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制度_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张明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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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制度_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张明刚).docx
建筑工地制度_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张明刚)建筑质量缺陷问题频发,特殊是城镇商品房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平安,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奢侈,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宗旨。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措施在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投保,在肯定期限内对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由于国外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对已存在的制度的深化探讨可以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供应借鉴。1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概况一些发达国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其中尤其是法国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方面是最早也是最成熟的。法国从11018年制定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10年内在缺陷保险以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斯比那塔法规定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必需投保。斯比那塔法1分为责任、保险和质量检查三部分。其中责任方面规定全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机构都有质量责任,包括业主(建设单位)、建筑师(询问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机构,并对建筑工程各方面的质量负责期限做出具体规定。保险方面分为两类,一是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需投保10年期的责任保险,这些机构为建筑设计询问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机构,二是建设单位(业主)则必需为建筑物10年内可能出现的损坏(内在结构缺陷)进行投保。质量检查方面规定质量检查工作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实施,该检查机构要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限制。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在总结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阅历的基础上,经过试点正式立法实施的,在内容上基本一样。主要差异在于业主投保项目不同,在法国,业主投的是财产保险,对参加建筑工程的各方为民事责任险,两者都是强制的,而在西班牙,业主投保的是建筑工程侵害保险,没有强制参加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技术责任险,相比之下西班牙的法律有利于业主,因为民事责任保险须经过法官审判后才能实施赔偿,而侵害保险只要损害存在,检查评估确认后保险公司马上赔付。另外在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没有设置免赔,而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则设置了免赔,因此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赔付率较低。国外实施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况。可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不尽相同,下面通过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保险人的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分析。2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依据外部性理论3,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负的外部经济性,即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在志向状态下,社会各项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建筑工程生产者(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自觉地完全根据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标准进行建设施工,且发生质量缺陷时其修理费用由建筑工程生产者担当,此时:Cp=Cc(Cp表示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Cc表示边际社会成本),不存在外部性。而在实际状态下,建筑工程生产者为了压缩成本,进行不合理的节约,如包括人员、材料、工艺方面的标准降低和志向状况下正常修理责任的躲避等,此时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为Cp1,且有:Cp1Cp;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却会造成边际社会成本的增加,如修理成本、购房者和法院等修理纠纷解决参加各方(建筑工程生产者除外)的时间及费用成本、由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持社会稳定的成本、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诚信度降低进而引发的社会交易成本增加等等。此时的边际社会成本为Cc1,且有Cc1Cc。由此可见,在实际状态下,有:Cp1Cp=CcCc1,即有:Cp1Cc1。建筑工程生产者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则在市场力气的作用下,从生产者私人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大于从社会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实际产生量大于社会福利最优化时的量。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负的外部经济性,保险公司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利用承保确定权和浮动费率的机制4来确定对于建筑工程生产者的经济奖罚,由此可达到将建筑工程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和整个社会的边际成本相等,从而使二者的利益趋同,最终达到促使建筑工程生产者自发消退负的外部经济的目的。3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分析由各国和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内容的探讨可知,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强制建立者责任险和强制业主损害保险的实施。下面分别就二者进行具体分析。3.1 建立者责任险假设社会总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能够提高社会总福利。因为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情愿支付等于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来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能使双方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现实中,在面临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时绝大多数主体都是风险厌恶者,即可以将建立者看作风险厌恶的主体,而保险公司则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因此实施建立者责任险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目前国外存在建筑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强制建立者责任险这一项,主要也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动身考虑的。