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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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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docx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提要】 本文对于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论述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的含义和意义,阐明白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指出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的实然因素,即发觉渠道不畅和主动发觉平台缺乏。最终提出提高检察机关发觉实力的途径,即通畅举报渠道、拓展发觉渠道、构建信息共享的发觉平台。【关键词】 职务犯罪 信息情报 发觉实力 制约因素 加强途径信息时代,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和作案手段也呈现出多元化、智能化等新特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职务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现场,隐藏性较强,导致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匮乏,往往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当绽开。这种局面确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高度重视犯罪后案件信息情报的发觉实力问题。可以说,没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供应的有利条件,就无法实现对职务犯罪的有效、顺当地查处。因此,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工作中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的应然选择(一)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的涵义信息是指音信和消息,情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说明为“关于某种状况的消息和报告,多带机密性质。”从字面上看,信息与情报略有区分,但基本含义一样,而且情报在含义和作用上要比信息进一步。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即自侦部门在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中,为揭露、惩治犯罪,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获得的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切状况和线索。它包括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为揭露、惩治犯罪服务的犯罪信息情报和一切侦查诉讼活动信息。职务犯罪隐藏性强、潜藏周期长的特点确定了对职务犯罪不行能像法院自诉案件那样“不告不理”,立足于主动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职务犯罪的特别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所确定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是指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在职务犯罪侦查与日常工作、生活里运用各种方法,发觉、识别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为侦查、惩治职务犯罪供应有利条件的实力。这里,“实力”含有心理特征的含义,所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应当表现在对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心理即发觉意识上。意识确定行动,假如没有剧烈的发觉意识,即便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摆在侦查人员的面前,也会让它白白流失。假如说敌情观念是作战的第一须要,那么案情意识则是侦查人员的第一意识,发觉犯罪是侦查人员的第一职责。因此,要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发觉实力,首先必需培育和增加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发觉意识。以较强的发觉意识为基础,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首先要求能够刚好地发觉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职务犯罪在其发生之前、之中以及之后,整个过程都存在着被发觉的可能性。职务犯罪发觉贵在刚好,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越是被发觉的早,就越能有效的实现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全盘掌控。其次要求能够精确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刚好发觉职务犯罪信息并不是凭空的无端瞎猜,而是应当精确发觉。假如发觉错误,对非犯罪者绽开侦查措施,就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对职务犯罪特性的学习和驾驭并结合犯罪信息进行合理分析,继而作出精确推断非常必要。(二)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是检察机关的应然选择信息情报的重要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古代闻名军事家孙子就说:“知己知彼者,一百零一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在现代,各行各业都非常重视信息情报的获得,“情报就是生命”、“情报就是金钱”等观念已经深化人心。在商务谈判过程中,信息情报最具劝服力,它包括客户看法、违规资料、竞争报价等等,谁手中驾驭了充分的信息情报,谁就能以事实向对方施加压力,从而有效达到劝服对方的目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同样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如同商务谈判的双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职务犯罪者这两个对抗的双方处于相互博弈的地位。双方都竭力地收集有关信息情报,以使自己在对抗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取得博弈的成功。同时职务犯罪的隐藏性特点使职务犯罪者往往处于暗处,而自侦部门却处于明处。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处于明处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只有收集更多的信息情报,才能够与处于暗处的职务犯罪者的对抗中不落下风。由于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重要性,加强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实力对职务犯罪的侦查颇具意义。早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时,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检察长就曾指出:“情报建设是我们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是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业务建设,今后要大力加强、主动探究和实践,逐步建成以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为基础的情报网络”。要胜利地侦查职务犯罪,就要擅长发觉并驾驭职务犯罪信息情报。侦查是建立在对案件线索分析的基础之上,特殊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来源的多少,是关系到检察机关是否有案可办的前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假如没有发觉各类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失去了侦查的坚实基础,职务犯罪侦查就成了无源之水,对职务犯罪的揭露、惩治更是无从谈起。因而,不断加强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实力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发展的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应然选择。二、制约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的实然因素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刚好和精确发觉,须要一个较为畅通的发觉渠道。