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普法工作谈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_司法所法治宣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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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普法工作谈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_司法所法治宣传.docx
从法院普法工作谈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_司法所法治宣传 过去的25年,我国法制建设成果斐然,全社会正在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主动贡献。但不行否认的是,我们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和谐的问题。分析产生这些冲突和问题的深层次缘由,关键在于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所谓法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治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是人们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法治文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也有多种形式。其中,开展法制宣扬和法制教化,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学问、法治精神、法律思维方式向社会各阶层群体进行普及则是法治文化建设不行或缺的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参加社会主义法制运行的重要主体,在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审判活动,弘扬公允正义的法治理念,从而对公民进行法制意识教化,在全社会树立起法的权威,是人民法院在建设法治文化过程中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和政治职责。为此,笔者试图从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扬教化工作的视角,并在分析法制宣扬工作的职能、内容和形式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人民法院参加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加深对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扬、促进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相识,从而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做打算。一、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扬工作之职能的思索1、法制宣扬教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式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追求和建设的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文化,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特征,和社会主体在生产、生活、工作中所遵循的法律心理意识与法律行为方式的总称。普法宣扬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形式。法制宣扬教化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制宣扬教化是整个社会和广阔人民群众对法律学问的现实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增加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实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加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不断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取得进展。2、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扬教化的职能及优势开展法制宣扬教化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仔细履行宪法和法律给予的职责,主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光荣而艰难的历史使命。在审判活动中开展法律宣扬和法制教化是人民法院不容推卸的职责。然而这一职责应听从服务于审判职能。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核心职能是通过审判活动,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公允正义。如何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找到审判工作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契合点,协调好审判职能和法律宣扬工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探讨和实践课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具有开展法律宣扬工作的独特优势。首先,在普法宣扬实践中我们了解到,群众对于法律宣扬、法律询问最信任的是法院。这是因为,人们往往认为行政机关对于法的精通远不如法院,而律师往往出于自己揽案源的须要有可能曲解法律。打官司归根结底是由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决,所以从法官那里了解的法律学问才是最好用、最精确的。其次,人民法院具有开展法律宣扬的智力资源。通常来讲,法官是一个社会法律学问的精英群体,法律水平最高,对法律的驾驭最全面,理解和相识最深刻,先天具有普法宣扬的智力优势。最终,法院具有开展法律宣扬的便利条件。人民法院每天都在重复的庭审活动是开展法律宣扬、进行法制教化的最好场所,每天都要发出的裁判文书是宣扬法律的最好材料。3、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律宣扬活动中面临的问题从法院地位看,司法机关具有肯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宜开展法律宣扬工作。依国际惯例来看,法院作为纠纷调处机关,应保持低调的姿态,与当事人保持肯定的距离,从而体现并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法院开展法律宣扬与法官的中立地位不符,而在审判过程中进行法律宣扬、释明法律的做法简单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中立看法的怀疑。其次,从实际运行状况看,目前各级人民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空间增大的现状。法院推行各种形式的审判指标管理体系对法官审判效率有严格的要求,并与奖金、晋级等干脆挂钩。法官为保证结案率,工作压力和劳动强度日益加大,对于开展法律宣扬工作,既没有时间和精力保障,也没有硬性指标,因此在宣扬工作中走形式的现象比较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宣扬的效果。可见,对于法院开展普法宣扬的职能有待进一步探讨。当然,提出这些问题并非反对法院开展法律宣扬,问题是如何将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详细来讲有两个方面,一是开展哪些内容的宣扬,二是实行哪些形式适当开展宣扬。二、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扬教化活动内容的思索1、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明显提高,国家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渐渐提升,通过法治宣扬教化,推动法治实践,全社会正在逐步形成崇尚法治、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但不行否认的是,我们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还存在着很多冲突和问题:违法犯罪行为依旧比较严峻,青少年犯罪令人担忧,社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靠法律不如靠关系、权大于法的观念依旧存在;司法公信力下降,判决不履行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实问题不禁令人反思,为什么经过多年的普法宣扬,现在仍旧有如此之多的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的现象?法治文化建设原委还有哪些工作须要去做?问题不难发觉,当今中国在法治化进程中,从政府到一百零一姓缺少的不再是法律学问,而恰恰是遵遵守法律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是对于法律的信仰。法治工具论的思想依旧不同程度的存在,遵守法律并没有成为人们的自觉,而是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工具。导致的一个后果是,一旦遵遵守法律律危害到自身切身利益时,就毅然抛弃法律于不顾。总之,法律的权威和遵遵守法律律的意识依旧没有在全社会树立起来当前,我们的法治文化体系里缺少的不是法律学问,而是法律信仰。2、法制宣扬内容的适时转变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开展已有近25年,通过这多年的努力,法制宣扬和普法活动取得了成效。