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年全文.docx
-
资源ID:9839400
资源大小:34.42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年《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年全文.docx
2022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年全文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法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方法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法已经20xx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洁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供应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洁、从事食品销售或者供应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平安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纳入风险监测安排,开展风险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化、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当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工作。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的公益宣扬,增加公众的食品平安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举报嘉奖制度,爱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供应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帮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嘉奖。其次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平安、无害;(五)不得在食品生产中运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选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照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经营过程废弃物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平安责任书,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平安学问培训。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照实记录并建立档案;(二)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平安责任;(三)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刚好发布食品平安管理信息;(五)刚好制止违反食品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房屋出租者发觉其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刚好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平安距离;(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平安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运用证明;(六)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刚好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运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其次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变更生产工艺的食品,托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其次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平安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运用的食品添加剂书目、举报投诉电话等。其次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供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其次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书目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需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州、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书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食品摊贩经营其次十四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利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看法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五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运用证明;(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刚好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平安责任书、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其次十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二)销售干脆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三)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四)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平安、无害;(五)刚好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齐、卫生。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其次十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本方法其次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餐饮具和盛放容器运用前洗净、消毒,运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其次十八条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第五章 监督管理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平安年度监督管理安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省食品平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范围。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监督抽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平安学问培训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公布监管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停止经营的食品实行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状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发生的食品平安事故应当马上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马上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10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的规定进行惩罚。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1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1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依法担当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1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的,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1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1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