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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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其运行全过程进行调控、检查和监督。通过公开内容及程序的设计,建立规范执行和约束到位的制度,促进建立和健全选任干部的监督机制,确保选准用好干部。本课题组深化调研,提出了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路。 实现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必需将选人用人的举荐环节、考察环节、决策环节的操作全程公开,并按法定程序及相应制度规定的要求来检查监督所公开环节操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发动群众广泛参加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预防选人用人偏差并刚好订正。因而,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要求我们对监督机
2、制的设计既要相互协调、协作,又要符合民主、科学的原则,达到有序运作和有效限制的目的,切实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真正落实广阔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一、明确限制目标,完善选人用人全程公开内容及要求 全程监督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监督谁?当然是对选人用人主体进行监督;其次,监督什么?应为选人用人主体选人用人工作的全过程;第三,谁来监督?主要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监督主体如组织系统的干部监督部门、纪委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依法监督。 (一)对举荐者及举荐工作的监督 举荐是选人用人工作的起点。条例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
3、干部,必需经过民主举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举荐是扩大选任工作的民主性,注意群众公认的形式之一。以往的举荐工作,往往停留在主要由上级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确定人选之后,再让群众投票的“民意测验”层面上。这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举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洁地以票取人”的模糊规定有关。因为举荐不是唯一的依据,而且“重要”不“重要”缺乏衡量的标准。因此,如何让优秀人才被举荐上来,又如何让举荐者切实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起责任,举荐者的责任心、公正观,干脆影响到选人用人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需在举荐的环节上,突出对举荐者及举荐工作的监督,这是我们在设计举荐机制时应考虑的重点。
4、 应当变更举荐工作由组织上主持举荐而群众被动参加的局面,变更领导人或上级部门提名、随意举荐等不正常状况,必需为举荐设计完备而严密的程序,让举荐者真正对党和人民的人才事业负起责来。 1.严格履行署名举荐手续。设计出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干部举荐表,栏目包括被举荐者基本状况、主要业绩、举荐理由,以及举荐者姓名。即由不记名举荐式改为记名举荐式,将填写举荐表作为各级领导举荐干部的必备手续。 2.确定举荐表的地位。填写举荐表,应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启动程序。任何举荐包括民主举荐、联名举荐、领导人举荐等都必需由举荐人亲自填写举荐表。任何举荐,都必需是署名的。没有举荐表,或举荐表上未署名,则严禁组织人事
5、部门将任何人纳入选拔任用的视野,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明确举荐者的法律责任。为杜绝不负责任的举荐以及任人唯亲等不正常现象,应当要求举荐者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署名举荐的被举荐人在被举荐时就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群众对其腐败或工作实力已有剧烈反映的,在被举荐、考察、任用后案发,则应追究举荐者识人不明的失职之责或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4.惩处不履行举荐责任者。对单位主要领导,应在其工作职责内加上举贤荐能的责任,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标准,也作为评价其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因胆怯举荐失误而推卸举荐责任,有贤才而不举荐或者对人才打击报复的,也应追究其责任。 5.公开选拔标准。有什么样的职务空缺
6、,须要向社会选拔什么样的人才,以什么标准选拔人才,必需是在举荐之前,以法定的形式在法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开。并且,一经公布即产生法定约束力,本次选人标准不得再做变更。 (二)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选人用人者在考察阶段是如何做出推断,最终又是如何确定的?往往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选拔环节的重点在于公开选拔过程,让群众知情,发动群众参加,面对社会接受监督。 1.确定向社会公开的载体。应当用立法的形式规定,选人机关必需在本级政府的网站上发布选人信息,并且同时要在相应的省、市级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布选人信息。 2.公开被考察人基本状况。简历、学历是必需公布的基本要素,同时要公布被选拔人以往的主要工作业绩、
7、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获得举荐票数的状况等。 3.公开被考察人考察评价结论。在考察中找不同层面多少人谈话,考察组汇总分析过程,形成的评价结论,参与考察评价人员签名等状况均予公开。 4.公开选拔结果。干部的任用信息要定期不定期予以公布。如有可能,选拔某人的理由,在选拔过程中有反对看法的却不予接受的,也要逐步实现公开化。 (三)对任用工作的监督 经举荐选拔的合格党政干部能否得到任用,不合格的人选最终是否被淘汰?是我们考察任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党纪的核心。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对任用者的任用行为进行监督。 1.任用标准方面。任用标准必需事先公布,这种标准应当细化到如何确定取舍。任用
8、标准应是明确的、不行随意更改的。如有违反,可以认定为做出的干部任免确定无效。 2.选拔过程方面。全部的探讨、汇报、确定环节都必需有书面记录,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以外,能公开的应逐步向社会公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面试环节,考官的姓名和详细评分也应公开,这样,既能使考官自我约束,也便于群众对其进行监督;对公示期间的反映件,要查实并将调查结论向反映人反馈,向社会公开;对被选拔人政审、体检是否合格的主要结论,亦应向社会公开。 3.任用程序方面。严格执行任用决策的程序:(1)填写人选产生程序状况表。拟任人选上常委会探讨之前,必需填写人选产生执行程序状况表,从民主举荐工作起先,到书记会探讨必需遵循的程序执行
9、的状况登记,并有详细负责人签字,此表填后存档,作为常委班子选任干部工作的记录之一。(2)汇报人选产生过程。常委会对干部任用的探讨,由组织部负责人向常委会汇报人选产生过程。不许用口头做出确定,更不得示意、强迫,甚至威逼有关部门执行个别领导人的意图。(3)探讨状况认证。要明确规定,对每一任用行为,组织人事部门、书记会、常委会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探讨前必需签到,探讨中,必需明确表明自己的看法,阐明赞成、不赞成或缓议的理由,任用探讨、确定的记录必需完整,参与者的发言、观点、确定都必需记录在案。假如发生用人失察或有意混淆黑白、违法违纪的状况,可以用类似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方法,通过查阅记录追究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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