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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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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样本.doc

    科学试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 第3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 基地选择 3.2 总平面设计 第4章 建筑设计 4.1 通常要求 4.2 通用试验室 4.3 专用试验室 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4.6 试验室建筑设备 第5章 安全和防护 5.1 通常要求 5.2 防火和疏散 5.3 防化学危害 5.4 防生物危害 第6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 6.1 通常要求 6.2 采暖 6.3 通风 6.4 空气调整和制冷 第7章 气体管道 7.1 通常要求 7.2 管道、阀门和附件 7.3 管道连接 7.4 安全技术 第8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通常要求 8.2 给水 8.3 排水 8.4 污水处理 第9章 电气 9.1 供配电 9.2 照明 9.3 接地 附录A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科学试验建筑设计符适宜用、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要求,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试验室为主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第1.0.3条 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必需落实实施国家现行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优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1.0.4条 科学试验建筑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第2章 术 语第2.0.1条 科学试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建筑。通常包含试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第2.0.2条 试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用房。包含通用试验室、专用试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第2.0.3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提供服务用房。包含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试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隶属加工厂、器材库等。第2.0.4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确保用房。包含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用房。第2.0.5条 通用试验室:适适用于多学科以试验台规模进行常常性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试验室。第2.0.6条 专用试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试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试验室。第2.0.7条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试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试验资料、查阅文件、整理试验数据、编写结果汇报等用房。第2.0.8条 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确保试验用房含有适应性设计标准,即从目前和长远科学试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发展改变出发,综合考虑确定试验用房三维空间尺寸、试验室建筑设备及试验仪器设备部署、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给方法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面积。第2.0.9条 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用房。包含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环境条件包含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方法。常采取仪器设备包含摇床、培养箱等。第2.0.10条 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防振天平台上。第2.0.11条 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微量天平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第2.0.12条 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第2.0.13条 准备间:一些专用试验室配套房间,供试验人员做试验前准备工作。第2.0.14条 防生物危害试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试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工作房间,最关键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负压。第2.0.15条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竖向井道。第2.0.16条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空间。第2.0.17条 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空间。第2.0.18条 应急喷淋:为确保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安全,多在靠近该类试验室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喷淋设备,以备试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立即进行喷淋救护。第2.0.19条 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污(废)水中含一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周围设置排出污水处理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给予处理,以达成国家排放标准。第2.0.20条 试验室工作接地:为确保要求接地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接地。第2.0.21条 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接地。第2.0.22条 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接地。第2.0.23条 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接地。第2.0.24条 防雷接地:为确保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接地。第3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3.1 基地选择第3.1.1条 基地选择必需符合当地城市计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应节省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第3.1.2条 基地应满足科学试验工作要求,并应含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第3.1.3条 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试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第3.1.4条 基地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第3.1.5条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对应保护方法。对科学试验工作本身产生上述危害,亦应采取对应环境保护方法,预防对周围环境影响。第3.1.6条 基地应有对应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方法。3.2 总平面设计第3.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试验工作要求,计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计划面积指标要求实施。第3.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包含各类用房、室外试验场地和道路平面部署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第3.2.3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和现有公用设施等。第3.2.4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部署,做到功效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络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第3.2.5条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试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预防污染及干扰相关要求。第3.2.6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位置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要求。第3.2.7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试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依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部署,在无法确保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需隔振方法。第3.2.8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部署,并和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第3.2.9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绿化要求,且宜合适提升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选择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预防污染。第4章 建筑设计4.1 通常要求第4.1.1条 科学试验建筑应由试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效分区明确、联络方便、互不干扰。第4.1.2条 通用试验室、专用试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取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含有使用适应性。第4.1.3条 窗第4.1.3.1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整科学试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前提下,应降低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整试验室外窗应含有良好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可开启窗扇。第4.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方法。