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务做什么】篇二:非贸付汇税务相关指引政策+计算+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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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做什么】篇二:非贸付汇税务相关指引政策+计算+申报.docx
工作背景:上市公司遇到非贸付汇时,错综复杂的备案程序,一不小心就可能给企业带来漏缴税款的风 险,此时税务同学该做那些配合工作?本文已一一整理外贸付汇的概念、税款计算、备案、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抵扣等实操问题。(小目标:小白通过本文就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并独立完成此项工作)目 录一、非贸付汇概念二、非贸付汇涉及的税务相关工作1源泉扣缴2指定扣缴3支付备案4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作为进项抵扣5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三、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四、实操指引 1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2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备案【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3代扣代缴税费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及缴纳】 4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流程6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申报抵扣进项五、备查资料管理一、非贸付汇概念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 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二、非贸付汇涉及的税务相关工作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 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指定扣缴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3 支付备案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 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已废止(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4 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作为进项抵扣第二十五条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5 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常见误区】问: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中第七部分第(四)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请问如何理解这句话?有哪些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答:39号公告中所述的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因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已经享受了出口免抵退税、出口免税、零税率等政策,在税收的实质上是没有负担进项税额的,因此无法适用加计抵减。与代扣代缴增值税款无关。三、税款计算【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合同价款100元(含税),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共计12%,企业所得税10%)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计税依据:100/(1+6%)=94.34扣缴增值税=100/(1+6%)×6%=94.34×6%=5.66元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扣缴附加税费=5.66×12%=0.68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68 = 84.23 元【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合同价款84.23元(不含税),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共计 12%,企业所得税10%)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计税依据=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2%)计税依据=84.23/(1-10%-6%×12%)=94.34元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扣缴增值税=94.34×6%=5.66元扣缴附加税费=5.66×12%=0.68元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84.23+9.43+5.66+0.68 =100元)(与情况一可验证)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84.23元【情况3】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合同价款100元,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共计12%,企业所得税10%)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税依据=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2%)计税依据=100/(1-6%×12%)=100.73元扣缴增值税=100.73×6%=6.04元扣缴附加税费=6.04×12%=0.72元扣缴企业所得税=100.73×10%=10.07元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应=(100/(1-6%*12%)*(1+6%)=106.77元(亦为100+6.04+0.72)应支付非居民的价款为106.77-10.73-6.04-0.72=89.94元【情况4】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同规定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其他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合同价款100元。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共计 12%,企业所得税10%)?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 税,所得税及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计税依据为a,应缴增值税为T。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则(100-T)/(1-10%)=a且T=6%a因此(100-6%a)/(1-10%)=a a=100/(1+6%-10%)计税依据=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计税依据=100/(1+6%-10%)=104.17元扣缴增值税=104.17×6%=6.25元扣缴附加税费 =6.25×12%=0.75元扣缴企业所得税=104.17×10%=10.42元全含税价款应为100+10.42=110.42元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10.42-6.25-0.75-10.42=93元四、实操指引注:以下“操作步骤”模块均以上海电子税务局操作为例(各地实操有些微区别,例如上海源泉扣缴、指定扣缴均需要做合同合同,而北京只有指定扣缴需要合同备案)1 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一)业务说明:境内机构与非居民开展业务,首先应为其办理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建立临时税收档案,以便后续开展合同备案、税款扣缴、对外付汇等业务。扣缴义务人可在电子税务局为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登记,建立临时税收档案;非居民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也可对档案信息进行修改。(二)业务前提:1. 纳税人有实名比对且实名验证的办税员;2. 纳税人掌握非居民基本信息,且可据实填写相应信息。(三)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四)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中央“我要办税”,点击“综合信息报告”,找到“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功能入口。1. 输入“关键信息”区中的字段,点击“验证”,查找系统中是否已存在非居民档案;纳税人识别号:选填,若扣缴义务人不知晓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的,可不填写。2016年7月后取得的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为由“F”+“6位行政区划码”+“3位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5位顺序码”组成;2016年前的老合同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由“4位年份 号”+“4位日期”+“6位顺序号”;纳税人名称:必填,用于验证系统中是否存在非居民税收档案的关键字段;其他数据项均为选填。2. 若系统中不存在非居民登记信息,可径直填写组织临时登记信息;若系统中存在非居民信息,系统会展示已登记的主体信息,请纳税人确认是否需要修改。若对原主体信息进行修改的:选中记录,点击“确定”,将信息带至主界面,然后进行修改,修改后新的信息将覆盖原登记信息,但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不变;若已登记的非居民信息非需要付汇非居民主体,直接点击“关闭”,填写非居民信息后,系统将会为纳税人赋予新的纳税人识别号;3. 填写组织临时登记补充信息4. 点击“下一步”查看填写表单。5. 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插入CA证书,输入CA密码,点击确定。6. 提交成功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查询结果文书。若新增非居民档案的,F开头的非居民识别号会显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上。2 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备案(1) 源泉扣缴企业办理“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2) 指定扣缴企业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一)业务说明:当扣缴义务人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或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时,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信息变更。(二)业务前提:1. 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 有代扣代缴权限;(三)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三)操作步骤:1. 进入“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填写表单。填写完表单信息后,可点击【下一步】;Tips页面信息分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合同信息、经办人信息4块。 “企业合同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是扣缴申报时与合同信息进行关联的唯一编号。2. 