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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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docx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内容提要:随着XX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本文着重从特别群体的人权的宪法爱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 特别群体 人权 XX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胜利。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其性质干脆确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行能特别详细、具体,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干脆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别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或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别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 首先,并非一切特别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爱护,宪法只爱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特别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别地位及其生存状况。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缘由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别。特别主要表现为经济力气、政治力气、文化力气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气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别。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别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例如某些患有心理疾病或生理疾病的人,其同等工作权就简单受侵扰;再比如一些因为先天的身份性因素而干脆在找寻工作过程中遭遇卑视的人群。这些特别群体在人口数量上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实际的生活待遇上却是被人遗忘的。谈论至此,本人想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有一段涉及实质正义的论述,转述于此:“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同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需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补偿原则是指为真正对待全部人,社会必需更多的留意那些天赋较低和诞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要求按同等的方向补偿有偶法因素造成的倾斜,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重新同等。”事实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最少受惠者”的数量及类别却在不断增加;更令人悲伤的是原先仅因“偶法”因素造成的不同等却有可能因为法律的规定变成合法的不同等。例如公务员条例就规定肝炎携带者不能当公务员;律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惩罚的人不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以上这些违反宪法中关于一切公民享有工作权的法律法规干脆侵扰特别群体的权利。 其次,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立法技术上是封闭性的,而非开放性的。这干脆导致公民权利的不完全规定。而假如宪法作为根本*不能将全部公民权利加以爱护,那么不知道哪部法律敢越俎代庖。如此以来,即便目前宪法有第33条第3款,而由于规定的不明确也将形同虚设。另外,作为特别群体而言,只在宪法中规定几种权利,是远远不足以保障的。因为针对特别群体人权的爱护,要求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解决特别群体问题的过程中,国家不仅须要物质的扶贫,更重要的是人本的关怀和感情的投资。任何政府都必需以人民的社会权利和基本福祉为最高原则,最大限度地供应可利用的资源,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加速实现。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民众不仅不必惧怕政府,而且应当义正词严地要求他们的“公仆”履行其本身的义务。“权利使得最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缺乏关怀和关爱的扶贫投入,其社会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因为心怀牢骚的贫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济和福利,仍旧会对政府和社会感到不满,这并无助于社会冲突的缓和。相反,假如政府的物质投入有限,但扶贫的过程到处充溢人性和人道的关怀,其效果却反而是事半功倍。因此,突出特别群体中的“人本原则”,赐予特别群体社会的认同与人格的敬重是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同等原则。同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样权利。同等观念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与法同时产生的,是法的固有属性之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作了确认:“法律对全部的人,无论是施行爱护或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全部公民都是同等的,故他们都能同等地按其实力担当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同等。”后来,随着人权运动的深化发展,人们又提出了权利同等原则,这比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又向前发展了一步。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着重于强调反特权、反卑视,要求人人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而权利同等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宪法爱护的权利,即权利同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同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同等,因此对特别群体的权利进行爱护首先要确立同等的原则。特别爱护原则。人权爱护理论兼有主动性和消极性双重属性,由于人权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自身条件的不同,对一些特别地位的主体有必要实行特别的爱护措施,赐予特别爱护。特别群体作为权利易受侵扰,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是人权爱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其爱护应实行特别爱护的原则。包括:禁止卑视原则。此原则主要是在消极意义上对特别群体权利所实行的爱护,其内涵为禁止对特别群体干涉并实行宽容政策,如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工作权,残疾人与健康人有同等的名誉权,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有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特别爱护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于状况须要时在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方面实行主动措施确保特别群体能够获得充分发展与爱护,加速实现社会的整体同等。早在20世纪60年头,起源于美国民权运动的确定性行动就反映了该原则。西方学者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反映了对特别群体的特殊关注。第一个是同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在社会中享有的自由权利;其次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公允的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宝安排时,假如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就是说,利益安排应当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公允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在公允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全部人开放。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安排使一个社会全部成员都处于一种同等地位的愿望。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同等削减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动身点上真正同等。