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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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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规范.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含影响药品质量全部原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有组织、有计划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基础要求,以确保连续稳定地生产出适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药品,并最大程度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差错风险。 第四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础要求。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适适用于相关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依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 本规范不包含相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老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 企业能够采取经过验证替换方法,达成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相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全部要求,系统地落实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药品适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质量目标,各部门不一样层次人员和供给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负担各自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配置足够、符合要求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需条件。 第二节质量确保 第十一条 质量确保是质量管理体系一部分。企业必需建立质量确保系统,应以完整文件形式明确要求,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质量确保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1. 药品设计和研发应考虑本规范要求; 2. 明确要求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确保本规范实施; 3. 明确管理职责; 4. 确保生产和采购和使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控制和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6. 确保验证实施; 7. 严格按多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验、检验和复核; 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同意,每批产品符合注册同意和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产品放行审核包含对相关生产文件和统计检验和对偏差评定; 9. 有合适方法确保贮存、发运和随即多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使用期内不受影响; 10. 制订自检操作规程,定时检验评定质量确保系统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础要求: 1. 明确要求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实其可连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 2. 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 已配置所需资源,最少包含: (1) 含有合适资质并经培训合格人员; (2) 足够厂房和空间; (3) 适用设备和维修保障; (4) 正确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 同意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 合适贮运条件。 4. 使用清楚正确文字,制订相关设施操作规程; 5.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 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统计,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全部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统计; 7. 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完整批统计和发运统计,应妥善保留、便于查阅; 8. 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质量风险; 9.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产品; 10. 审查药品投诉,调查造成质量缺点原因,并采取方法,预防再次发生类似质量缺点。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包含对应组织机构、文件系统和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需及相关检验,确定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基础要求: 1. 应配置合适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全部质量控制相关活动; 2. 应有同意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检验、检验和产品稳定性考察,必需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3. 由经授权人员按要求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4. 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定; 5. 应有仪器或手工统计,表明所需取样、检验、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统计并经过调查; 6.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需根据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检验,并有统计; 7. 物料和最终包装成品应有足够留样,以备必需检验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成品外,成品留样包装应和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识别、评定、控制、沟通、回顾系统过程,利用时可采取前瞻或回顾方法。 第十七条 应依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定,并将质量风险和保护患者最终目标相关联,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质量风险管理应和存在风险等级相适应,确定对应方法、方法、形式和文件。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一节 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推行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职责。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能够分别设置质量确保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全部和质量相关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全部和本规范相关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配置足够数量并含有合适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要求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职责。全部些人员应明确并了解自己职责,熟悉和其职责相关要求,并接收必需培训,包含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不一样岗位人员均应有具体书面工作职责,并有对应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含有相当资质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负担职责不应过多,以免造成质量风险。岗位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合职责应有明确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关键人员最少应包含企业责任人、生产管理责任人、质量管理责任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责任人和生产管理责任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责任人和质量受权人能够兼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责任人 企业责任人是药品质量关键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根据 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责任人应负责提供必需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 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推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责任人 1. 资质 生产管理责任人应最少含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含有最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实践经验和最少十二个月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接收过和所生产产品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2. 生产管理责任人应推行关键职责: (1) 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确保药品质量; (2) 确保严格实施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多种操作规程; (3) 确保批生产统计和批包装统计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 确保厂房和设备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5) 确保完成多种必需验证工作; (6)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需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责任人 1. 资质 质量管理责任人应最少含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含有最少五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最少十二个月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收过和所生产产品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2. 质量管理责任人应推行关键职责: (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同意要求和质量标准; (2) 确保完成和监督批统计放行审核; (3) 确保完成全部必需检验; (4) 同意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 审核和同意全部和质量相关变更; (6) 确保全部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立即处理; (7) 同意并监督委托检验; (8) 监督厂房和设备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9) 确保完成多种必需验证工作,审核和同意验证方案和汇报; (10)确保完成自检; (11)同意和评定物料供给商; (12)确保全部和产品质量相关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立即正确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连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人员全部已经过必需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管理责任人和质量管理责任人通常有下列共同质量职责: 1. 审核和同意操作规程和文件; 2. 审核和同意产品工艺规程; 3. 监督厂区卫生情况; 4. 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定、仪表校准在使用期内; 5. 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6. 确保企业全部相关人员全部已经过必需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7. 同意并监督委托生产; 8. 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 9. 保留统计; 10. 监督本规范实施情况; 11. 为监控一些影响产品质量原因而进行检验、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 质量受权人 1. 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最少含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最少含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2. 质量受权人应含有必需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和产品放行相关培训,方能独立推行其职责。 3. 关键职责: (1) 必需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 (2) 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需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1)款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统计。 应制订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性,企业责任人和其它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推行职责。 第三节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员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责任人或质量管理责任人审核或同意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统计应予保留。 第三十条 和药品生产、质量相关全部些人员全部应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和每个岗位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对应岗位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实际效果应定时评定。 第三十一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生产区)工作人员应接收专门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第三十二条 全部些人员全部应接收卫生要求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为满足企业多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含和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工作人员应正确了解相关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采取方法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方法保持人员良好健康情况,并有健康档案。全部些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收体检。首次体检后,应依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情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生产人员应每十二个月最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合适方法,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生产。 第三十六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人员均应按要求更衣。