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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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土地是农夫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夫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沟通座谈、深化走访、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探讨。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究,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供应一些助益。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目前,*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靠近红线,农
2、业人口逐年削减,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允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其次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安排权的起点是公允的。二轮土地承包刚起先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峻,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2、农村土地政策改变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22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时弃耕抛荒的农夫包括很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冲突纠纷不断上升。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冲突纠纷一百零一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3、农村土地功能改变引发土地收益冲突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
3、,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安排,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冲突。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流淌,但土地却是不行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改变,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状况也日益困难。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4、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运用权和受益权。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安排,并助丢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三是离婚妇女。假如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2022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假如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接着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
5、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冲突,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接着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安排并没有卑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确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假如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详细表现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详细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运用、经营和收益的
6、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安排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安排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安排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冲突则更加突出,假如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假如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安排权。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基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
7、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夫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旧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日,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退。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
8、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安排、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裂开,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运用权和受益权。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淌的冲突性仍旧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2022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安排。而依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淌,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淌性已经大大增加,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冲突。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加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
9、为男性,思索问题、做出确定也往往从爱护男性家族利益动身。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需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经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有土地承包权。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益关系的差别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
10、来不利。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济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安排上的违法确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很难为侵权妇女供应救济。二是司法救济的缺失。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四、*市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做法和案例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纠纷调处状况。市妇联与市农委亲密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内,针对农村妇女婚入、婚出等缘由产生的侵权现象,开展法律、政策、调解等方面的救济。2022年,市农委条口受理涉及农村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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