另一位西方学者德沃金区分了两类同等概念,第一类是受到同等对待的权利,要求同等地安排某些机会或义务。其次类是作为同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敬重和关切,强调人本身的同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机会或义务的同等安排。根据德沃金的观点,自由和同等这一对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是对立冲突的范畴事实上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对于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精神病人等特别群体而言,我们必需实行措施补偿他们可能遭遇自由损失,也就是说,安排给他们足够的资源,使他们享受和平常人一样可能的自由。德沃金这一抽象的资源同等理论为特别群体的权利供应了充分的爱护。社会特别群体或由于自然的缘由无法拥有同等的资源,或由于社会的缘由受到卑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依据“把人们当作同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特别群体的潜在损失必需受到关切,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上述罗尔斯、德沃金的机会均等论、资源同等论等无疑是现代占主流地位的同等理论,构成了特别爱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其对特别群体的爱护无疑起着主动而重要的作用。区分对待原则。此原则要求对特别群体进行特别爱护应针对各个特别群体的特别属性而有所区分对待,也就是说每个特别群体都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别属性,也正是因为该属性,该群体才会受到卑视,处于特别,因此特别爱护的措施只能针对该特别群体作出。比如,对下岗失业人员我们强调对其就业救济,对儿童我们强调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对残疾人强调其受教化权,就业权等等。合理性原则。虽然体现特别爱护原则的“确定性行动”给特别群体带来了福音,但是“确定性行动”很快受到来自另一个方面“反向卑视”的挑战,确定性行动政策与“反向卑视”观点的争辩焦点在于国家对特别群体所实行的补偿性措施是否合理,这种区分待遇是否合理。我们认为,尽管反映了特别爱护原则的确定性行动政策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无所限制地采纳主动措施的确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卑视”,同时形成一些其他的诸如道德公害和欺诈等的社会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避开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对特别群体特别爱护应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上,与其自身境况相当,也就是说,差别待遇应当有理、有利、有节。因此,特别爱护应坚持合理性原则,要遵循肯定规则,在肯定范围内行使。这样,其运用不仅不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卑视,反而由于缓解了社会冲突与冲突,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同等。 再次,不论法律规定的人权的内容的多寡,假如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侵害特别人群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便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再具体或在有开放性也是徒劳的。因为罗马法的谚语“无权利,无救济”早就从现实的方面证明:没有救济机制的权利就是不能实现的权利,因而就不是权利。所以本人认为,宪法不应只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权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扰哪些权利,还应规定公民的权利受侵害后如何救济的问题。特殊是针对特别人群,因为他们的承受实力有限、侵害别人的实力更加有限,故更易受到别人的侵害,更应加大对其的救济力度。 而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要建立起一整套稳定、明确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同等的公民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特别群体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一般法律,更应通过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 当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是一种框架性的内容,详细内容须要相关的部门法来规定,并不是说宪法可以代替部门法的功能;但同样也不能有了部门法就不须要宪法自身的保障了。虽然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和内容,但由于我国部门法规范尚不健全,特殊是不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确认与保障,不少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法的爱护。这就产生了基本权利虚置的问题。据学者统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十八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项基本权利制定了详细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九项则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 其次,要建立和健全一个爱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在宪法与法律保障人们享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以及得到获得权利的机会之后,并不能保证人们已经摆脱了权利的失衡状态,因为社会还须要建立和健全一个爱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不然的话,现有的权利和机会仍旧有可能随时得而复失,得到权利的过程和机会须要公允,失去权利的过程和机会也须要公允和公正。尤其是维护权利的法律,更须要保障人人同等。 第三,增加特别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参加。其实强调权利同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须要特别群体“参加制定嬉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允。由于长期无法参加有关嬉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特别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这批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对主流社会和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并且,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经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这种方式很简单引发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假如有关特别群体爱护的决策事实上是由强势群体进行的,这种决策在有效满意特别群体需求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靠决策者的和善愿望。因此,特别群体问题是政府、特别群体以及非特别群体之间的困难的互动行为,特别群体本身也应当是行动的主体之一。 最终,完善特别群体的权利救济机制。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因而,公民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假如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干脆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那么一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法来保障时,就必定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就不行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爱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应当重新谛视现行的司法制度,探寻建立一般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与可能性,给予一般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特殊是司法权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以上,便是本人对今年修宪的一些看法,或许过于苛求法律完善的一步到位的程度,而忽视了法律发展所须要的按部就班的过程,在此请老师谅解。 参考书目: 正义论,罗尔斯 著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译 社会科学出版社 11018年版 新浪新闻中心 XX年全国 “两会”新闻专题报道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敬重和爱护人权对特别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 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