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docx
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 规行为,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 任,依据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上级 单位相关文件精神和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G106淮阳至 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 的事故结案报告和公司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第四条 项目对各协作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诫勉谈话与通报批评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由项目主管 部门(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 谈话。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分管负责人(安全 总监、副经理)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的。(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后 果的。(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 经理、项目书记)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担责部门负 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不按要求设置安全机 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不到位的。(二)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四)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 果的;(五)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的。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其中之一 的,均在全项目内通报批评。第三章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第十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按项目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给予的处分不得低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或撤职处分。(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 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 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第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 的有关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过或 记大过处分。(一)未按照国家、上级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 产监督不到位,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 单位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和挂靠资质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 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发生的。(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 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第十三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 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 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第十四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 级或撤职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事故发生预兆,未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五)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 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 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 重社会影响的。(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逃匿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 目,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当年 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第十八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按照中交 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G106淮阳至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 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执行。第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各单位依据有 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本规定由项目安全监督部制订、修订,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