工作服选材、式样及穿戴方法应和所从事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九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严禁吸烟和饮食,严禁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厂房和设施 第一节 标准 第四十一条 厂房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需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程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依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方法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环境应能最大程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有整齐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厂区和厂房内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四十四条 应对厂房进行合适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质量。应根据具体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需消毒。 第四十五条 厂房应有合适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药品质量和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六条 厂房设计和安装设施应能有效预防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需方法,避免所使用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第四十七条 应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未经同意人员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通道。第四十八条 应保留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完工图纸。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九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依据所生产药品特征、工艺步骤及对应洁净度等级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综合考虑药品特征、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原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数个产品共用可行性,并有对应评定汇报; 2. 生产特殊性质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药品)必需采取专用和独立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 3. 生产-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需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和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 生产一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尤其防护方法并经过必需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经过阶段性生产方法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5. 用于上述第2、3、4款中药品生产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 6.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非药用产品。 第五十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一样药品或物料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五十一条 应依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情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需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确保药品生产环境。 洁净区和非洁净区之间、不一样等级洁净区之间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等级不一样功效操作间之间应保持合适压差梯度,以预防污染和交叉污染。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最终处理暴露工序区域,应参考“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要求设置,企业可依据产品标准和特征对该区域采取合适微生物监控方法。 第五十二条 洁净区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需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三条 多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预防倒灌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五条 制剂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方法预防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七条 用于药品包装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方法。 第五十八条 生产区应有适度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 第六十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空间,以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六十一条 仓储区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仓储条件,应尤其注意清洁、干燥,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和安全贮存要求,并进行检验和监控。 第六十二条 高活性物料或产品和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在安全区域。 第六十三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影响。接收区布局和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需清洁。 第六十四条 如采取单独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标标识,且只限于经同意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假如采取其它方法替换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含有相同安全性。 第六十五条 通常应有单独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空气洁净度等级应和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它区域或采取其它方法取样,应能预防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六条 质量控制试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和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还应相互分开。 第六十七条 试验室设计应确保其适适用于预定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区域用于样品处理、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存放和统计保留。 第六十八条 必需时,应设置专门仪器室,使灵敏度高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原因干扰。 第六十九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试验室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七十条 试验动物房应和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设有独立空气处理设施和动物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 第七十一条 休息室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和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和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三条 维修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标准 第七十四条 设备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需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必需时进行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操作规程,并保留对应操作统计。 第七十六条 应保留设备采购、安装、确定、维修和维护、使用、清洁文件和统计。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和药品直接接触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和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第七十八条 药品生产和控制应配置含有合适量程和精度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九条 应选择合适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八十条 设备所用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和产品等级相当润滑剂。 第八十一条 生产用模具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订相应操作规程,设专员专柜保管,并有对应统计。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第八十二条 设备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三条 应制订设备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和维修应有对应统计。 第八十四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设备应进行重新确定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使用、清洁和状态标识 第八十五条 关键生产和检验设备全部应有明确操作规程。 第八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定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七条 应按具体要求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操作规程应要求具体而完整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保留时限、使用前检验设备清洁情况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有效方法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要求设备拆装次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要求消毒或灭菌具体方法、消毒剂名称和配制方法。还应要求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许可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八条 已清洁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九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关键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统计内容包含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和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九十条 生产设备应有显著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应标明清洁状态。 第九十一条 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设备应有醒目标状态标识。 第九十二条 关键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三条 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关键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数据正确可靠。 第九十四条 应根据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时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进行校准和检验,并保留相关统计。应尤其注意校准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使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 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标准计量器含有能够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器具计量合格证实。校准统计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名称、编号、校准使用期和计量合格证实编号,确保统计可追溯性。 第九十六条 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应有显著标识,标明其校准使用期。 第九十七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不得使用。 第九十八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应按操作规程定时进行校准和检验,确保其操作功效正常。校准和检验应有对应统计。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九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最少采取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择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第一百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国药典质量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成设定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一百零三条 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水质进行定时监测,并有对应统计。 第一百零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贮存和分配应能预防微生物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取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零五条 应根据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必需时包含其它供水管道,并有相关统计。操作规程还应具体要求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警戒程度、纠偏程度和应采取方法。 第六章物料和产品 第一节 标准 第一百零六条 应确保药品生产所用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符合对应药品注册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应建立明确物料和产品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应采取方法预防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零七条 全部物料和产品处理,如接收、待验、取样、贮存、发放及发运均应根据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实施,并有统计。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运输应能满足质量确保需要,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予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 物料应从质量管理部门同意供给商处采购,应对关键物料供给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改变物料供给商应对新供给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定,改变关键物料供给商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接收 应有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接收操作规程,全部到货物料均应检验,以确保和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同意供给商处。 