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用药特征在制药专利中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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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析用药特征在制药专利中的作用 药学专利事实上包括两种,一种是产品,一种是方法。产品包括化合物、药物或药物组合物等。对于方法专利,出于好用性及人道主义考虑,我国专利法其次十五条明确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进一步细化为:物质的医药用途假如是用于治疗疾病,则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假如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这就使得专利代理人或专利申请人纷纷将物质的医药用途专利以制药用途的方式加以撰写。在权利要求中不再出现“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字样,取而代之的为“在制药中的应用”、“在治疗某病的药中
2、的应用”等。实践中,在将治病方法转变成为制药用途写法的撰写过程中,常常会以“用药或给药方法”来对制药过程进行限定。这些撰写技巧是否符合专利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业内对此有不少争议。笔者结合自己所代理的一件专利无效案件,来谈谈用药特征在制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某制药企业针对国家学问产权局于2002年12月25日授权的,申请日为11014年10月1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11013年10月15日,专利号为94194473.9,名称为“用5-还原酶抑制剂治疗雄激素引起的脱发的方法”的美国默克公司的独创专利提起了无效诉讼。该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 “17(N叔丁基氨基甲酰基)4氮杂5雄甾-1-烯
3、-3-酮(以下简称目标化合物)在制备适于口服给药用以治疗人的雄激素引起的脱发的药剂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的药剂包含剂量为0.05至3.0mg的17(N叔丁基氨基甲酰基)4氮杂5雄甾1烯3酮。” 其中所涉及的物质为该目标化合物,所制备的药的适应症为由人的雄激素引起的脱发,该药的用药方式为口服,并且该药的运用剂量为0.05至3.0mg的目标化合物。 恳求人供应的证据3(EP0285382A2,公开日为11018年10月5日)公开了一种化合物在制备治疗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运用的原料为目标化合物,所制备药物的适应症为雄激素引起的脱发。与证据3相比,该专利的区分特征就在于:(1)本专利限定该药物的运用
4、剂量为0.05至3.0mg;(2)本专利限定了给药方式为口服给药。 我们可以看到,此两点区分特征均为用药的特征。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在于用药特征能否对制药方法专利起到限定作用?下面援引一段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508号无效宣告确定的内容: 作为一个一般原则,用药特征其本身对于制药方法的技术方案不起限定作用,因为物质的制药用途事实上等同于药品的制备方法,作为药品的制备方法,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征,即能干脆对其起到限定作用的特征只能是原料、制备步骤和条停、药物产品形态或成分等特征。用药是药物制备完成之后的下一步骤,制药与用药是两个步骤,其时间域并无重合。不过,假如特定的用药过程客观上
5、对制药提出了肯定要求,如对制药方法的原料选择、制备步骤以及产品成分等特征产生了影响,从而确定其对于制药方法的权利要求是否起到限定作用。 上述的区分特征(1)为本专利的药物能以约0.05至3.0mg的剂量运用,其含义为在单位时间即一天内,给患者服用0.05至3.0mg的有效成分。为满意上述服用剂量,患者可以多次服用较低含量的药物,也可以较少次地服用较高含量的药物,这是一般的生活常识,并且,只需简洁推理即可以明确该专利的说明书中其实也持这种观点。所以剂量与活性成分含量并无必定联系。另外,更为明显的是,药物的服用剂量更不会对制药的原料、制造方法以及适应症等产生限定性的影响。所以,该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
6、不具备限定作用,在新奇性、创建性的评价中视为不存在。 对于上述区分(2),合议组认为,其虽然涉及的也是药物产品的运用方法,但是一般其隐含肯定的产品技术特征,如口服给药要求其辅料必需适合口服,这就对辅料的选择起到了限定作用,即上述区分(2)肯定程度上对药物产品起限定作用,因此,本专利与证据3的区分仅在于限定了给药方式为口服。 但由于口服方式并没有给上述专利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其技术效果完全是由于选定了特定的剂量范围所带来的。因此,该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并经两审终审维持无效确定。 由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对于专利申请中能否以用药特征对制药方法或物质的制药用途专利进行限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是要区分
7、对待,对于能对制药过程起到限定作用的特征在推断新奇性、创建性时赐予考虑,而对于不能对制药过程起到实质性限定作用的特征则不予考虑。 案例评析 1.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仍要接受专利法其次十五条的检验 专利法其次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以及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对此,审查指南中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指出:物质的医药用途假如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其次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独创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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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药 特征 制药 专利 中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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