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挑战与回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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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挑战与回应 摘要 行政惩罚确定公示是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既有惩罚信息进行政府治理的制度创举,在执法实践、公众诉求、政策引导等多元社会动因的共同作用下应运而生,兼具规制性、爱护性和评价性三维功能取向。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广泛运用引发了关于其合法性与正值性的质疑,面临属性界定模糊和暗藏潜在风险等现实挑战。在合法性与最佳性的双重视角下,宜将其界定为一种融行政自制与声誉机制于一体的复合型行政方式。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兴起为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修订供应了智识来源,同时也有助于反思和弥补行政行为形式论的不足。 引言 行政惩罚确定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惩罚,并将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当事
2、人以后,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或信用共享平台等渠道,主动寻求向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社会群体公开行政惩罚结果信息。不同于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信息,行政惩罚信息属于负面的不利信息,一旦公示不当,其受众的不特定性和信息扩散的连锁反应不仅会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额外压力,而且会造成惩罚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简言之,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不啻于行政执法领域的一场地震,催生出是否应当公示、由谁公示、公示什么和如何公示等一系列关于其合法性与正值性的法律追问。 一、兴起: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生成逻辑 行政惩罚确定公示是对诸多共性行政法现象进行积累和总结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抽象集合概念,同行
3、政惩罚裁量基准等改革探究相像,其最初并不是中心意志自上而下推动的产物,而是一系列社会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时期,行政惩罚确定公示彰显出多元价值取向。 兴起动因:内忧外患中的夹缝求生 动因一:行政惩罚自身执法威慑力下降。我国的行政惩罚法制定于上个世纪末期,法律文本中设定的行政惩罚种类对违法者的震慑力不足。行政惩罚既无法在第一时间发觉和查处违法行为,又无法在惩治力度上赐予违法者致命一击,其被动性和功利性问题是导致行政执法信任危机的根源。申言之,作为秩序行政领域最具典型性的行政执法手段,行政惩罚的实效性难以得到保障。 动因二:社会公众对行政惩罚裁量权滥用的不满。目前,大量法律规范都有
4、行政惩罚条款的设置,拥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和托付组织更是数不胜数,使得行政惩罚裁判的尺度难以统一。同时,由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行政惩罚机关在面对个案时往往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面对公众对行政惩罚公正性的质疑,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借鉴近年来法院系统推行的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主动尝试将惩罚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检验。 动因三:政府监管重心的挪移和监管手段的革新。一方面,政府监管的重心由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在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第一次提出要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5、,刚好公布查处结果。2022 年 2 月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要求试点单位要依法刚好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另一方面,失信惩戒成为新的政府监管手段。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 6 条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惩罚信息。可见,行政惩罚确定公示已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 综上所述,正是在行政惩罚实效性不彰、社会公众普遍不满的内忧外患之下,行政惩罚执法机关夹缝求生,顺应政府监管政策变迁的潮流,借鉴法院系统司法裁
6、判文书上网等改革举措,主动创设行政惩罚确定公示制度。 兴起意义:多元并举的功能优势 一是规制性功能。对惩罚当事人而言,行政惩罚确定公示借助社会的道德评价和人的羞愧心理,对惩罚当事人施加潜在的不利影响和社会压力,提高其违法成本,降低再犯可能性。换言之,信息可以动员第三方对目标受众施加影响,并促使他们作出变更。对潜在违法者而言,行政惩罚确定公示具有以儆效尤的矫正力,给主观上企图尝试违法或未被执法机关发觉的潜在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爱护性功能。向社会公开惩罚结果不仅曝光了违法事实,而且将行政惩罚机关的惩罚确定、理由、依据、裁量标准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形中起到了强化社会监督、防止行政惩罚裁量权
7、滥用的爱护性功能。同时,被惩罚人会参照公开的案件信息,逐项比对从而找出可能涉及不当行政行为的漏洞,为其进一步维权供应支撑。另外,对社会公众而言,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也具有公共警告和风险警示的色调,可以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和交易预期,尤其是引导消费者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三是评价性功能。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为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状况的评估供应了大数据,有关机构可以通过对公开的行政惩罚数据的统计和处理,观测市场运行中哪一行业存在监管漏洞、社会治理中哪一公共领域的违法行为较为集中,进而剖析现象形成的缘由,提升政府治理的针对性。 二、挑战: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现实困厄 由于兼具规制性、爱护性和评价性三维功能取向,
