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目标,设立行政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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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目标,设立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 设立行政法院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记,对于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值得留意的是,24 年前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已无法满意当今社会发展的须要,无法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亟待做出修改和完善。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必需抓住影响制约行政诉讼制度的关键问题。从行政诉讼实践来看,目前最亟待改革的事项是行政审判体制,而设立行政法院是比较适当的选择。 关键词: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审判;审判体制改革;行政法官 一、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现状分析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化解社会冲突,规范和限制行政权
2、,保障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纠纷不断增多,官民冲突激化形成了大量行政争议。但是,由于受到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制约,无法有效解决大量的行政争议,使得人民群众往往通过信访等途径进行维权,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严峻影响了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各种干预,出现了受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难以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造成了法律实施不良、中心政令不通、违法行为无法订正的现象。 行政诉讼制度面临逆境的最主要缘由在于行政审判体制出现了问题。由于行政争议的特别性,行政审判体制所暴
3、露的问题相较于我国司法体制一般性问题具有独特性,这些问题严峻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详细表现如下。 行政审判难以解除干预,严峻阻碍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 独立的司法机关是行政审判得以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现有的体制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占有优势地位,法院的人事和财物皆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在以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争议中,法院要做到公正无私就显得底气不足,难以解除来自行政权的干预;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同样受制于法院内部行政化的不合理干预。一些法院为获得来自地方党政机关在人事支配、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往往迫使法官在行政审判方面加以让步,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正是
4、由于法院的不独立为行政权干预行政审判打开便利之门并最终得以实现。 行政诉讼执行问题已成行政审判中法院面临的难题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因其自身利益的驱使,加之法治思维的欠缺,使其自然具有对行政诉讼的抵触心情。这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对法院受案、审理、判决阶段的种种干预,还表现在败诉后对法院判决的抗拒执行、抵制执行,甚至有意刁难。使得原告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获得的公正判决,遭到被告行政机关的无视,原告本已经通过胜诉判决获得的合法权益因为无法执 行而化为乌有,造成政府败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犹如废纸的现象普遍存在。 行政审判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 在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有些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超
5、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状况比较普遍。法院、相对人、行政机关就一个案子一再协调,往往耗时特别长。法院的裁判率过低,相对人撤诉率过高,其中大多数为非正常撤诉。此外,在行政案件审判中,相较于民事、刑事审判,原告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要高出很多,法律适用不正确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另一方面,审判资源存也在奢侈现象。对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行政庭来说,案件比较少,法官待遇也相对较差,加之行政审判中的种种阻碍,这导致基层行政庭难以留住专业的、优秀的审判人员,原有的行政审判人员专业性也较差,进一步导致了案件审理质量的低下。 司法权威缺失,在行政审判中尤其突出 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受制于党政机关,法官更是难以具备足够的抵挡外来的
6、不正值干预的实力。这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一方面,行政机关的特权意识越来越严峻,不把法院放在眼里,法院对其也手足无措,司法的权威性在行政权面前不值一提;另一方面,行政审判质量不高,司法腐败现象滋生,造成人民群众更加对法院和行政诉讼不信任、不认可,使得司法的权威性不被信仰。正是一件件不公正的行政争议案件的不断累积,才最终造成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流失。 二、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的路径选择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思路 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种种的问题,使得行政审判不仅难以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更难以有效解决各类行政争议,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因而势在必行。我们提倡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有志气解除来自各方的干扰,
7、但我们更应为他们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供应法制上的保证。1目前改革的方案有以下3 种设计。1.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增加选择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情形,相对集中行政案件管辖权,允许原告选择第三地法院管辖。同时,提高法院的审级,凡是以政府为被告的,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上级政府同级的法院管辖该案。2.在现有行政审判体制基础上,设立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分院或者巡回法庭,旨在发挥分院和巡回法庭的特别性和刚好性的优点,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基层法院拒不受理、执行机关拖延执行和行政机关抗拒执行案件等问题。3.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阅历,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特地负责行政审判工作。 由于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全面性
8、的危机,在选择改革路径时必需选择整体性的结构化改革,因而第一种方案和其次方案虽然较为现实,但不能根本性解决问题。改革的目的非为治标而意在治本,为此,设立行政法院才是改革的根本出路。建立一套由最高人民法院垂直管理的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不仅可以摆脱地方限制,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还能够有效解决学问产权、税 务、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争议,同时,还可以有效监督各级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中心政令畅通。这种体制既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行政审判的相对集中,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还有利于行政法官积累行政审判阅历,提高办案质量。 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的行政审判体制将行政审判组织设于一般
9、的司法组织当中。现实问题表明,这样的设计效果并不好,无法发挥行政审判的功能与作用。独立于现有司法组织的行政法院对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判中存在的多方面问题具有必要性。 1.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提高司法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除了能大大提升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加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实力,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目的外,这种体制上的变更还可以打破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角力中弱势的局面,从整体上逐步扭转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对比,提高司法权的权威地位。同时,通过独立的行政审判体制尝试也可以为全面实现审判独立奠定基础。对于司法权本身来说,其最重要的基础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拥护,来自于被广泛地信
10、仰。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目前人民法院权威性和公正性因司法腐败和不公不断遭遇公众质疑,假如独立的行政法院能够解除干扰,公正地裁决行政争议,切实地保障合法权益,忠实地履行监督行政权的职能,这将有助于确立法院是人民权利庇护人的形象, 重新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进而可能整体性地改善我国法治的现状。 2.设立行政法院是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突破口 设立行政法院不仅是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的详细内容,从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全局来看,其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容、步骤与方向的改革。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始终难以推动,在行政诉讼法面临修改之际,欲使改革确有成效,必需在步骤、方向和详细领域等方面
11、找寻到一个合适的突破口。行政诉讼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以权制权的诉讼形态,对审判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要求相对较高。基于此,现行行政审判所处的窘境是当前体制缺陷最集中、最深刻的显现,是影响审判权独立最主要的冲突所在,从而是司法体制改革最须要突破的领域。所以,以行政审判体制为改革的方向是可行的,设立行政法院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必要的。 3.设立行政法院是克服行政审判体制障碍的须要 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行政审判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现有体制下,法院面临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种种障碍,当受到行政权干预时司法权所处的弱势地位暴露无遗。同样,就原告方而言,行政诉讼极高的申诉率、上诉率和撤诉率则反映出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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