第4.1.4条 门第4.1.4.1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试验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试验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第4.1.4.2条 有特殊要求房间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第4.1.4.3条 试验室门扇应设观察窗。第4.1.4.4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方法。第4.1.5条 走道第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要求。第4.1.5.2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第4.1.6条 楼梯第4.1.6.1条 楼梯设计必需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4.1.6.2条 科研试验人员常常通行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第4.1.7条 四层及以上科学试验建筑宜设电梯。第4.1.8条 厕所第4.1.8.1条 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第4.1.8.2条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置洗手盆及镜箱。第4.1.8.3条 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第4.1.9条 科学试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和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第4.1.10条 更衣间第4.1.10.1条 科学试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1.10.2条 更衣间可采取集中式、分散式或二者结合部署方法。第4.1.11条 采光第4.1.11.1条 通用试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第4.1.11.2条 利用天然采光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第4.1.12条 隔声第4.1.12.1条 通用试验室、学术活动室许可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第4.1.12.2条 产生噪声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和试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不然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方法。第4.1.13条 隔振第4.1.13.1条 产生振动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和试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方法。第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方法。第4.1.14条 室内净高第4.1.14.1条 通用试验室和研究工作室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整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整时,不应低于2.40m。第4.1.14.2条 专用试验室室内净高应按试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要求确定。第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4.1.15条 室内装修第4.1.15.1条 试验用房、走道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第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试验室地面应含有耐酸、碱腐蚀性能;用水量较多试验室地面应设地漏。第4.1.15.3条 需要定时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试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和墙面之间,墙面和地面之间、墙面和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大于0.05m半圆角。室内应降低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第4.1.15.4条 通用试验室不宜设吊顶。第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空间,宜采取活动板块式吊顶。4.2 通用试验室第4.2.1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和通风柜、试验台及试验仪器设备部署、结构选型和管道空间部署紧密结合。第4.2.2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试验台宽度、部署方法及间距决定。试验台平行部署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第4.2.3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试验台长度、通风柜及试验仪器设备部署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第4.2.4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通用试验室,靠两侧墙部署边试验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部署通风柜或试验仪器设备时,其和另一侧试验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第4.2.5条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通用试验室,靠两侧墙部署边试验台和房间中间部署岛式或半岛式中央试验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部署通风柜或试验仪器设备时,其和试验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试验台端部和外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6.60m。第4.2.6条 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要求部署通用试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门时,其对应净距应增加0.10m。第4.2.7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通用试验室,试验台之间或试验台和试验仪器设备之间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要求。当连续部署两台及以上岛式试验台时,其端部和外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m。第4.2.8条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试验台不宜和外窗平行部署。必需和外窗平行部署时,其和外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30m。第4.2.9条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部署边试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部署需要公用设施供给边试验台。第4.2.10条 靠侧墙部署边试验台端部和走道墙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试验台端部和走道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试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门斗时,则试验台端部和退进门斗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1条 当通风柜操作面和试验台端部相对部署时,其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2条 通用试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第4.2.13条 通用试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部署。设置空气调整通用试验室宜部署在北向。4.3 专用试验室第4.3.1条 由标准单元组成专用试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试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要求确定。部署通风柜和试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对应要求。第4.3.2条 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专用试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对应技术方法。第4.3.3条 生物培养室第4.3.3.1条 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更衣柜和换鞋柜。第4.3.3.2条 由多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置集中式更衣换鞋柜。第4.3.3.3条 生物培养室应预防人流交叉感染。宜部署在建筑物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第4.3.3.4条 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和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效房间之间,宜采取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骨架宜采取不易变形及耐清洗材料制作。第4.3.3.5条 生物培养室和各功效房间玻璃隔断墙上门,宜采取推拉门。第4.3.3.6条 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位置。第4.3.4条 天平室第4.3.4.1条 天平室应设置面积大于6m2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部署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第4.3.4.2条 天平室和前室之间应采取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取推拉门。第4.3.4.3条 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部署时,应和墙脱开,台面宜采取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台板,并不得采取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区域。第4.3.4.4条 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要求外,应部署在试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第4.3.4.5条 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许可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数据选择,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要求。第4.3.5条 电子显微镜室第4.3.5.1条 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许可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部署,且宜部署在建筑物底层。第4.3.5.2条 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5.3条 电镜间不宜设外窗。第4.3.5.4条 电镜间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要求确定。第4.3.5.5条 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方法。和电镜配套使用有振动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整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第4.3.5.6条 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需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6条 谱仪分析室第4.3.6.1条 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部署,且宜部署在建筑物底层。