8、行政惩罚确定公示成为当下行政执法领域的新宠。相比传统吩咐限制型规制形式,其干预强度更小,与转变政府职能和放松事前管制的市场规律不约而同。然而,作为一项未型式化的治理手段,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也面临一系列现实挑战。 属性界定困难 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于外在形式上是一种信息公开行为无疑,但若仅仅将其归入信息公开的程序性限制,则会使行政惩罚等负面不利信息与政府职能信息、行政规划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等中性的政府信息相混同,从而淡化了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多元化功能价值。其一,行政惩罚确定公示是否是一种新的行政惩罚。有学者将曝光醉驾名单定性为行政惩罚结果公开的代表事例,将扫黄打非中违法者姓名公布定性为声誉罚的代表事例
9、。试问,既然均为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表现形式,为什么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名单是一种声誉罚,而曝光醉驾名单就不是呢?两者之间对当事人声誉的影响是否有明显的差异,从而导致定性完全不同?若将行政惩罚确定公示说明成行政惩罚,那么又会面临一事不二罚的问题。其二,行政惩罚确定公示是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一般而言,行政惩罚义务的履行与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必定联系,但在惩罚确定执行难的特别情形下,诸如公布污染受罚企业整改名单的行为则带有督促污染企业仔细履行惩罚确定的目的。其三,行政惩罚确定公示是否是一种公共警告。虽然行政惩罚只针对既成过往的违法事实,但特定情形下的惩罚确定公示也可能具有公共警告的属性。例如,食品药品
10、监管部门一旦公布对食品抽检不合格企业的惩罚结果,将干脆影响到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的购买预期,此时,行政惩罚确定公示具有公共警告的行为特征。可见,关于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类型化尝试很难找到一种与之完全对应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不足 如下表所示,通过梳理干脆明文确立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法律规范不难发觉,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只有个别条款有所提及,大多数规范依据为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总体效力层级较低。在行政规章层面,虽然既有地方政府规章,又有国务院部门规章,但仅仅局限于上海、浙江等个别省市和工商管理总局等少数部门。可见,关于行政惩罚确定公示的法律规范总量偏少,立法部门级别较低,内容失之简略,绝大多数规范
11、文本都是以国务院或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政策性特征较为明显,难以为改革试点供应规范指引与合法性限制。对此,我们不妨追根溯源,从行政惩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两部法律位阶较高的规范文本中找寻法理支撑和制度依据。 在行政惩罚法中,虽然确立了惩罚公开原则,但法律条文并未明确划定惩罚公示的内容、对象和方式。首先,在惩罚公示的内容上,该法第 4 条仅明确规定了有关行政惩罚的依据必需事先公布,便于社会公众知悉和了解,即惩罚依据应当公开,而对惩罚过程中的立案文书、证据材料以及作为惩罚结果的行政惩罚确定书能否公开未置可否。其次,在惩罚公示的对象上,除该法第 4 条中惩罚依据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外,不论第
12、 34 条中惩罚确定作出前的告知义务,还是第 37 条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亮证执法、第 40 条惩罚确定书的送达以及第 42 条的惩罚听证等,其公示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未涉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再者,在惩罚公示的方式上,该法体现出的公示媒介多是通过口头传达或纸质文书的送达,没有关于通过新闻舆论和网络传媒予以公开的意涵。简言之,行政惩罚法中的惩罚公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惩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救济权,而未对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予以规范。 作为一种信息公开的方式,行政惩罚确定公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范依据也并不充分。该法第 10 条第 11 项规定,关于环境爱护、
13、公共卫生、平安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状况应当重点公开。诚然,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信息与社会公众的生命平安和日常生活休戚相关,属于该法第 9 条所指涉及切身利益和须要广泛知晓的范畴,那么,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以及卖淫嫖娼等治安违法行为是否与当事人之外一般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呢?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须要知晓呢?这唯恐很难得出完全确定的答案。 潜在风险隐忧 1.权利冲突的风险 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中主要存在公示机关、惩罚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三方主体,公示机关的信息发布权、惩罚当事人的隐私权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可能产生肯定的冲突。行政惩罚是对详细行政相对人的负面和否定性评价,且其间夹杂或
14、者隐含着个人敏感信息或企业商业隐私,公示机关若不作区分而一并公示,将会对个人或企业产生不行逆转的负面影响,进而波及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此时,公示机关的信息发布权和惩罚当事人的隐私权之间就会产生张力。相反,若行政惩罚确定公示趋于保守,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切身利益或者须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惩罚结果不予公开,则会加剧惩罚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公示机关的信息发布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正是由于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无法截然分开,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间具有自然的冲突,才导致行政惩罚确定公示中信息发布权、知情权和隐私权三者之间权利冲突的可能。 2.功能异化的风险 当某一行政机关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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