因为在建筑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发生时,可能当时的建立单位由于各种缘由已经没有实力进行负责了,假如实施强制建立者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全部参加建立的单位购买责任保险后才能建立,并要求足额投保。这样,在工程完工投入运用后的建立者质量责任期内,即便当时的建立单位无力负责,房屋消费者也能够获得赔偿。3.2 业主损害保险可以看出法国和西班牙实施强制业主损害保险,而诸如意大利、芬兰和美国新泽西州等是没有这一内容的。事实上强制业主损害保险的实施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爱护是有利的。一般住宅的消费者只和业主(开发商)有合同关系5,而与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质量缺陷损害事务发生后,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前提是须要证明建立方在建设期间存在疏忽,而且还须要界定建立各方的责任和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然而想要在建筑工程竣工若干年后界定和分摊各方当年的过失和应负的责任是相当困难的。这就使得赔偿难以短时间内执行并形成争议解决成本。因此即便建立各方均购买了自己的责任保险,消费者也很难或者很难快速获得赔偿。为此,在强制建立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要求业主(开发商)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损害保险,则只要消费者证明建筑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不须要供应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赐予赔偿,这就保证了质量缺陷赔偿的高效率。4 保险人的质量监督探讨由于建立者驾驭的自身实行的质量限制措施程度的信息比保险人驾驭的多,二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此时建立者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导致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保险人须要实行必要的措施消退这种道德风险,其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实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4.1 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探讨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当建立者购买责任险以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由于不用担当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则其有动机降低质量限制水平以进一步降低成本。下面分两种条件假设来具体探讨。一是假设保险人能够视察到被保险人的质量限制程度并将此与保费挂钩。这种状况下,风险限制水平越高,保费越低。保费水平精确地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大小。如不考虑保费中的费用和利润附加,致害人担当的是事故总成本(风险限制成本和期望损失成本即保费),只是将损失的不确定性转移了,此时致害人必定会促使事故总成本最小化,实施社会最优的风险限制。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能够视察到建立者的质量限制程度并将此与保费挂钩的状况下,建立者有足够的激励将建筑质量限制在最优的状态。二是假设保险人不能够视察到被保险人的质量限制程度并与保费挂钩。此时,被保险人的风险限制水平的提高并不会带来保费的降低,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后,为了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会选择降低自己的风险限制水平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此时,足额保险会完全消退对被保险人的平安激励,因为平安投入不会带来任何收益;保险越是不足额,自己担当的风险越大,风险限制的激励越高,因为风险限制会带来收益(自担风险损失的降低可看作收益)。也就是说在保险人不具备精确视察实力的状况下,建立者购买保险会降低建立者的质量限制激励。4.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探讨保险人限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手段通常有:一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为保证足额赔偿,限制保险责任范围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许的;二是采纳“阅历费率”。阅历费率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索赔状况,并且费率调整只能等到续保时才能进行,这样的话难以激励致害人进行有效风险限制,故其质量限制激励作用特别有限。因此为了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必需通过法律来实行强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以便落实监督费用问题和建立各方的接受问题,降低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在法国,斯比那塔法实施后正式确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作用和法律地位。法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作用是预防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风险,把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立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斯比那塔法规定的必需强制检查限制的工程约为总建筑工程的一百零一分之二十,近几年来有2/3以上建筑工程都进行了质量检查限制。这主要是来自保险公司的要求和预防风险的作用。5 启示我国目前在推广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深化探讨国外已实行多年得到制度可以为我国制度的完善供应主动的借鉴意义。通过上述探讨分析可以得出下列启示:(1)我国应推行强制建立者责任险。强制建立者责任险可以提高社会总的福利水平,并且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可以保证无论建筑质量事故发生时当时的建立者是否具有赔偿实力,消费者都能够获得赔偿。(2)我国应推行强制业主损害险。强制业主损害险可以使消费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够证明建筑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不须要供应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赐予赔偿,保证了消费者获赔的高效率。(3)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并对特别的建筑实行强制质量技术监督制度。由于现实中在保险人无法视察到建立者质量限制的程度并与保费挂钩的状况下,简单发生建立者道德风险,此时保险制度本身对建立者质量限制的激励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是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消退建立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削减道德风险的发生。参考文献1 徐波,赵宏彦.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探析_法国等国家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考察M.建筑经济.2004.9:5-8.2 储直明.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阅历及借鉴M.建筑.2022.10:42-44.3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4 赵海鹏,陈小龙,林知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效用与成本探讨M.同济高校学报.2022. 35(5):708-713.5 郭振华,郑迎飞,莊贺铭,吴志方.我国实施强制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法与经济分析M.建筑经济.2022.2:56-60.作者简介张明刚(11018-),男,汉族,助理工程师,从事建设监理工作。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