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0-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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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20-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ocx
ICS13.040.50Z64备案号:42351-2014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202014代替 DB11/ 120-200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and mopeds under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2014 - 05 - 25 发布2014 - 07 - 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1/ 1202014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试验方法. 25测试设备. 26标准限值及要求. 27检查流程及判定. 2IDB11/ 1202014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 DB 11/120-2000 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 11/120-2000。本标准与 DB 11/120-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1 年以后车辆的高怠速排放限值;取消了工况法试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相关试验内容。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05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颖林、梁宾、肖亚平、高杰。IIDB11/ 1202014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GB 14621-20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制定。III浓度。一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以“%”表示;碳氢化合物的体积分数以“10 ”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DB11/ 120201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二冲程及四冲程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62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摩托车 motorcyclesGB/T 15089-2001规定的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3.2轻便摩托车 mopedsGB/T 15089-2001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和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3.3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双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体积排放-6当量。3.4双怠速工况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怠速与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最低稳定运转状态,即发动机正常运转,变速器处于空挡,油门控制器处于最小位置,阻风门全开,发动机转速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1实施要求与日期工况怠速高怠速CO(%)-6HC(x10 )CO(%)-6HC(x10 )四冲程二冲程四冲程二冲程2011.7.1 起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a2.04003.04002001.1.1-2011.6.30 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050035002001.1.1 前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522008000DB11/ 1202014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条件(油门控制器位置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车辆,驱动轮应处于自由状态),通过调整油门控制器,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制造厂技术文件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但高怠速转速不能低于2000r/min。若技术文件没有规定,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500r/min±250r/min。4试验方法4.1双怠速试验方法按 GB 14621 的规定执行。4.2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5测试设备双怠速污染物测试设备应符合GB 14621的技术要求。6标准限值及要求6.1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不超过表1中的相应限值。表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6.2可见烟排放要求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应排放可见烟。6.3排放控制装置要求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及辅助系统应与北京市环保目录登记信息相符,且齐备完好无泄漏。7检查流程及判定7.1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2DB11/ 1202014如果检查结果符合6.3条要求,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合格,继续进行下述试验;否则直接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7.2双怠速试验7.2.1若同时满足本标准 6.1 条和 6.2 条要求,则判定该车通过排放检测;若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要求,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7.2.2如因设备及环境条件等限制无法进行高怠速工况试验时,可只进行怠速工况试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