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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研究 摘要:推动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是实行依法治国,健全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行政惩罚,体现公正、公开的惩罚原则,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对行政惩罚程序的要求尤为重要。在当前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的条件下,解决行政惩罚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就一支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落实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通过分析我国行政惩罚程序的现状,提出我国行政惩罚程序司法化的详细措施,以期对我国行政 惩罚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推动、深化我国行政惩罚程序司法化的进程,促进我国 行政法治建设。 因此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1、规范行政惩罚的必要性。2、我国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惩罚程序的规定。3、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违法的缘由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行政惩罚 一般程序 司法化 目 录 一、 绪论. 3 1.1 探讨现状 . 3 1.2 探讨的目的与意义 . 4 二、 规范惩罚程序的目的与意义. 4 2.1 完善法律制度 . 4 2.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5 2.3 实现行政惩罚行为的程序化操作 . 5 2.4 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 . 5 三、 行政惩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5 3.1 行政惩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 6 3.2 行政惩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 6 3.3 行政惩罚的告知存在问题 . 6 3.4 行政惩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 6 3.5 执法的方式、方法存在问题 . 6 四、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违法的缘由及预防对策. 7 参考文献. 9 一、 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自 11016 年 10 月 1 日实施以来,行政执法、行政惩罚不仅仅是有法可依了,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违法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过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受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官员权就是法的思想还在左右他们的行政执法活动。特殊是很多干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忽视行政惩罚程序的问题很是严峻。滥用权力、粗暴执法,这种重实体结果轻程序的执法方式,不仅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尤其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严峻侵害了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其后果是造成了很多不应有的官民冲突。当前,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行政惩罚中的程序问题的探讨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1 探讨现状 几十年来,行政法学、法学、政治学的专家学者们对行政惩罚的探讨与探讨没有终 断过,始终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刻变革,学者们探讨的重点和 探讨的内容也在相应的发生改变。 2002 年,作者杨晓军在其著作行政惩罚探讨中,较为完整地论述了行政处分的构成、类型、管辖权、主体、设置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 2004 年,学者杨海坤、章志远联合在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探讨中进一步探究行政惩罚的的热点问题存在于行政管理实践当中的,包括改革的相对集中力气,存在的问题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一事不再罚理解和应用的原则等等。 2022 年,关保英在行政惩罚法新论一书当中就行政惩罚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进一步对的我国行政惩罚将来前景的趋势分析,即综合行政执法的改进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的构成。 2022 年,李雯和国庆在文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中指出当前我国行政惩罚执法监督力气薄弱,执法人员素养不高,执法机关部门不明确,执法主体范围、执法混乱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的逆境是实现城市管理的行政惩罚。 2022 年,谢茂红发表在行政惩罚的有关问题一书中以行政惩罚的相关问题理解差异作为切入点,深化分析行政惩罚的证据收集,简是易于程序实现,相应执法主体资格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2022 年,杨俊峰在发表的文章我国行政惩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中,从我国 行政惩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三个方面分析了民主法治建设下的行政处 罚制度。 1.2 探讨的目的与意义 上述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惩罚法颁布以来,在行政惩罚程序方面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了评述,指出行政惩罚法在贯穿了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的同时,行政惩罚程序还存在若干缺陷;但行政法学者对于司法化进程探讨涉足不是很深,也不够系统。冯军先生在其行政惩罚新论一书中提出司法化是完善行政惩罚程序的基本方向之后,学界形成的观点和著作并不多,这与国外行政惩罚程序相比,我国行政惩罚程序发展比较缓慢。因此,我认为行政惩罚程序司法化是行政程序制度探讨中的重点,实现惩罚程序的司法化是行政惩罚程序进一步发展的必定方向,这也是行政惩罚行为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的。因此,在行政惩罚程序的司法化过程中,要从对诉讼程序如何借鉴和融合这方面找寻突破口和新的进展,进一步推动司法化进程。 二、 规范惩罚程序的目的与意义 2.1 完善法律制度 行政惩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法律制度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确立,并因为它的科学设计而成为规范人们行为及有效影响社会环境的因素。在法律发展史上,行政程序法是最近 101 年出现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人类社会近一百零一年来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密不行分。最近 60 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在探讨和探讨中。 目前,与行政程序联系最为亲密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均已施行。其中,行政惩罚法所作的一系列规定,不仅成为我国行政惩罚程序的制度基础,也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惩罚供应了必要的操作规程。行政惩罚法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要求政府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惩罚必需遵遵守法律律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惩罚行为是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行为的效力因行政惩罚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 2.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惩罚程序以规范行政主体行政惩罚行为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行政惩罚的实施,既关系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又必定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名誉造成肯定的影响。客观、科学的行政惩罚可以有效地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有失公允的行政惩罚不仅达不到这一目的,而且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3 实现行政惩罚行为的程序化操作 行政惩罚程序正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行为设置必要的时间、空间和步骤的限制,来实现行政惩罚行为的程序化操作。同时,行政惩罚程序还通过必要的程序支配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让他们监督行政机关依规程操作,另一方面也便于他们刚好合理地主见权利。