物料外包装应有标签注明要求信息,必需时,还应进行清洁,发觉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问题,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汇报并进行调查和统计。每次接收均应有统计,统计包含: 1.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名称; 2.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3. 接收日期; 4. 供给商和生产商(如不一样)名称; 5. 供给商和生产商(如不一样)批号; 6. 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7. 接收后企业指定批号或流水号; 8. 相关说明(如包装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立即按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料和产品应在企业要求适宜条件下,依据物料和产品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预防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料和产品发放及发运应符合优异先出和近效期先出标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应有对应操作规程预防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混淆和差错。 第二节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原辅料应符合药品相关进口管理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数个批次组成一次收货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仓储区内原辅料应有合适标识,应最少标明下述内容: 1. 指定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物料代码; 2. 企业接收时设定批号; 3. 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4. 使用期或复验期。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则无须以可读方法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应有合适操作规程或方法,确保每一包装内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放行并在使用期或复验期内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使用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指定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物料经正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合适标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配制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她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统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全部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对应显著标识。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合适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标识,最少标明下述内容: 1. 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产品代码; 2. 产品批号; 3. 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4. 生产工序(必需时); 5. 产品质量状态(必需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则无须以可读方法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和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包装材料应由专员根据操作规程发放,应采取方法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三十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同意操作规程。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文档,保留经署名同意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印刷包装材料版本变更时,应尤其注意采取方法,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旧版印刷模版并给予销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区域内,以免未经同意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员保管,并根据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印刷包装材料或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期或废弃印刷包装材料或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应给予销毁并有对应统计。 第五节成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成品最终放行前应待验贮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成品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同意要求。 第六节特殊管理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含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验收、贮存、管理应实施国家相关要求。 第七节其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楚醒目标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隔离区内。 第一百四十条 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受权人同意并有对应统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只有经预先同意,方可将以前生产全部或部分批次合格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一个批次中给予回收。应对相关质量风险进行充足评定后,方可按预定操作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对应统计。回收批次使用期应依据参与回收最早批次产品生产日期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通常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对应质量标准,且依据预定、经同意操作规程和对相关风险充足评定后,才许可返工处理。返工应有对应统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标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操作规程,并有对应统计,内容应最少包含: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一样渠道退货应分别统计、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给予销毁。只有经检验、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实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原因应最少包含药品性质、所需贮存条件、药品现实状况、历史,和发运和退货之间间隔时间等原因。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运。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后产品应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对应统计。 第七章确定和验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确实定或验证工作,以证实相关操作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定或验证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定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定或验证,应采取经过验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连续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建立确定和验证文件和统计,并能以文件和统计证实达成以下预定目标: 1. 设计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设备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2. 安装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3. 运行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 4. 性能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连续有效地符合标准要求; 5. 工艺验证应证实一个生产工艺在要求工艺参数下能连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符合药品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产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采取新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要求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一直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符合药品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产品。 第一百五十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关键原因,如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原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定或验证,必需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一百五十一条 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效果,以有效预防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和对应取样回收率、残留物性质和程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灵敏度等原因。 第一百五十二条 确定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行为,首次确定和验证后应依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时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成预期结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确定和验证工作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楚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对应要求,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连续验证状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依据验证对象制订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同意。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验证应根据预先确定和同意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汇报,并经审核、同意。验证结果和结论(包含评价和提议)应有统计并存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依据验证结果确定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 标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良好文件是质量确保系统基础要素。本规范所指文件包含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统计、汇报等。 应精心设计、制订、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内容应和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同意相关要求一致,和本规范相关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必需有内容正确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和统计。 文件应根据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楚、易懂,并有利于追溯每批产品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建立文件起草、修订、审核、同意、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对应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统计。 第一百六十条 文件起草、修订、审核、同意均应由合适人员署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标和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文件应清楚可辨。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文件应定时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按要求管理,预防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误用。分发、使用文件应为同意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统计应留有数据填写足够空格。统计应立即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 应尽可能采取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统计、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名称、批号和统计设备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统计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统计填写任何更改全部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楚可辨,必需时,应说明更改理由。统计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统计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统计附件保留。 第一百六十八条 和本规范相关每项活动均应有统计,全部统计最少应保留至药品使用期后十二个月,确定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统计和汇报等关键文件应长久保留,以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等活动能够追溯。 每批药品应有批统计,包含批生产统计、批包装统计、批检验统计和药品放行审核统计等和本批产品相关统计和文件。批统计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摄影技术或其它可靠方法统计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具体规程;统计正确性应经过查对。假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经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统计;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法来限制数据系统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她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留批统计,应采取磁带、缩微胶卷、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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