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一般被称为“线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现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情报即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相关被害人控告、有关部门移送、犯罪人自首和检察机关自行发觉等渠道。其中前几种属于被动型发觉,自行发觉是一种主动型发觉。当前,受多种缘由的影响,职务犯罪仍处于多发、高发期。按说应当有大量的“被动型”职务犯罪线索源源不断地流向检察机关,但实际状况并非如此。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着案源枯竭,线索发觉难的尴尬局面,常常为职务犯罪线索煞费心思。因此,目前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发觉实力的客观因素在于发觉渠道的不通畅。究其缘由,主要有:(一)举报制度存在问题,举报线索来源萎缩由于职务犯罪具有相当的隐藏性,假如没有社会公众的举报,检察机关往往很难获得职务犯罪的必要信息情报。通过举报获得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曾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最主要的来源,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举报制度中存在对举报人爱护不力、对匿名举报重视不够等问题,结果导致举报的群众得不到有效保障,群众举报的线索数量逐年萎缩。法律中虽然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举报人的平安,但规定的原则性远远大于其操作性,规定中并无细化爱护举报人的详细措施。而且由于很多体制的缘由,举报材料或举报的内容经常被落入到被举报人手中。由于被举报人往往具有肯定的地位,举报人通常是被举报人的下属或被管辖者,所以很简单招致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新闻媒体上时而有闻一些举报人因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极端事例。这些事例经广泛传播,极大的打击了群众署名举报的主动性,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和不敢署名举报,更多的举报转向了匿名举报。但匿名举报材料的要素一般不如署名举报材料的要素齐全。相当数量的匿名举报缺乏现实内容,信息质量较差,给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实践中依据匿名举报线索侦破的案件比例也较低。对匿名举报侦破率低又反过来影响到群众匿名举报的主动性,因此陷入恶性循坏之中,群众举报的线索来源也由通畅转向了不畅。同时,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和隐藏性,犯罪手段越来越趋向狡猾,使一般群众只知表象不知内情。所以一般群众客观上也往往很难获知职务犯罪的状况,流向检察机关的群众举报线索也就越来越少。(二)控告型与自首型案件来源匮乏一般来说,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它很少有详细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行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而即使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受害的国家单位,出于考核、单位名声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大多单位会选择内部处理并封锁消息而放弃向检察机关控告。所以案件线索来源中通过被害人控告途径获得的比例很低。另外,由于职务犯罪者社会地位较高,自以为犯罪行为不被外人所知,侥幸心理较强。面对着所拥有的名誉、权力和地位,要他们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无异于与虎谋皮。所以,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能接触到真正意义上的自首案件。(三)主动发觉平台缺位由于几种“被动型”职务犯罪案源渠道的不畅,很多基层检察院将思路转向了自行主动发觉获得信息上。但与公安机关拥有广泛的特情、侦察耳目、线人等社会基础资源不同,检察机关缺乏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平台。加上职务犯罪的隐藏性大,知情人一般都与犯罪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很难物色到有效的特情、侦察耳目或线人。因此担当主动出击发觉收集信息情报的任务基本上都落到了自侦部门工作人员身上。高检院内部通知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由依靠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依法主动出击,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觉线索”。但基层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配备都很惊慌,很难花费大量的精力真正深化社会收集信息情报。同时,虽然检察机关寄希望于能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情报互享机制,并以此作为检察机关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有效平台。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之间并没有健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的制度,某些部门甚至不情愿自己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拒绝供应执法的信息资料。因此这些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觉的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或其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可能涉案的信息也往往难以被检察机关驾驭,检察机关主动发觉获得职务犯罪信息的工作也因此受到了制约。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从办案中深挖窝串案或通过办案获得信息情报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主动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有效平台之一。但因为大部分职务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涉案人的口供,而口供具有易变性的特点。这使得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形成了“快侦(快捕)快诉”的办案思路,并作为应付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有效阅历推广。不行否认,快侦(快捕)快诉的确有利于案件的顺当办理。但在这种思路影响下,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缺乏深追细查、刨根问底的工作看法,往往只抓住主要有罪事实和证据快速将案件侦结移送起诉。使不少可以在办案中深挖窝串案或在办案中获得有价值信息的机会白白流失。三、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的必定路径上文通过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现实状况的探讨,分析了制约这种实力的实然因素,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找寻出一条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觉实力的路径。笔者本着多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结合拓宽职务犯罪案源渠道的一些思路,总结出以下几种加强这种实力的基本途径。(一)通畅群众举报渠道首先,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对署名举报的保密制度,并完善举报人爱护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平安”,但该规定原则性大于操作性,详细的爱护措施、爱护机关以及未能尽到爱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很难在实践中得到执行。因而有必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制定相应适当的详细措施来爱护举报人。如在移转举报材料时隐去举报人的信息;对举报人遭遇撤职或其他报复时供应刚好和全面的爱护;严格限制对举报人信息的知情面,禁止披露举报人信息等等。将举报人爱护的详细措施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对举报渠道的通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检察机关应当供应畅通的举报途径和规范的举报处理制度。目前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供应了网上举报、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无障碍的举报方式,畅通的举报途径正在逐步形成。但举报处理的规范化程序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处理的规范化程度涉及到举报能否得到刚好处理和举报结果能否得到刚好反馈。