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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哪些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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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哪些特点.docx

    202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哪些特点廉租住房保障方法有哪些特点?下面就由我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覆盖范围扩大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的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1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截至20xx年10月底,全国656个城市中,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方法规定,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安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同时提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实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实行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根据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精确定。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该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多渠道增加资金和房源据了解,20xx年全国支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超过20xx年之前廉租住房资金总额。但要将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每年的资金需求量很大。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方法提出了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支配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打算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支配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用地方面,方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安排中优先支配,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对新建廉租住房,方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实行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限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障公允物尽其用为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方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轮候制。但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优先支配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对孤、老、病、残等特别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方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变更用途。假如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值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附: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的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安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详细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担当。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其次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住房,并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实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实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实行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精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的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实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根据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据收入状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根据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金标精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支配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 提取贷款风险打算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支配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打算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根据中心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心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赐予支持。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安排中优先支配,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意基本运用功能,应当根据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平安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实行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限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依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须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一般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确定书或者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激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供应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的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的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的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看法并张榜公布,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的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看法,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看法,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照实供应有关状况。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依次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依次,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支配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别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次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详细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其次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运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修理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变更用途,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其次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状况。其次十三条市(区)、县人民的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实行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刚好驾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状况。其次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的政府照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状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的政府可以对申报状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状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改变状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其次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变更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值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其次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根据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实行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详细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其次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赐予警告。第三十条对以欺瞒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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