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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97960467       资源大小:23.86KB        全文页数: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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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docx

    编号:20222465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翼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入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 施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 责任的通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的,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实行代建、 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 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 虚假检测报告。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 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见证人员,对取样和送检的过 程进行见证。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质量管控】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并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建 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混凝土源头管控,必要时可委托监理 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实施延伸监理。第二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应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按要求组织开展工程设计、 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落实同类型首个预制混 凝土构件的验收制度,并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驻厂(场) 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 监督,强化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七条【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中足额计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减 少施工噪声扰民行为。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单位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 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健全与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的 应急联络机制、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收 到各参建单位单位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 织竣工验收,并提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 通知项目监督机构,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竣工验收时可邀请 有关专家参加。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实施分户验收,有条件的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 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使业主可以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 量情况。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再次组织购房人查 验房屋质量,对业主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按要求应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第三十条【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移交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同 步编制归档资料,并对归档资料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 档案进行汇总、整理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 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移交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第三十一条【质量保修】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并独立设置质量保修管理机构,指派专职质量保修 负责人,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保修完成后,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验收,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保修期相关规 定约定。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二条【工程交付】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 付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 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交付业主,办理工程质量缺陷 保险的,还应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一并交付。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隐蔽工程电子可追溯资料交付业 主和使用单位,逐步实现建设和管理有效联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责任承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 确在其破产、重组、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 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责任。在申请住宅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 破产、重组、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 确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第三十四条【实施诚信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 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 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 据共享和交换。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 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 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 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涉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的,将同时抄告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安全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追究建设单 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以下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 规情形之一,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 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 国家和自治区房屋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不予核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或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包括:钢筋、连接件、预拌混凝土、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防水材料、门窗、排水管材 等重要结构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或结构混凝土、砌筑砂浆检测 报告弄虚作假的;(三)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含分户验收)的;(四)保修期结束前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 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整改要求限(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 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的。项目整改符合要求后,被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设 单位,应当将整改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经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解除相应行政处 理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2023年 月 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应遵守本办法。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 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 任。第三条【主管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 程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 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安全主管等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 责,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或委托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单位等建设模式进行项目管理,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 专业管理和服务。第五条【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落 实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代 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例会制度、工 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和履约检查 制度、工期管理制度、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主要建筑材料公 示制度、样板引路制度、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验收管理制度、工 程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奖 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第六条【信息公示】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和 网络两种形式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 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工程质 量评价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管理措施、监督举报方式 等信息,住宅工程还应公开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交付使 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 查合格并加盖电子专用章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设置样板间,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 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 示内容。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并保留至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 6个月。第七条【创新机制】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建筑 师负责制、全过程咨询等专业化项目管理模式,政府投资保障性 安居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应 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争创“鲁班奖二"国家优质工程 奖”、“詹天佑奖”、“真武阁杯”等有关工程奖项,着力打造广西工程质量品牌。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推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担保和房屋市 政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可通过购买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 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法定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 位承担。第三章工程前期管理责任第八条【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 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 未取得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 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第九条【发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 和监测,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 务、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 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第十条【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科学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抗震、消防、节能等专项审查及论证制度,落 实建筑光纤到户等设计要求。禁止建设单位以“优化设计”名义明 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变相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及具有“必须,”应工“禁止”等表述的标准,不得与设 计单位约定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 障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认证。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 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 规章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 重新审查。原审查机构已被撤销资格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复审 或变更审查工作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其他审查机 构审查,并按需复核整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 程招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施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工期定额要求。建设单位不得 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 证,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20% ,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 单位应当予以经济补偿。因不可抗力和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 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其中安全文明 施工费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费用应当单独列支。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 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对房屋市政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 进行调查,涉及地下工程或者爆破工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周 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勘查、设计、施工、监 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第十五条【质量通病防治】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监督 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防治措施,并对各主体责任单位防治工 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防治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第十六条【坚持党建引领】 工期在12个月及以上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 位和劳务分包等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组织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报到, 共同建立项目治安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关键工序公示制度,定期 沟通项目建设情况和居民诉求,推动实现建设项目共建共治。第十七条【作业人员生活区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生活区建设用地和相关费用,并提供水电等市政配 套条件,在建设准备阶段,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规划生活 区用地。第十八条【推行绿色建造方式】鼓励建设单位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大绿色建材应用,建设局品质绿色建筑。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九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 参建单位人员履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资料 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等情形的, 应立即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完善,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书 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 手册,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建立影 像资料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 本单位及施工、监理企业通过“桂建通”平台考勤,加强项目管理 人员履职管理。第二十条【危大工程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 施,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 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 系统填报危大工程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危大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审批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对 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 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 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对约定结算节点内施工单位完成 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及时支付工程款。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 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和竣工结算文件, 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 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障】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 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因建 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 应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 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三条【停工管理】 连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项目参建单位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自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 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参建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恢复施工。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且短期内无法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完工 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 实体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 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属于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资质类别检测项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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