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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春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作业流程一览表.doc

    • 资源ID:97926025       资源大小:37.04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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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春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作业流程一览表.doc

    陈春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普通规范律师应当掌握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事实与否属于刑事案件2、来访者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关系3、案件发生背景4、案件基本领实5、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6、来访者与否也许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工作状况8、律师以为应当理解其她信息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普通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征询2、得到委托人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律师应当勉励委托人将案件所有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律师不得对案件成果做出任何承诺委托手续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批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订立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规定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文献为案件受理根据,不用订立合同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量向委托人理解如下状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2)犯罪嫌疑人基本状况(3)委托人基本状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算)(4)案件基本状况(5)委托人详细规定(6)案件与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状况以及她们已经做过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订立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简介信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理解如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与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工作状况,与否还继续参加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间,与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状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沟通状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与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合、此前会见状况(6)其她信息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订立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简介信审判阶段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理解如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工作状况,与否还继续参加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状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与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合、此前会见状况(6)其她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订立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简介信会见(普通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理解如下状况:(1)除“三证”外与否还需要其她文献 (2)会见与否必要两个律师同步会见(3)看守所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与否有特殊规定(4)会见与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与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不得与关于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拟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状况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亲友,并且理解她们与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原件无关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如下文献材料: (1)委托人订立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简介信(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依照详细案件状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要涉及如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候(2)理解并关怀她们在押期间生活状况(3)对她们进行必要安慰、勉励(4)理解她们所懂得案件最新进展(5)向其简介案件最新进展,并依照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进展也许进行预测(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征询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允许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积极提示犯罪嫌疑人重要法律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普通操作规范操作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普通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如下工作:(1)开庭前会见应当向被告人简介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拟定辩护方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申请变更强制办法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依照理解案件状况,应当考虑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2、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也许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合用附加刑;(二)也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用取保候审;3、委托人规定辩护律师为被羁押或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以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以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状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可以成功。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法律义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申请变更监视居住1、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唯一扶养人;(四)由于案件特殊状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更为适当;(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用监视居住办法。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一方面申请取保候审。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辩护律师以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应当向相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办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3、辩护律师以为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辩护律师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没有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二)在羁押场合、专门办案场合执行监视居住;(三)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 (四)有其她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她违法行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律师应当向相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规定。申请变更拘留办法1、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办法申请。2、辩护律师以为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规定。4、辩护律师以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当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5、辩护律师以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断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二)主观恶性小初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体现或者积极退赃、补偿损失、确有悔罪体现;(三)过错犯罪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体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补偿损失;(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达到和解合同,经审查,以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体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变更逮捕办法1、辩护律师以为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辩护律师以为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3、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 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办法申请。阅卷(普通规范)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依照案件状况选取恰当阅卷方式。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精确性、完整性。(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所有复制;(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基本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普通应所有复制;对于其她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某些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某些重要内容。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合用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6、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与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理解卷内证据材料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理解证据材料重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7、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理解如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涉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应当理解单位有关状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与否清晰,实行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与否明确;(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明与否的确、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与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与否精确;(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惩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惩罚情节;(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与否合法,法律手续与否完备;(七)同案人状况:共同犯罪案件,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和应负责任;(八)被害人状况:被害人有无过错,与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九)涉案款物状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与否齐备。8、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可以直接在复制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应制作阅卷笔录。9、制作阅卷笔录,可以采用如下办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采用强制办法状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合用范畴较广,可以依照案件需要进行分类列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获得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以便查找证据材料。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案件,依照案件需要,可以对不同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次供述不一致;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均可采用对照表。(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各种形式。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涉及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合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回绝辩护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通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6、律师摘抄、复制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理解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及到案通过、侦查查明事实和证据、涉嫌罪名及合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证据材料。一审阶段阅卷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合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 阶段依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二审阶段阅卷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 事实、采信证据,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状况。2、二审阶段案卷材料涉及人民检察院移送所有案卷材料、一审法院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与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死刑复核程序阅卷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理解判处死刑事实、罪名、理由及合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律师,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三)通过其她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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