必需部署在楼层时,应采取对应隔振方法。第4.3.6.2条 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6.3条 谱仪间应依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第4.3.6.4条 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第4.3.7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第4.3.7.1条 本节要求适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试验室建筑设计。第4.3.7.2条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要求。(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试验室(或工作场所)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辐射防护要求要求。(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范围应符合现行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要求。(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通常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和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6)部署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依据污染情况,可将其分成若干区域:乙级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丙级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试验室(或工作场所)要求下限值时,可不分区。白区、绿区和红区标准应符合现行开放型放射性物质试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要求。(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部署,应按白区绿区红区部署。丙级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绿区部署。乙级试验室(或工作场所)白区和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试验室(或工作场所)白区和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卫生出入口规模,应依据进入绿区总人数确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8)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部署,白区和白区、绿区和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排列,标准上以放射性活度低、中、高依次排列。(9)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间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10)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室内装修努力争取简练,应预防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多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取嵌入式。地面、墙面、顶棚阴角应做成半径大于0.05m半圆角。(11)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含有良好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取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取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或工作场所)室内装修标准可合适降低。可采取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需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取油漆墙面及不起尘涂料顶棚。(14)相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理等应合现行开放型放射性物质试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要求。第4.3.7.3条 密封型放射源辐照试验室(1)相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试验室设计要求,可参考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要求实施。(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试验室可设于市区。试验室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屏蔽方法,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照射不超出现行辐射防护要求对应剂量当量限值。(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试验室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相关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要求。(4)密封型放射源贮存室必需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贮存放射源容器贮源坑应预防地下水渗透,并应保持干燥。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第4.4.1条 研究工作室第4.4.1.1条 研究工作室设置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第4.4.1.2条 研究工作室应靠近试验室或和试验室结合部署。第4.4.2条 学术活动室第4.4.2.1条 学术交流展示厅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宜和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部署坐椅或沙发空间。第4.4.2.2条 小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不应小于0.80m2。第4.4.2.3条 学术汇报厅规模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空间。容纳人数超出180人时,宜采取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要求确定。宜设固定坐椅及统计台板。当坐椅自带统计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 0.95m;当设独立式统计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第4.4.3条 图书资料室第4.4.3.1条 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部分、采编部分、阅览部分、出纳及目录部分等组成。第4.4.3.2条 图书资料室应部署在环境平静并和试验用房联络方便位置。第4.4.3.3条 图书资料室宜采取开架阅览室。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第4.5.1条 公用设施用房第4.5.1.1条 公用设施用房包含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给室等。第4.5.1.2条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对应使用负荷中心部署。第4.5.1.3条 公用设施用房部署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风等方法。第4.5.2条 管道空间第4.5.2.1条 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要求确定。第4.5.2.2条 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取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第4.5.2.3条 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 4.6 试验室建筑设备第4.6.1条 通风柜第4.6.1.1条 通风柜宜采取标准设计产品。第4.6.1.2条 设置空气调整试验室宜采取节能型通风柜。第4.6.1.3条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一样应含有对应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取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含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第4.6.1.4条 通风柜内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龙头配件应含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多种公用设施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第4.6.1.5条 通风柜柜口窗扇和其它玻璃配件,应采取透明安全玻璃。第4.6.1.6条 通风柜选择及部署应和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第4.6.1.7条 通风柜应贴邻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部署,并应避开关键人流及关键出入口。不设置空气调整试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部署;设置空气调整试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部署。当二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位置。第4.6.2条 试验台第4.6.2.1条 试验台宜采取标准设计产品。第4.6.2.2条 试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一样应含有对应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第4.6.2.3条 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和试验台体公用设施支架或和试验台体靠近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试验用水盆亦宜和试验台体结合在一起。第4.6.2.4条 试验台选择及部署应和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第4.6.3条 物品柜(架)第4.6.3.1条 通用试验室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第4.6.3.2条 物品柜(架)本身应含有足够承载能力,并应和墙体牢靠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第5章 安全和防护5.1 通常要求第5.1.1条 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必需实施国家现行相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第5.1.2条 科学试验建筑底层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方法。第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第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试验区或室应在其显著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5.2 防火和疏散第5.2.1条 科学试验建筑防火设计除必需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第5.2.1.1条 有珍贵仪器设备试验室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h非燃烧体。第5.2.1.2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通用试验室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第5.2.1.3条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试验室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5.3 防化学危害第5.3.1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试验工作试验室,应设置通风柜。