然而这种法律宣扬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须要。针对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缺陷,笔者认为,法制宣扬的重点应从普及法律学问完成向培育国民法律信仰的转变。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强调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日,要“深化开展法制宣扬教化,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精确定位,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纲要,今后的法制宣扬工作应紧密围绕这一目标而绽开。根据“坚持从实际动身,分类指导”的原则 ,人民法院参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开展法制宣扬,不应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须要,重在宣扬法治精神、现代司法理念和当前的司法制度,以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为重点普及诉讼法律学问制度。详细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扬和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渐渐培育国民法律信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深化学习宣扬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化学习宣扬宪法,是法制宣扬教化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扬宪法,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化人心。形成崇尚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行。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每个公民的内心信念和行为准则。二是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同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这一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为一切公民,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出身,均同等地适用法律的权利。对任何人不得卑视,任何人也不享有法律外的特权。通过宣扬这一观念,彻底革除不同等的思想,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三是通过宣扬,树立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意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院的工作来实现和维护的,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司法机关是纠纷解决机关,具有定分止争、化解冲突、调处纠纷的职能。司法裁判是法院代表国家意志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终局性,是当事人必需遵守的,任何躲避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司法权的亵渎。假如判决可以不执行,那么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针对当前判而不执、执行难的现状,应大力宣扬听从法院裁判、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意识。四是在宣扬法治精神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向群众宣扬、普及诉讼学问,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有些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往往因为程序上的问题导致实体败诉,以为自己冤枉,遂对法院判决不满,从而到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法律权威。对此,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诉讼学问的普及宣扬,让每一个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均能意识到司法的程序性和程序公正的意义。三、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扬教化活动形式的思索1、现有法律宣扬形式已不能适应法制宣扬的须要回顾“五五”普法期间,各级各地法院开展法律宣扬通常实行以下形式:召开公判大会,组织群众旁听,震慑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旁听群众的警醒和教化;召开观摩庭,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和辖内大中小学生旁听案件审理,使他们了解熟识庭审过程,感受庭审氛围;法律进社区,为某些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开展法律询问和诉讼指导;法律进学校,法官担当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化宣讲;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通过媒体对个案审判活动和法院其它方面工作进行宣扬;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消遣形式开展普法宣扬,增加法制宣扬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以上各种法律宣扬方式,是人民法院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势下结合法制宣扬实际须要所形成的,这些方式曾为普法宣扬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某些宣扬方式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然而,随着法治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传统的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宣扬工作的须要,有些方式因侧重宣扬法律学问、忽视法治精神而不适应当前法律宣扬的须要,有些宣扬方式效率低、成本高、针对性不强,有些宣扬形式简单走向形式化,甚至有些方式方法受到了合法性怀疑。2、围绕宣扬目的和宣扬内容,创新法律宣扬形式当前应围绕法治文化建设的须要,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探究高效、务实的法制宣扬方式。笔者认为,宣扬方式的创新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将日常宣扬与特别宣扬结合起来。一方面建立日常宣扬机制,设立常用法规查询场所,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使当事人可以很便利地查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和某一类裁判文书,从而了解法院关于这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作为自己诉讼活动的指引。另一方面,创新特别宣扬方式,比如针对农夫工、中小学生等特别人群,可以选择与他们的接受实力相适应的宣扬方式,增加宣扬效果。二是将走出去与请进来结合起来。法院开展的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某一片区的群众供应法律询问和诉讼指导,但是如上文分析,这种方式效率不高,且针对性不强,带有“按安排安排”的色调。为此,可以探究请进来的方式。法院切实落实好审判公开制度,并为当事人、群众旁听案件供应便利,使须要了解诉讼过程的人们均能便利地来法院旁听案件审理,实现“按需安排”,从而提高宣扬效率。三是将传统宣扬与网络宣扬结合起来。与发传单、搞询问等传统的法律宣扬方式相比,网络传媒具有高效便捷的特性。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特性开展法律宣扬可以提高效率、削减成本。法院要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将裁判文书、诉讼程序等审判工作中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公之于众,不仅加大了宣扬力度,提高了宣扬效率,也提高法院工作的透亮度,利于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促进法院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将有声宣扬与无声宣扬结合起来。随着教化的普及和教化水平的提高,当前国民素养已经有了很大改观,绝大多数公民已经有了相当的文化学问水平和学习实力,能够独立看问题、思索问题。对于法律现象和法律学问具有自己的认知和思索。从法治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纸面宣扬和语言宣扬的功效随着公民认知水平的提高而渐渐降低。切身实践以及由此得到的司法体验成为影响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普法六五规划时,应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审判活动和公允、正义、公开的审判作风作为无声的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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