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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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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附件1: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 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省和市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 服务和保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 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的项 目。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基础设 施、生态环保和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基 础设施项目。(二)产业工程。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 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财政投资项目的总规模,按项目建设的重要程度优先考虑和安排 年度财政预算。企业投资的市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 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第二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市重点项目所在县(区) 政府、镇(街道办)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依法依规做好 相关协调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征地拆迂资金 计划;所在县(区)镇街应做好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 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 乱破坏项目建设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各县(区)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县(区) 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 责,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含省属驻河)及跨区域项目由市相应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 (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信息联络员制度。各项目牵头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 络员,负责重点项目进度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高效、及时、准确。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项目业 主单位要建立重点项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进展情况,每月 结束后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梳理报送重点项 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对未按期开工、建设进 度严重滞后的项目进行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第二十七条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协调调度机制。市重 点办根据各重点项目建设存在问题,每周视情况及时召集项目业 主单位、行业主管单位、要素保障单位、属地政府等四方责任单 位召开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集中研究会商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 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复杂事项、久拖未 决问题以及需争取省、国家支持事项由市重点办研究后提请市政 府进行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预警提醒机制。市重点办对未 按期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及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预 警提醒,督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市重点办对前期 工作滞后、建设进度缓慢、存在问题久拖不决的重点项目视情况 对有关责任进行专题督办。对重点项目调度问题实行清单式跟踪 管理,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定期进行专题督报。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常态化抓好项目谋划和储备, 建立滚动项目储备库,打造“谋划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良性循环。第六章评估奖惩第三十一条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市重点办 每年1月组织对上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 价,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市直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年度绩效考核和工作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问责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 抓落实不力、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相关责任单位, 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重点办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未 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 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 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印发实施,河源市重点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16) 76号)废止。(三)民生工程。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 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四)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 工程除外),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以及产能过 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市重点项目。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 预备项目。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工、续 建和计划投产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可完成各项前 期工作,计划年内开工建设(原则上在9月底前开工)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当年继续实施尚未能投产或交付使用 的项目;计划投产项目是指预计能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年 内可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重点前期预备项目是指符合列入市重大项目要求,但当年不 具备开工条件需继续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 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担 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 策及决定,研究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审定市重点项目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名单;(三)负责跟踪督促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协调调度重 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 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 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编制 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二)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计划;(三)跟踪监测和检查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适时分析重点 项目运行动态,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小 组报告情况;(四)负责督促落实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调度重点项目实 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 市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 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县(区)相应设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报 送等工作。第三章计划编报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项目的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要 求:(一)项目列入国家、省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或市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二)项目列入国家、省级相关重大决策部署或专项工作文 件。(三)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重要支撑作用的重 大项目。(四)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的重大项目。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年度计划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二)企业新建投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三)高新科技、产业公共技术与创新服务平台项目,增资 扩产、技改工业项目,重要配套项目以及农业、社会民生项目,可适当降低要求。第十条 申请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正式项目应符合 以下要求:(一)项目原则上已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选址、建设用 地、环评报批、项目资金等建设条件已基本落实。(二)对当前暂未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能在年度内 完成前期工作并动工建设的重大项目。(三)项目须为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得打捆打包,实行一项 目一业主。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需在 一定区域范围(多个县区)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较小的“关 键小事”项目,市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单个领域项目打捆作为一个 项目申报。(四)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明确当年须 开工建设或续建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要申报市重点项目计划。(五)上一年度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外,原则上 要续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六)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要与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纲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衔接。项目单位应依据建设任务,对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投资进行 认真测算,合理提出年度计划投资。第H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 市重点项目计划:(一)连续2年计划新开工而未开工的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二)连续2年无实质性进展的续建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三)连续3年列入重点前期预备项目计划仍未开工的项目。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不得选址于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 定的禁止开发区、一般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明令禁止选址建设的区域, 不得属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第十三条 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 序申报:(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8月份前印发下一年度市重点项 目计划编报通知。(二)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根据编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项目 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 门申报下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三)中央、省驻河源单位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业主单位可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市重点项目 计划。第十四条.申请列入当年重点正式建设项目计划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项 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文件;暂 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但能确保年度内可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具备 开工条件的项目,需提供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安排和预 计开工时间;(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当年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 料:(一)重点前期预备项目申报表;(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H"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汇 总、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发展改 革部门可通知申报单位补报计划。初步审核后梳理形成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初稿,提出年度计 划投资规模建议,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对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初稿进 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控 制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基本农田保护、自然保 护、水源保护等政策规定,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镇开发边界、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及水田或耕地,审核项目是否整体符合产业政 策要求、环保政策要求、节能政策要求,分析项目用地征地拆迁 数量、难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会审意见对市重点项目年度计 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征求市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修改完善 后形成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第十七条 计划草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形成市重点项 目年度计划送审稿,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 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 牵头统筹推动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按规 定程序向市人大财经委汇报。第十八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 按工作要求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市 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中选择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提前介入服务制度。列入市重点 前期预备项目以及年度计划新开工的市重点正式建设项目,要以 实现项目尽早开工为目标,做实、做细、做深项目前期工作。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及时解决 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林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 备案)工作。第二十条 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列 入市重点正式建设项目及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 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所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节,在办理重 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实行“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并联审批、 联合审查、快审快办”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压缩审批时 限,做到“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切实提高部门审批工作效率, 加快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第二十一条优先配置建设资源。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林业等要素保障部门要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清单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规模、用地指标、用林指标、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能耗指标等要素资源需求。优先配置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讯、消防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相关职能部门要 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 优先享受扶持政策。对市重点项目各有关部门 要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省重大项目前期工 作经费和省专项资金,以及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项目必需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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