预览表单,点击【提交】。(如有问题则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3.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一)业务说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等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 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二)业务前提:1. 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 非居民纳税人已经完成组织临时登记。(三)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四)操作步骤:1. 进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功能模块,填写交易方情况信息以及合同相关信息;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Tips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输入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号码。下拉框选择非居民所在国家(地区)。输入居民纳税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下拉列表选择居民纳税人办理人(需要事先完成实名认证)。输入非居民相关信息。输入非居民企业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联系人姓名、电话。输入合同的其他情况说明。2. 预览提交和签名确认;点击【下一步】即可预览填写的资料以及上传的附报资料;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提交业务办理。弹出窗口再次选择点击【提交】按钮进行签名。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3.办理成功后,可下载打印文书表单。3 代扣代缴税费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一)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二)操作步骤:1.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申报”;Tips注意:系统自动跳出已进行信息采集或备案的合同信息,拖动横向进度条,根据“合同编号”选择对应的合同后,点击【确定】。若列表中没有对应合同,则点击【新增】,跳转到“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或“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模块,进行信息采集或备案。若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请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 填写“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系统根据已采集的合同信息,自动带出“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此处信息支持修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3. 填写“法定源泉扣缴情况”;系统根据已采集的合同信息,自动带出部分信息。其中,“合同总金额”可以选择“按固定金额”或“按支付方式”,“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选择“支付”或“到期应支付”。Tips如果为外币支付:点击“外币明细表”进行填写。可以通过【增行】增加不同外币的支付金额。填写完成后点【确定】。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写“经办人”名字及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后,点击“申报”。4. 发送申报表点击“确定”后发送申报表。发送成功后系统自动跳转至申报查询页面。该页面可以查询到已申报的记录,可以对记录进行“申报作废”、“缴款/查询”。【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及缴纳】(一)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操作步骤:1. 选择按次申报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3. 填写*号所需内容,选完增值税会自动跳出以下选框,按“是”确定。4. 按“是”确定后,自动跳出以下选项框,选择对应的合同信息,继续填写其他信息5. 注意计税依据需要按照当日汇率折算,去中国人民银行查找当日的中间价汇率及及进行折算。(三)其他提醒:代扣代缴税款进项抵扣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106号文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申报抵扣时,纳税人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的'进项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录入相关信息。抵扣税额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队列资料(表二)第7栏次反映。在税务软件里点击增值税,在填写增值税明细业务的位置有代扣代缴项目,把代扣代缴金额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填入代扣代缴栏目。4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一)业务说明:在境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特殊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通过该模块自行申报缴税。(二)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三)操作步骤:1. 进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功能模块,按要求填写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表,点击【保存】【提交】;2. 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查看申报结果(是否成功);3. 录入申报日期等信息后,可以查询到申报结果。4. 点击【查看申报表】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申报作废】作废该申报记录;可点击【缴款】完成税款缴纳5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流程(一)业务说明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实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实现由银行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备案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编号前往付汇银行(原银行办理付汇要求的材料不变)。付汇银行根据备案人提供的备案编号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外付汇;备案信息有误的,需由纳税人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二)业务前提1. 纳税人办理过CA/IA证书(单位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适用)。2. 个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暂仅可通过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三)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四)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 “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进入办理页面前系统会自动弹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理须知。办理人员查看相关内容,点击“继续办理”,进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办理页 面。第一步:填写申请表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支付备案现已支持前往外省市银行办理付汇。必要时,外省市银行可以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查看备案信息。备案人选择行政区划为外省(市)时,可以手工录入银行营业网点。进入事项后如下图所示,按要求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红色星号为必填项)注意:汇款银行非上海市的需手工录入具体网点信息,请务必录入详细的付汇银行营业网点信息,例如:XX银行XX支行(营业部),以免影响您办理付汇。由于备案办理成功后,会向联系人的手机发送记载有备案信息的短信,请务必确认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否正确。若有问题的,请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修改实名手机号。1) 直接新增合同备案,则选择新增合同,将会弹出提示,引导办理人去对应功能完成合同信息的采集。2) 选择既有合同备案,则选择合同信息按钮亮起点击后将弹出合同信息选择弹窗。选择合适的合同信息后,点击下方确认按钮,对应信息将填充到填写界面。点击“修改”,可维护“本次付汇金额”等本次支付信息。其中:“合同(协议或支付凭证)总金额”和“合同(协议或支付凭证)支付标准”必录入一个。“已付金额”+“本次付汇金额”应小于等于“合同(协议或支付凭证)总金额”或“合同(协议或支付凭证)支付标准”补全信息后,可点击“下一步”进入到附报资料上传页面第二步:上传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备案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同一笔合同之前已经做过支付备案并已提交过资料,则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非必报点击“本地上传”或“资料库上传”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按钮后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注意,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M,如文件过大可分拆后上传)。附报资料上传完成后如下图。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到预览提交页面第三步:预览提交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进行切换)。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点击“提交”后,出现确认提交的界面。确认相关内容后,点击“确定”。在电脑上插入CA,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验证”。提交成功后,办理人看到如下页面:可下载支付备案表和后续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该事项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事项提示单如下图:纳税人可持备案表、提示单等材料前往对应付汇银行办理支付。6 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申报抵扣进项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附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中录入相关信息(注:“代扣代缴凭证编号”为完税凭证上的“原凭证号”)抵扣税额将自动汇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队列资料(表二)第7栏次反映四:备查资料管理1、加盖公章的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2、申报表及完税凭证3、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5、实际对外支付的交易凭证6、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