只有对举报刚好处理和刚好反馈,才能增加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假如控告材料经查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理由通知控告人。该规定只明确要将处理结果和理由反馈给系被害人身份的控告人,对举报人是否应当反馈、如何反馈都未作规定,更不用说对匿名举报的反馈了。刑事诉讼法同样也规定要刚好处理举报材料,但并未明确的期限规定,许多线索因为可查价值的问题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长此以往,必定影响到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念,而检察机关面临举报线索萎缩的缘由之一正是举报人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信念的逐步弱化。在实践中,一旦检察机关对某一个领域的职务犯罪侦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该领域涉案举报线索数量就会突增的现象也反证了这一点。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举报刚好处理和刚好反馈,在获得举报人的信任上下功夫。明确只要有举报,不管事情大小,署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都要刚好绽开调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刚好移送并告知。不管是控告人还是举报人,都应对其刚好反馈调查结果。以此重拾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念,通畅举报渠道。再次,要完善和落实举报嘉奖制度。目前对举报有功人员嘉奖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嘉奖举报有功人员暂行方法。该方法虽然明确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嘉奖,但嘉奖的标准、奖金的领取等细微环节方面考虑尚不够周密。致使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到位,很多举报有功人员的嘉奖并未得到兑现。这就有必要依据查实犯罪数额确定一个比例作为奖金,并确定支付奖金的多样化方式等等使举报嘉奖制度能够落到实处,以提高群众举报的主动性。(二)拓展发觉渠道拓展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发觉渠道首先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尝试建立特情制度。利用特情、线人是公安机关发觉、收集犯罪信息情报常用的手段。公安部颁布了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特情工作和特情人员作了规范,并在实践中通过特情供应的信息在打击刑事犯罪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这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工作无疑具有借鉴作用,职务犯罪的隐藏性特点更加须要特情人员供应足够的信息使检察机关驾驭侦查的主动性。但检察机关特情制度的建立因缺乏历史阅历和广泛的社会基础做依托,只能从简洁和基础做起。首先,可以依据自身已查办过的案件,限制一部分“污点”特情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污点人员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一些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检察机关目前正着力建设的行贿人资料库是侦查基础性工作之一,可以从中物色一些行贿人,通过驾驭其某些污点,使其为我所用。其次,可以在简单滋生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部门与行业支配或发展特情人员,从内部挖掘案件线索,更好地为侦查服务。再次,比较简洁可行的是发展一些边缘性的特情人员。这些人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特情,而是侦查人员在自己的交际圈中找寻的亲戚或挚友。这些人员一般只供应一些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起到协助办案的作用。当然,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特情在实践中仍处于摸索阶段,同时缺乏法律的保障,所以在尝试建立特情制度时应当非常谨慎,特情的审批和管理,特情的平安爱护等等问题都须要予以考虑。此外,从实践来看,拓展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发觉渠道还可在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努力:一是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增加职务犯罪信息的敏锐感。侦查人员因其职业的敏感性,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接触各类事务时,有可能从中发觉一些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上刊登的内容分析收集各方面的资料,整合涉案信息。二是要在平常办案中强化深挖意识。从办案中深挖窝串案和获得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是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深挖获得的信息,往往质量高、可信度大。所以在办案中不能拘泥于就案论案,快结快诉,而是应当查案与找案有机结合,提高线索的开发利用价值。(三)构建资源共享的发觉平台职务犯罪发生的领域和发案机制既有特性,又存在共性。通过对职务犯罪发案状况的整合归纳,可以从中分析出规律性的东西,便于形成涉案信息的网络化效应,从而提高线索的价值和利用率,并以此构建主动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平台。要构建信息共享的发觉平台,首先要加强上下级、兄弟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刚好对有关信息进行报送和移送,实现信息情报的资源共享。同一地区的职务犯罪发案状况往往具有交叉性和行业性的特点。上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依据下级机关侦查案件的报送状况,综合分析其中的共性问题,利用信息量大的优势,建立较为具体完备的侦查信息资料库。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用于分析、驾驭肯定时期和阶段职务犯罪的动向、特点,从中预知某类犯罪出现和增多的趋势,事先做好防范和限制工作。也可以在侦查案件时通过信息库即时调出涉案相关信息,为快速侦破案件供应帮助。这有利于克服各基层检察院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不利局面,达到规模经营和开发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效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其次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资料移送备案制度,完善侦查资料库的建设,构建主动发觉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其他法定职能促成信息情报移送共享机制的建立。检察职能中的侦查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制度,以便对行政执法中发觉的涉嫌犯罪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该制度已在实践中通过各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得到确立。检察机关可以以此职能为依托,以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连接制度为契机,要求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在此过程中,自侦部门则可充分利用所移送的备案资料,从中采集有关的信息情报建立和充溢侦查资料库,便于刚好发觉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与有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制度的构建,将为检察机关主动发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供应长效性的平台。【注 释】社科院语言探讨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1013 年版,第934页;郑广宇:职务犯罪侦查实力建设思索,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5期(下);王德合著: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与组织指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参考文献】1、文盛堂著: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高校出版社 2022 年版;2、朱孝清著:检察机关侦查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3、张兆松著:刑事检察理论探讨新视野,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2 年版。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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