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标准章程.doc
×××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培训中心名称:×××培训中心。 地址:×××县×××镇××街××号。第三条 培训中心性质:由个人自愿举行、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新型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办学,以德治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特色办教育”办学方针,提升学生各项知识基础水平,培养含有创新素质和专长人才,为科教兴国作出贡献。 第五条 办学规模:以城区内6-12岁少儿为招生对象。按6-9周岁、9-12周岁两个年纪段分班,每个年纪段设4个班,每班不超出25个学生,计划每十二个月培训人数为100人。办学形式、层次:办学层次为非学历培训。以业余培训形式进行。以4个月,64课时为一期,利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进行培训。第六条 培训中心自觉接收×××县教育局审批,×××县民政局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举行者是×××。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统计和培训中心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 培训中心创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金额:××X万。第九条 培训中心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为城区612周岁儿童进行*、*培训;(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三) 学制:短期培训; (四) 办学形式:业余;(五) 办学规模:4个班,100人; (六) 招生区域:×××县×××镇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第十条 培训中心实施理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培训中心理事会是培训中心决议机构,理事会组员为 5 人组成,由举行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员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该含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行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担任,理事会组员*、*、*、*担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立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免职、增补理事;(二) 制订培训中心发展计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订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五) 决定培训中心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聘用或解聘培训中心校长及内部机构责任人(七) 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九) 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十) 决定教职员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需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该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终决定。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组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施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三)制订培训中心发展计划; (四)审核培训中心预算、决算; (五)决定培训中心分立、合并、终止; (六)培训中心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培训中心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理事会议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告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用。校长负责培训中心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培训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确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用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其它事项。 培训中心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3人。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行者、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培训中心财务;(二)对培训中心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培训中心理事、校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设置校长1人,校长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任职条件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实施。第二十六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培训中心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提议聘用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管理人员;(四)聘用和解聘应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七)培训中心理事会其它授权。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等。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国中国居民;(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三十条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培训中心签署相关文件;(二)代表培训中心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方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方面友好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爱好专长等方面全部达成一个较高水平。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停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主动改善教学方法,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升教学质量。 (一)激励和支持老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学习,全方面提升老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主动引进教改结果,大力推广本培训中心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础技能培养和训练,注意发觉和培养学生专长,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实施国家课程方案前提下,培训中心有教材选择、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定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等各个步骤管理。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正当收入(学费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六条:培训中心存续期间,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和资助人或捐赠人约定实施。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实、编制财务会计汇报,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第三十九条:培训中心每十二个月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一)培训中心日常开支;(二)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三)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培训中心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资产管理,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本身监督。第四十二条 培训中心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四十三条 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对民办学校相关要求实施。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培训中心基础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要求);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要求); (三)老师管理制度(含聘用、考评要求);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它规章制度。第八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 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培训中心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培训中心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举行者发生变更,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依据章程要求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它事由。第四十七条 培训中心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第四十八条 培训中心终止时,应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该进行财务清算(培训中心自己要求终止,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九条 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根据下列次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下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二)应发教职员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它债务。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理。第五十条 培训中心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给予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 培训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培训中心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组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理事会组员一览表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 联络电话 理事会组员简历姓 名 性别出生年月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关键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师资力量一览表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专业学历或职称毕业院校 联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