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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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x
2022年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政府选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政府选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选购得到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最近,我们围绕“加强政府选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对当前政府选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近年来*省政府选购监管工作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省政府选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选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XX年,全省政府选购仅45.53亿元,XX年达到133.44亿元。XX年底,全省政府选购规模实际完成190亿元,节约率7.9%。与此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程序,推动政府选购有序进行。 健全规章制度。先后探讨出台了*省政府选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省政府选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方法、*省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方法、*省政府选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方法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市州结合实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方法,如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方法(试行)、广元市市级政府选购工作规程、巴中市市级政府选购询价选购工作规程等。 完善监管体系。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了政府选购中心,在选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详细实施政府选购事项,基本形成了“管采分别、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全省建立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协调监督机制,通过专项检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加强了日常监管。一些地区还通过在选购过程中推行电子化监控摄像技术手段,报送政府选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对选购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规范选购运行。XX年正式启用“*政府选购网”作为全省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平台,担当全省政府选购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扬,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专家管理系统”和“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研发了“政府选购电子评标系统”,建立了全省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目前全省入库专家共2200余名,基本实现了省内跨地区、跨部门政府选购资源共享。 当前政府选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由于相应法规缺少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政策的空白点。比如现有法规对政府选购各参加主体的职能定位比较原则,政府选购审批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不明确,简单导致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等现象发生。对于托付代理选购、部门集中选购等也是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什么是部门集中选购、部门集中选购是否须要托付集中选购机构代理选购,缺乏明确规定,给实际监管带来难度。 选购运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中选购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由谁管理,对谁负责,缺乏明确规定,肯定程度存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二是由于政府选购预算约束刚性不足,预算编制支出项目细化不够,通用性的办公用品没有集中统一配置标准,简单造成政府选购随意性较大,每次选购规模小、效率低,节约财政资金的潜力有待深化。三是评审专家库虽已初步建立,但数量少、门类不齐、总体资质水平偏低。尤其市州一级评审专家较为缺乏,有的市州进入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的仅20余人。大多数专家为兼职,一些还兼任了企业顾问,肯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科学、合理、权威,简单导致专家倾向性评标以及专家评审选购的物品“质次价高”等现象。 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目前对政府选购的监督比较偏重于事后监督,如何刚好有效地发觉并解决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部分供应商实行陪标串标等各种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甚至与选购人串通进行“幕后交易”等。选购单位在编制选购技术参数时有意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招标文件明显倾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倾向。 相关信息透亮度不够高。目前政府选购中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够,透亮度不高,社会公众不知晓,相关当事人不明白等问题,这就可能导致选购人指定品牌、代理机构干预评审、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供应商相互勾结搞串标陪标、政府官员与企业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的发生。 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虽然相关的法规规章明确了政府选购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违法的责任、处分的档次等缺乏详细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依据现有的相关规定,问责对象主要是针对干脆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规定,因此较难实施问责。在问责方式方面,对政府选购相关机构中属于公务员的问责方式主要限于行政处分或刑事惩罚,很少运用组织处理等措施。 进一步加强政府选购监管与问责的对策思索 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选购中的问题,必需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建立信息化运行机制。搭建以选购管理、电子选购、决策支持三大模块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基本框架,选购程序、选购过程、选购结果都通过信息化平台向全社会公开,确保政府选购在公开、公允、公正透亮的前提下实现竞争,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防腐败。一是推行电子化选购。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和政府选购商品价格信息库,商品价格全部上网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选购一律实行网上竞价。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库。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别,资源共享,网络互通。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刚好清除不合格专家。三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选购信息发布的程序、格式和范围,依托选购网站,在网上专家管理和抽取基础上,实现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和网上评标。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逐步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削减人为操作的空间。一是严格编制政府选购预算和安排。实行政府选购预算和安排的编制与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查,统一批复”,由选购中心依据预算和安排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期分批集中统一选购,以形成政府选购规模效益。二是严格实行部门选购资金集中干脆支付。在支付中心设立政府选购专户,依据选购结果通过专户将资金干脆支付给供应商。三是推行技术参数格式化。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性和功能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设备选购参数数据库,杜绝指定性和倾向性。在规范技术参数的基础上推行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四是推行部门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等公用设施标准化配置。主动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通用设备建立一套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选购指标体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增设协议和定点供货渠道,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切实强化对政府选购的全程监督和动态监督。一是建立政府选购的预算预审执行考评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政府选购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评标结果后续审查机制。不仅要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还要把商品的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状况等纳入监督视野。三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动身找准监督着力点。财政部门主要着眼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审计部门重在选购资金的运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从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工作纪律条规的角度开展监督。 建立制度化约束机制。在宏观层面,建议加快对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的探讨修改,尽快出台对政府选购法的司法说明,进一步明确选购代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在微观层面,要针对政府选购运作中的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设计制度规定。一是建立选购项目责任人制度。选购代理机构对每个选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选购事宜,并担当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二是建立政府选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制度。由政府选购监管部门围绕选购价格、节支效果、选购质量、选购效率以及执行政府选购法规制度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三是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专家在被抽取参与政府选购评审中,如发觉或知道与选购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 建立刚性化问责机制。坚持用权必问责,问责必到人,切实强化政府选购各参加人的责随意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一是明确担当责任的主体。政府选购代理机构、选购单位、政府选购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以及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选购的部门和人员,都是政府选购的责任主体,依据其在政府选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责,都应担当相应责任。二是明确问责方式。政府选购既涉及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又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同时还涉及同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因此其问责方式也是多样的,既要采纳相应的行政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也要重视综合运用通报指责、停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手段以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经济惩罚手段。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