第5.3.2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要求。第5.3.3条 含汞试验室应设置特制通风柜。该类试验室地面、楼面、墙面、顶棚、试验台、门、窗等均应采取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大于1%坡度,地沟、地漏应含有搜集散失汞功效,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第5.3.4条 凡常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试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第5.3.5条 必需存放少许日常使用化学危险品试验室,应设置24h连续通风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第5.3.6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及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5.4 防生物危害第5.4.1条 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4等分类(见附录A),防生物危害试验室对应分为生物安全4级试验室、生物安全3级试验室、生物安全级试验室及生物安全1级试验室。第5.4.2条 生物安全4级试验室第5.4.2.1条 4级试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需和其它试验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需有明确分区及隔离。第5.4.2.10条 试验室出入口处必需设置洗手盆并应采取光电式龙头开关。第5.4.2.11条 试验区入口处必需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通告及工作情况标志灯。第5.4.2.2条 试验室内必需维持负压,向室外排风必需经特殊过滤。第5.4.2.3条 必需为工作人员出入提供以下步骤房间:过渡间家庭服室淋浴间试验服室试验室。从过渡间至试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2030Pa压差。第5.4.2.4条 必需为试验材料及仪器设备出入提供消毒设施。第5.4.2.5条 试验室内必需配置级及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第5.4.2.6条 试验室内应降低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第5.4.2.7条 试验室地面、墙面、顶棚、观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需严格密封。第5.4.2.8条 试验室内不应采取固定式试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第5.4.2.9条 试验室不得开设外窗。第5.4.3条 生物安全3级试验室第5.4.3.1条 3级试验室用于从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可和其它科研用房部署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和公共区或其它用房之间必需设过渡间。第5.4.3.2条 试验室内必需维持负压。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至试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1020Pa压差,向室外排风必需经特殊过滤。第5.4.3.3条 应为试验材料及仪器设备出入提供消毒设施。第5.4.3.4条 试验室内必需配置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第5.4.3.5条 试验室内应降低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试验室内应降低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第5.4.3.6条 试验室地面、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需严格密封。第5.4.3.7条 试验室内不应采取固定式试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第5.4.3.8条 试验室出入口处必需设置洗手盆并应采取光电式龙头开关。第5.4.3.9条 试验区入口处必需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通告及工作情况标志灯。第5.4.4条 生物安全2级试验室第5.4.4.1条 2级试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试验室区内宜配置级或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第5.4.4.2条 试验室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第5.4.4.3条 试验室内不宜采取固定式试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第5.4.4.4条 试验室内应设洗手盆。第5.4.5条 生物安全级试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其设计要求和生物安全级试验室基础相同,但可不配置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第6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6.1 通常要求第6.1.1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规范要求实施外,尚应符合本规范要求。第6.1.2条 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实施外,尚应符合本规范要求。第6.1.3条 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要求。6.2 采暖第6.2.1条 采暖地域通用试验室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20。第6.2.2条 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置。第6.2.3条 采暖系统散热器宜按每个自然开间采暖热负荷进行设置。第6.2.4条 采暖系统散热器其散热量宜有调整可能性,但部署在更衣间、淋浴间和热媒有冻结危险场所散热器除外。第6.2.5条 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阀门。立管阀门和泄水用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6.3 通风第6.3.1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通用试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第6.3.2条 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排风系统。同一个试验室内全部排风装置宜适用一个排风系统。第6.3.3条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6.3.3确定。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 表6.3.3 试验室内空气中有害物最高许可浓度(mg/m3)柜口面风速值(m/s)平均值最低值>150.350.250.2150.500.400.10.750.65第6.3.4条 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试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70%,并应依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对于采暖地域,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送风气流不应破坏试验室排风装置正常工作。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试验室,应设置有组织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域,冬季应由建筑物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耗热量。第6.3.5条 排风系统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有害物种类确定。当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需采取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试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当必需穿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经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h套管或防护结构。不得利用建筑物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第6.3.6条 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第6.3.7条 送排风机进出口应设置长度为0.150.30m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第6.3.8条 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第6.3.9条 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第6.3.10条 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方法。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第6.3.11条 排风系统排出有害物浓度超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许可排放标按时,应采取净化方法。第6.3.12条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第6.3.13条 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6.4 空气调整和制冷第6.4.1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地域通用试验室,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第6.4.2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地域通用试验室,宜设置空气调整系统。第6.4.3条 通用试验室夏季空气调整室内计算参数为:温度2628,相对湿度小于65%。第6.4.4条 专用试验室空气调整室内计算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6.4.5条 需要设置空气调整试验室应集中部署。室内温湿度基数、使用班次和消声要求等相近试验室宜相邻部署。第6.4.6条 在不影响科学试验工作条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艺方法或局部区域空气调整替换全室性空气调整。第6.4.7条 空气调整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方法进行设置。第6.4.8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通用试验室,其空气调整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第6.4.9条 空气调整系统设计应为试验室改造和发展提供灵活性。第6.4.10条 当科学试验工作需要空气调整系统长久连续运转时,空气调整系统宜设置备用设备。第6.4.11条 空气调整系统应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第6.4.12条 空气调整系统隔热结构和消声结构不得采取可燃烧材料制作。第6.4.13条 制冷方法选择和制冷装置设置场所应依据热源、电源、水源和空气调整所需制冷量、冷水温度和工艺需求和特点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6.4.14条 制冷机房平面和空间和制冷系统管路输送能力应为科学试验建筑改建和扩建提供一定余量。第7章 气体管道7.1 通常要求第7.1.1条 本章要求适适用于压力小于0.8MPa氢气、氧气、氮气、煤气、压缩空气和真空等试验室内气体管道设计。第7.1.2条 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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