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 [《法制日报》:从严治污精神贯穿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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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 [《法制日报》:从严治污精神贯穿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docx
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 法制日报:从严治污精神贯穿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依据这一草案,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许多基本制度,如水污染的总量限制、水污染的防治等,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主动的推动作用,在草案中得以保留并作了适当的补充、修改。同时,依据水环境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现行法律作出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和补充。 据草案起草者介绍,从严治污的精神,贯穿在整个修订草案中。 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限制监管力度,强化政府责任,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限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主动推动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限制和削减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实行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削减和限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最终将总量限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限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是限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实行排污许可的基础。为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限制,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细化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修订草案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二是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的范围,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制。修订草案规定,干脆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除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不得超过总量限制指标。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干脆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修订草案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完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平安,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爱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外围划定肯定的区域作为准爱护区。 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修订草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三是对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是在饮用水准爱护区内实行主动的爱护措施。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爱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须要,在准爱护区内实行工程措施或者建立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爱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干脆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平安。 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削减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的污染,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确船舶应当实行防污措施。修订草案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照实记载。二是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三是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 增加水污染应急反应实力 为了进一步增加水污染应急反应实力,削减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修订草案依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水污染事故分为特殊重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级。 二是明确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和内容。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是加强对水污染事故应急的组织领导。修订草案规定,发生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时,有关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或者特殊重大水污染事故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四是完善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修订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马上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上报事故,通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方政府和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加大惩罚力度 完善法律责任 为了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加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遵守法律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限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峻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惩罚手段,加大行政惩罚力度。修订草案依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修订草案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给予环境爱护主管部门。 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解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恳求环境爱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排污者应当实行治理措施消退污染,逾期不实行治理措施的,环境爱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实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当。 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峻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8月26日讯记者 陈丽平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