最终,恰当的制度设计使得行政惩罚程序既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增加行政惩罚行为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目的。 2.4 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 行政惩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遵守法律定程序实施行政惩罚的,行政惩罚无效。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这些行政惩罚程序制度中的原则和规定,也被概括为程序正义。依法行政必需要强调程序正义,因为依法行政本质上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说,遵循行政惩罚程序实施行政惩罚,是法治理念和价值的体现,更是依法行政的详细行动。 三、 行政惩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惩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惩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觉, 行政惩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惩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动。 3.1 行政惩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惩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供应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3.2 行政惩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惩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3.3 行政惩罚的告知存在 问题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惩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确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干脆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根据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惩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惩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3.4 行政惩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干脆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别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3.5 执法的方式、方法存在问题 极个别执法单位,至今仍在暗地规定罚款、收费指标,完不成规定任务的要被扣工资、奖金,所以执法人员看法蛮横,乱罚款、乱收费,遇到老一百零一姓申辩就实行恶劣手段,严峻侵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四、 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违法的缘由及预防对策 笔者认为,出现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违法的缘由主要是: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养偏低。我们国家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养是比较不令人满足的,一方面政治素养差,有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根本就没有行政为民的公心愿识。另一方面是业务素养差,有不少行政执法人员不思上进,对行业法律法规学习不够,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去处理,而是依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去推断,其结果是导致了粗暴和随意执法,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立法不够完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文化水平比较低,要建立完备的行政惩罚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任务也较艰难。然而,国家的行政事务涉及面特别广泛,特殊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相对滞后的行政立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须要,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违法没有相应的比较全面的行政惩罚程序来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针对前述几种缘由,预防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违法的对策有: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主要是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必需求实,实实在在学好相关的法律学问,明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能亲密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看法,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能公正廉明、克己奉公。 中国的执法队伍中最受诟病的当属城市建设管理局,即城管,始终以来,大家对城管的争议不断,与城管有关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尤其是前一段时间曝光的城管暴力执法事务再度引起人们对城管队伍行政执法活动程序的关注,以前城管简洁粗暴的执法必定不能让公民买账。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育正值程序意识和严格执法意识。 在全部的行政执法队伍中,都要有正规的编制,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有唯一的编号,在行政执法出现问题时能够干脆问责当时执法的人员,奖惩分明,培育执法人员的责随意识,更好的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究其缘由,城管之所饱受争议在于城管队伍的编制以及执法人员的整体素养,城管没有一个很规范的人员编制,执法人员中有在编人员也有一些被拉来充数的社会闲散人员,执法队伍中鱼龙混杂,执法人员大多程序意识淡薄,只会用最干脆的方法进行执法活动,所以造成暴力事务层出不穷。 必需加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惩罚程序立法。相对完善的立法,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惩罚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行政机关制定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对法律没有规定详细程序的行政行为予以补充规定,但补充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不能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负担;也可以对某种做了抽象性详细规定的程序进行细化,使之更清晰、更具可行性;还可以对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法定范围内提出较高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详细的程序性规则时,必需遵循制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且不能借制定规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加强制度建设。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需严格地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严格执法,完善坚毅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防止滥用权利,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加强普法教化,增加全民法律意识。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执行和维护法制的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化人的问题。如何依法行政和人民的关系最为紧密,只有提高了全民法律意识,才能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过程中的违法程序进行监督,防止有法不依、错误执法的后果,以保证行政相对人通过正值的途径寻求司法救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从另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的尊严,保证法律从程序到实体正的确施。 分析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不仅是学理上的学术探讨,也对行政主体执法工作起到促进和提高的作用,还为分析提出解决执法程序错误的方法供应了思路。在我们构建法制社会的道路中,程序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关系到行政执法是否公正,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有序的环境,让公民安定的生活,为了这个目标,我们为之努力的道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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