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民事诉讼法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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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民事诉讼法原则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表征着该法律的内在精神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弥补立法的局限性,而且对民事诉讼的详细规定和审判实践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但我国现行规定内容庞杂、标准不统一、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无论从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的内在要求,还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通行诉讼理念相吻合都存在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和特征,探讨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为完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供应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反思1、标准
2、不统一、基本原则范围宽泛将一些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内容纳入第一章中,事实上降低了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堆砌之嫌,不能发挥基本原则的主动功能。表现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混淆。单抽象就内容而言两者很难区分,但制度是体系化,系统化的行为规则,以规范性详细性可操作性为特点,他的功能重点在于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而基本原则的特点正如前文所述具有抽象概括性,而不具操作性,因此二者有质的区分。再者,一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混淆.虽然都称为原则,但二者有不同的效力和意义,一般原则只能适用与某个阶段,对该阶段具有指导意义。所以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许多但真正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几个。2、基本原则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基本原则是其
3、它制度、规则的基础,确定着其他制度、规则,同时基本原则也须要其他制度原则的支持和丰富,以保障基本原则的真正实现。但由于内容的局限性又缺乏详细制度规范的足够支持,造成基本原则空洞化,使基本原则名不副实,也与世界各国通行原则相差甚远。很多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冲突,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实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上。3、一些重要原则的缺失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诸多基本原则,但有关公允、效益、信用的重要原则我们还没有确立为基本原则,例如诚恳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民事诉讼领域已被实践证明的有益成果,我国1101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在安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有着深深的国家干预的烙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
4、立和个人权利爱护的加强,基本原则体系在剔除不适格的成员时,也要加入符合基本原则内涵的新原则,以回应经济体制和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整1、统一基本原则的标准如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所以存在缺陷与不足,其中一个重要缘由是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确立与界定基本原则,应当结合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从三个方面去衡量:1、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贯彻民事诉讼始终。这既是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也是区分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及详细规范的根本标记。2、普遍的指导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全部的诉讼主体都有约束力,能从宏
5、观上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明方向,而不是某种详细的行为规范。3、反映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承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基本原则一方面是详细制度、详细规范的根本动身点和依据,另一方面又对这些制度和规范具有整合作用,协调价值目标与程序规则的关系。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言:“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法律的全部价值的负载者,它对法律诸价值的承载通过两个方向进行:第一,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负载法律的敏捷、简洁、平安价值;其次,通过它对其他法律的结构成分运行的干预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并实现其整合功能。”2、基本原则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基本原则是其它制度、规则的基础,确定着其他制度、规则,同时基本原则也须要其他制度原则的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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