设。第十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因故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依托单位提 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厅审批。延期时 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 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厅,区科 技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批复认定。验收未通过的,限 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到期按程序复验,复验通过的 予以批复认定;复验未通过的不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转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要健全现代化决策治理 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法人模式,构建理事会(董事会) 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形成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 科学治理架构。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出资共建单位及主管部门 共同组成。第十六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中心 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中心日常管理等工作。自 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 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 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任期为五年。第十七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 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 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7-11名国内外、区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其 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 聘任,报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为五年,每次换 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第十八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 度,制订包括中心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 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 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 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第十九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体制机 制改革相关任务,在运行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 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 络、创新性落实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赋予科研 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第二十条 支持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充分利用区内外科 技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加强 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用合作,打造集大中小企业、高校、科 研院所和个人创客协同互动的众创平台,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 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自批复认定当年为起 始年,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应根据本 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制定建 设运行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 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更名、研究方向变更应 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 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 经理)、学术委员会主任变更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经学术委员 会论证,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成员 由依托单位聘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厅备案。第二十三条在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 软件、专利、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依 托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还需标注技术创新中心 项目编号。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 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 及保存工作。技术创新中心要确保国家财产和国家秘密安全, 确保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生物安全等,严防数据资料等外流。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自批复认定当年为起 始年,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 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制度。年度报告: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 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厅(中期 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不重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中期评估:考核周期第三年进行中期评估,由区科技厅组 织开展,主要评估建设运行方案相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考核周期第五年进行绩效评价,由区科技厅或 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评价指 标体系开展,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打分 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290分)、良好(75分W得分V 90分)、合格(60分W得分75分)、不合格(得分60分) 4个等次。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 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评价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 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和连续两次考核均排名最 后3位的“合格”等次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摘牌处 理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无故不参加 考核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级技术创新 中心资格,给予摘牌处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治区级技术 创新中心。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 管理范畴。提供申报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已被认定的给予摘牌处理,三年内不 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建设任务的,列入科研诚信记 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环保、安全生产、 生物安全事故及知识产权、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给予摘牌 处理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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