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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失地农民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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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失地农民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docx

    “城中村”失地农民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摘要:失地农夫是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别法律主体。文章在分析当前“城中村”失地农夫的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方面的完善建议,即完善法律规范,健全法律体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避开侵扰农夫合法的土地权益;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时兑现补偿款;以保障农夫权益为核心,改革土地制度。关键词:城中村;失地农夫;法律保障一、“城中村”失地农夫的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有关土地征收的详细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含混不清现行土地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以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全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这一规定突破了1954年宪法有关征地只能“为了公共利益”这一限制条件的规定,事实上为征收农地转用非农建设供应了一种合法形式。但是产生了一个冲突: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农地转用,不经过征地是违宪,因为不符合“全部城市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宪法准则;征地也违宪,因为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地宪法准则。又比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全部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土地运用权转让过程争议发生的缘由有那些状况,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准确规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农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利用法律无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对“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予补偿。”该规定可以理解为要对集体全部土地进行征收,就肯定得符合公共利益的,非为公共利益,不得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但详细什么状况下征地才符合“公共利益”,哪些征地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些却没有明确规定。就目前来说,国家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随时都可以对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实行强制征收,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这种法律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如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有异议也只能提请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而且对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没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既没有土地征收申请、批准前,有关机关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也没有土地征收被批准后,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时的事后审查。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需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救济机制也没有任何规定。(三)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现行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赐予补偿。”根据土地原有用途补偿,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其实质是将土地仅仅看作一种生产资料,没有考虑到土地负载的众多社会功能和农夫的财产权,从根本上忽视了土地私益性;该条第2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每一个须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据该规定,征地(耕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种,其本质不是对土地价值的补偿,而是对地上物的补偿;详细补偿数值主要依据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耕地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同时使得补偿价值极易波动,导致同一区位地块补偿价格悬殊;孤立地考虑耕地作为农作物生产的年产值,忽视了被征耕地一旦转为非农用地所飙升的级差价值,农夫被解除在土地增值利益的安排之外。该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须要安置的农夫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是我国征地补偿的法定最高标准。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础,失去土地的农夫的损失除集体土地承包运用权所能创建的实际价值外,还包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的损失,即使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也是明显偏低。(四)对非农用地的征用安置补偿法律没有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农用地的补偿方法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征用农夫集体土地中非农业用地的实施方法和补偿标准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该条例的实施对象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不适用于针对农夫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看法也同样没有包含适用于上述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由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看法,确定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保证被征地农夫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允许征地补偿标准突破由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30倍计算的上限。另外也涉及到了可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内容,以及比从前更为敏捷的征地安置措施。但是针对非农用地,特殊是农夫宅基地等土地的征用补偿,依旧未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二、健全和完善“城中村”失地农夫法律保障机制的思索(一)完善法律规范,健全法律体系由于“城中村”农夫的宅基地与城市居民的房屋用地的性质和来源有很大区分,村民又不能享受城市政府供应给城市居民的很多社会保障,绝不能套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同时,“城中村”又是农夫土地被征用后的最终居留地,不能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方法。为此,必需进行新的立法,或修订现行法律,使政府的改革行为合法,保障农村和农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爱护集体资产、个人财产不被损害;对“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和土地征用行为予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土地收益的安排上尽可能对村民和投资方有利。完善对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和拆迁安置的法律规定。就“城中村”中以房屋为主的农夫私有财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制定相关法律,确定法律适用,使其在“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中有法可依。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条例的修订与实施,从法律上建立完善土地征用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征地价格及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地方政府可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安排机制、安置方法、管理体制操作程序,对村集体组织获得国家的土地补偿后的运用或者安排做出详细规定。要修改行法律法规关于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能出租、转让和抵押等的规定,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只要在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之内,应当通过开发商和土地全部者进行同等的谈判,让土地全部者农夫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方干脆谈判和交易。(二)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避开侵扰农夫合法的土地权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利仅限于公共利益的须要。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需符合“公共利益”,但详细什么是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法赐予了国家行政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赐予了国家司法机构极大的法律说明权,他可以确定某种特定用途是否符合公共须要的性质,因此我国应实行更为明确的立法方式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以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允正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注意被征收土地者在整个过程中的参加,保证在征用农夫土地的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参加权和知情权。让他们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偿安置费用在运用、管理方面都有充分的发表看法的机会,并能够实行足够的措施爱护其合法权益。(三)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时兑现补偿款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夫收入增长的实际。应当以农夫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并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安排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以爱护农夫的权益为基本动身点,同时兼顾补偿的公允合理性。处理要考虑土地征用前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补偿标准是根据公允的市场价格兼顾政府财政的承受实力赐予补偿。在土地权利的市场价可以确定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实行“公允市场价”的方法,在公允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方,以公允市场价为基准,同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即定下限不定上限,但补偿不得低于最低补偿标准。(四)以保障农夫权益为核心改革土地制度首先,要明晰土地全部权的真正主体。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夫个人,组建初级股份合作社,让每一个村民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按股给农夫分红利。只有实行这种土地农夫全部制,才能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农夫的土地权益从根本上得到爱护。其次,要合理界定土地运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明确农夫土地运用权是涵盖承包权、经营权、抵押权、入股权、继承权和转让权的具有交换价值的独立资产。再次,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把现行强制性的行政征收行为转变为交易性的市场购买行为,主动推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干脆进入市场流转,打破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用途、同等价格、同样收益的目标。允许和激励农夫以租赁、参股等方式参加土地收益的二次安排,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参考文献:1、刘传俊,金波.建设公寓楼群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新思路J.山西建筑,2022(5).2、轩明飞.股权改制与精英“牟利”J.中国农村视察,2022(1).3、句正律师事务所.城中村改造实务探讨M.山西经济出版社,2022.4、刘香玲.“城中村”集体经济改制的限制性因素及对策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5).5、敬东.“城市里的乡村”探讨报告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中心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对策J.规划探讨,11019(9).本文属山西高校商务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名称:法学实践教学中老师教学设计实力的发挥,项目编号:FL2022039。(作者单位:山西高校商务学院)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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