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的新型法律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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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的新型法律关系 内容概要:在市场经济中,技术的发展与法律的变革和创新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电信已成为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人们在电信生产活动中必将形成新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用法律来调整,即是本文所论述的电信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在电信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电信法律关系是与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同等的部门法律关系,各种法律关系之间虽具不少共同之处,但并不相互涵盖与从属。本文在对电信法律关系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论述了电信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征及其爱护措施。就目前我国的总体状况来说,对电信法律制度的探讨相对落后于这项技术的发展本身,其实,如何维系法律制度对技术和市场的发展
2、发挥促进作用,乃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法律关系 电信 电信法律关系 一 、电信法律关系概念 从法学理论发展史看,法律关系是为说明法律现象特殊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术语,也是现代法学理论中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我国建国以前,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主要来自德国和日本,建国以后,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主要来自苏联,并形成了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说、大三要素说、小三要素说、二要素说等。依据中国大一百零一科全书中的定义,“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是: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权利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
3、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简称为权利客体。”1这是法律关系三要素说的经典论述,突出了法律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性。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形态中的一种,即社会关系在受到法律规范调整时,而出现的区分于一般社会关系的特别状态。在法律体系之内,依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及其调整方法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不同类型的法律又有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我国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爱护。与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一样,电信法律关系属于部门法学的法律关系概念,它是指由电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电信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不能随意
4、规定某种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参与者随意建立的,它所体现的意志内容必需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正如马克思所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成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电信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的形成,必需建立在电信生产的基础之上。 电信,依据国际电联的定义,是指“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放射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象、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在我国的电信条例中,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放射或者接收语言、文字、数据、图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1835至1
5、837间,美国人莫尔斯独创了人工电报装置并设计出莫尔斯电码,1876年,贝尔独创了电话。随着电报和电话的出现,人类迎来了“电气通信时代”,这给传统通信手段带来了划时代的变革,它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扩大了信息的传递范围,因此,电信自问世以来,便得以不断推广和普及。近20年特殊是近10年来,电信业更是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已从固定电话、电报、传真等传统业务领域拓展到了卫星通信、无线寻呼和蜂窝移动通信以及互联网通信等领域,电信业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到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马克思认为,电信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现在,电信已经成为现代生产过程在流
6、通领域的接着和进行社会再生产的发展条件。 人们在电信生产过程中必将结成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是社会的物质关系,它反映到法律的思想领域就形成了电信法律关系。电信生产关系与电信法律关系之间在范畴上属于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物质生产关系是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即法律关系最终确定于物质的生产关系,但由于精神领域具备能动性的特质,电信对于实现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也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本身,它必需借助于与其具有适应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益,保障电信网络与信息的平安,最终促进电信业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电信虽成为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与农业
7、、采掘业和加工业并列为第四物质生产部门,但电信同工业、农业等其他物质生产部门比较,除一般共同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如电信为社会供应的效用不是实物形态的产品,而只是供应劳动服务即电信服务,电信通过信息内容场所与空间的变更而产生效用;其次,电信的生产过程也是用户的运用过程。这一特性确定了用户对电信能否快速完成生产过程极为关切;另外,电信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因此,必需建立统一的电信网和相应的指挥调度系统,统一的技术业务体制和标准及规章制度。电信生产过程中的特点确定着在电信管理和电信服务过程即信息传递过程中和管理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手段具有自身的特点,它既与其他的部门法律关系存在共性,但又
8、不涵盖或被包含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之中。 二、电信法律关系要素 依据法律关系三要素说,电信法律关系要素包括电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电信法律关系主体。电信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电信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简称电信主体。我国的电信主体包括电信管理部门、电信企业及电信用户。 电信管理部门主要指国家电信主管部门与地方电信管理部门。电信活动有时与公安、工商、价格等其他管理部门存在亲密联系,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平安审核以及对违反网络平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则由公安部门负责。因此,除电信管理部门之外,其他管理部门在有的状况下,也可以参加到电信法律关系中来,
9、而成为电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信企业包括电信设备制造商、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供应商、接入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应用开发商等。它们干脆从事电信生产,是信息技术革新的主力军。另外,依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国投资者将被允许进入中国的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服务市场形成合资企业,这些合资企业也可成为我国电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信用户是指运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的组织和个人。2003年底,我国的互联网用户数已接近8000万。1我国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的规模在世界也跃居前列,2003年10月底,我国电话用户超过了5亿户,其中固定电话用户达到2.55亿户,移动电话用户约2.57亿户,网络规模容量居世界第一。
10、2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及数字差距的渐渐缩小,电信用户将会越来越普及。 2、电信法律关系内容。电信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电信主体依照电信法律规范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的总和。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因素,紧密联系不行分割,在电信法律关系中,电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亦相互依存,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电信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电信管理部门的权利是由法律授予电信管理部门管理电信事务、服务电信市场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职权。电信管理部门作为电信业的监管者,具有如下基本权力:电信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确定权,即电信管理部门对电信企业或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单方面处置的权力。吩咐权,即电信管
11、理部门依法要电信企业或电信用户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权力。监督权,即对电信企业、电信用户的遵守法律状况进行了解和处理的权力。制裁权,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电信企业或电信用户赐予惩罚的权力。电信管理部门的义务包括:依法管理,制定并负责实施电信规范性文件是管理的主要形式。正确行使裁量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补偿或赔偿。依法供应服务。 电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依法经营权是电信企业最重要的权利,另外一项重要权利是对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行使监督权。由于电信企业存在不同类型,因此它们各自所担当的义务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电信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供应服务。经营本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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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电信市场 竞争 中的 新型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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