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docx
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XX单位安全生产,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伤人等事故,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XX单位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于XX单位厂区所有电气焊作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厂领导、XX部门、XX部门负责电气焊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XX部门负责制定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第五条XX车间负责电气焊作业的实施,各生产车间要履行本车间范围内进行 电气焊作业时的监护职责。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电气焊作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安全规程要求, 严格遵守管理措施.第七条 电气焊工应熟练掌握电气焊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刻苦专研电气焊技能, 对电气焊技术精益求精,努力提高电气焊业务水平。第八条电焊机必须完好、绝缘良好。不得缺盖,接线端子必须在绝缘板上, 焊把线完好不得破皮漏电.第九条 电焊填补焊缝时,对使用的填补材料必须先进行甄别,确认安全无问题 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电焊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拆装接电或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 进行。第十一条 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零线、把线,地线与钢筋相接处必须牢固。第十二条电焊机要设单独漏电开关。第十三条更换焊条时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作业时应站在绝缘胶板和木板上.第十四条焊接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第十六条 遇4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雷雨天应停止露天作业,确因抢修需要, 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 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十七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并检查 作业地点确无火灾危险。第十八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 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第十九条 熟练识别气瓶颜色,加强个人保护,严防职业病发生。第二十条 氧气瓶、乙块瓶应经常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禁止使用,瓶体、 底座、阀门、气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气带完好不漏。第二十一条 使用氧气瓶、乙块瓶时,必须放置固定,两瓶间距应大于5米,与 明火和散火花的地点距离应在10米以外。禁止气瓶在露天暴晒。第二十二条气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焕,先关乙焕”的原则进行,燃烧的焊 枪不得随意乱放。第二十三条 挪动重物体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酒后上岗。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瓦斯含量或煤尘浓度超标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严禁在有 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第二十五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 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快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 气体遇明火爆炸。第二十六条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并按 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特殊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 贯彻落实,并办理特种作业许可证:(一)高空、易燃、易爆场所;(二)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三)需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九条 电焊机缺盖,接线端子无绝缘板,手把线不完好的,每发现一次, 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条电焊填补焊缝时,对使用的填补材料必须先进行甄别,确认安全无问 题后,方可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一条 氧气瓶、乙烘瓶经检查,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一次罚责任 人50元,瓶体、底座、阀门、气表、瓶帽、防震圈等缺少一件或气线不完好的,罚 责任人50元,。第三十二条 使用氧气瓶、乙快瓶时,放置不固定,两瓶间距小于5米,与明 火和散火花的地点距离小于10米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三条气枪点火时,不按“先开乙烘,先关乙烘”的原则进行,燃烧的焊 枪随意乱放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四条电焊机在拆装接电或发生故障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如乱人操 作,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五条 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零线、把线,地线与钢筋相接处必须牢固,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或穿拖鞋,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七条 在压力容器、密闭容器、盛过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时, 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八条 施焊场地周围不清除易燃易爆物品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无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条焊接作业时不佩带防护眼镜或面罩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酒后上岗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快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否则每发现 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六电条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七条 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安全 员、施焊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不对应或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未重新审批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八条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和灭火砂配备不足; 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未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未及时扑灭明火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制度由XX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