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分析与解读样本.doc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经过新企业所得税后,从1月1日起立即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税法中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此次我企业取得内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对已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部分概念和条款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解释,本稿将从新旧税法对比中五个普遍关心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解读。 一、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外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纳税义务人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不一样,并为表现不一样企业负担不一样纳税义务标准,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在国际上,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有很多,“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新税法采取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措施,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新税法名词解释: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据外国(地域)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据外国(地域)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置机构、场所,但有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企业。” 对应,伴随纳税义务人分类改变,其纳税义务也对应有所改变,新税法要求:“居民企业负担全方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只就其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这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没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相关要求十分相同。在现行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中所要求内资企业纳税义务人“应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含起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起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由此看出,新税法不再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划分各自不一样纳税义务,而是统一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加以划分,表现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公平性。在中国经济恢复发展早期,为吸引外资带动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分别制订了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部分国家经济起步阶段全部曾或多或少使用过,不过伴随中国经济体系完善,我们需要参考国际上同类国家及发达国家做法,将公平作为提升企业主动性关键手段,促进经济愈加平稳和有效发展。二、 税率改变税率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税负水平。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施企业所得税国家(地域)平均税率为28.6%,而中国新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要求低7个百分点。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3.6个百分点。这在中国周围多个国家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实施细则中要求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关键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置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置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和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非居民企业。在此第二条所述概念中,能够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 该税率改变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全部在相当大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不过应该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企业,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企业,暂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要求,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 很显然,此次税率改革表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照料扶持,但其次也表现了国家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提升盈利水平引导。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出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出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出 3000 万元; 2 、非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出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出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出 1000 万元。 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即使名义税率和内资企业相同,不过因为有一系列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置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或设在国务院要求其它地域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激励其它项目标,能够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要求,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还能够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这和中国经济发展态势和企业公平发展需求分不开。税率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足公平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主动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返程投资”方法,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扭曲行为。 名词解释: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经济行为。返程投资能够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跨境往返运动,广义返程投资还包含反向并购造成股权跨境转移。 三、税前扣除项目1、工资薪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合理职职员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够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范围,当然关键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歧视性要求,同时避免了对于职职员资薪金这部分所得同一所得性质反复课税。2、捐赠支出 和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百分比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12%。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制度要求计算年度利润。在现行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外资企业能够在税前据实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百分比大幅度提升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主动性。 对于公益性团体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延用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益救助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通知财税6号中要求。 3 、广告费支出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一样区分。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必需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激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通常企业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百分比(包含2%、8%、25%)扣除,超出百分比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不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这是不符合税法立法要求。比如依据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部分行业如黄酒、优质白酒生产等属于外商企业限制投资类产业,像这么产业内资企业广告费用是不得扣除,不过外商企业却能够全额扣除,这是不符合国家限制外资企业投资意图。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扣除要求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符合条件广告支出, 不超出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部分准予扣除, 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在综合考虑原各行业税负水平后制订出平均扣除率,即使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口径,不过没有考虑到各行业本身情况不一样,对于部分需要做出大量广告进行宣传企业可能广告费会成为一项负担,而对于部分不属于激励行业范围内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个人认为此项条款应该再为斟酌。 4、业务招待费 现行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全部是和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挂钩,且全部采取超额累计法,只不过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考虑了行业差异和收入起源不一样,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置两档,分别以1500万和500万为界限。新企业所得税中不再激励企业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企业实际发生和经营活动相关业务招待费, 只能按实际发生额 50% 扣除,也缩小了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动脑筋空间。 超额累计法,亦称为超额累退计算,即每一档计算百分比,伴随营业收入增加而降低,它是分档级分别计算。 5、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从实质角度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范围。 (一)发生支出达成取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0% 以上; (二)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三)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生产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善或市场售价显著提升、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四)其它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善, 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增加。 其中第一条应注意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措施国税发84号中为“发生修理支出达成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最实质表现之一在于引用了计税基础一词。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业务在根据税法要求而非要求进行处理后得到账面价值。固定资产伴随使用年限加长,经过成本收益比考虑,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步降低,所以不可能一成不变总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资产存在折旧现象特殊情况,修理支出也是一个动态递减过程,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要求更为现实和合理。 6、企业重组 企业合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合并后企业填补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要求也很不相同。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填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填补亏损前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11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填补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国家当年发行最长久限国债利率 7、研发费用在研发费用扣除上,新企业所得税要求实施100% 扣除基础上, 按研究开发费用 50% 加计扣除,相比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加幅度在10%以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要求,笔者认为综合新旧税法,旧税法中要求可能更为适宜。即使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研发可能趋于平缓,不过加计扣除应该关键是针对企业开展研发早期资金担心而采取激励企业研发并缓解企业压力优惠政策,所以新税法中要求有可能会减缓企业开展研发力度。综合新旧税法,能够采取在税前据实扣除研发费用,但费用占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一定百分比时,可加计扣除措施。四、 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起源于中国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外国企业分得起源于中国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部分,能够作为该居民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外国企业包含: (一) 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外国企业; (二) 由本条第 (一) 项要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经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5% 以上股份外国企业; (三) 由本条第 (一) 项或第 (二) 项要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 ,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经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外国企业。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税额,应在符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要求持股百分比企业之间, 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税额, 其计算公式以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税额 =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要求计算负担税额 x 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五、 优惠政策1、从事农林牧渔业在现行税法中,相关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较为狭窄,如在国办发62号中“对关键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中“国有农口企业、机关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和国税发124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关键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百分比超出50%以上子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收入,和其它业务分别核实,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可见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满足多种多样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企业做出了扩大性更改。企业从事1. 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种植;2. 中药材种植;3. 林木培育和种植;4. 猪、牛、羊喂养 项目标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1. 蔬菜种植,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种植;2. 林产品采集 ( 不包含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产品采集 );3. 牲畜、家禽喂养 ( 不包含狩猎和捕捉动物 );4.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5. 浇灌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标所得 项目标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中对国家扶持农林畜牧业决心可见一斑。 2、两免三减半 对于部分激励投资项目,能够不分内外资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能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项目有国家关键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除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国家关键扶持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包含公共污水处理、 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3、技术转让 为激励企业技术研究转让,加大技术交流,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加大了激励力度。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500 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资源综合利用为激励资源综合利用,世界各国全部采取了各式各样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节省能源,进行再利用活动,如日本要求用于环境保护投资能够免征固定资产财产税;美国和德国对于企业兴建资源综合利用设施给政府补助等等。中国现行税法中也要求“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做关键原料生产产品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不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却很显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激励力度仍然不够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资源作为关键原材料, 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产品所取得收入, 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其设备投资额 10% 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笔者认为,在现在中国资源仍然过分开采,浪费现象极为严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加大激励力度。中国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产过程中利用率又低,继续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才能真正处理资源短缺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此项要求应该再加考虑。 其它优惠政策均为微调,具体内容可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