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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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活动,保障运营平安,提高服务质量,制定的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公开征求看法,下面是具体内容。关于征求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看法的通告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活动,保障运营平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看法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看法和建议,请于7月2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地址:宁波市宁
2、穿路20xx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15066联系电话、传真:89182075电子邮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xx年7月4日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活动,保障运营平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纳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运营,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运营平安管理等工作。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
3、,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平安运营而设置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车、车站、车站设备、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限制中心、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平安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详细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轨道交通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治安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治安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运营平安管理、应急处置等
4、相关工作。为轨道交通运营供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须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平安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治安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平安学问的宣扬和教化,增加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平安意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协作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平安宣扬教化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其次章运营服务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运营
5、的统筹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度,优先保障便利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公共自行车等换乘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阅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运营。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设置运营、服务、平安、应急等设施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用。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相关设施设备,定期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设施设备的影响。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在车站、出入口、通道、车辆内等
6、醒目位置,设置管理和保障平安运营的乘车、疏散、消防、禁止、救援等指引导向和运营服务标记,并定期维护。第十二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列车运行线路、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大小、季节改变等因素,确定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间隔时间。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合理编制列车运行安排,并按运行安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为乘客供应良好的乘车环境:(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齐、卫生;(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人工售票窗口,规范供应售(检)票服务;(三)保持列车、售(检)票设备、电梯、导乘设
7、施、通风、照明等服务设施完好;(四)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内及出入口的畅通,刚好有序疏导客流;(六)合理配置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七)运用轨道交通平安监控设施,应当爱护乘客隐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向乘客供应信息服务:(一)在车站醒目处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二)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电子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乘客供应列车到达、间隔时间以及平安提示等信息;(三)在车站供应问讯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
8、,应当刚好精确供应解答;(四)供应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查询服务,刚好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五)调整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或者因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刚好通过多种信息发布途径告知乘客。第十五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度。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运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的确定实施票价实惠或者免费措施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运营单位应当依据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应当
9、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对运行中发生设施故障的,运营单位应当即时解除,复原运行。短暂无法复原运行的,应当刚好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组织疏散乘客,并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告。轨道交通因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出具列车延误证明。第十八条运营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建议收集制度,公开投诉、建议受理方式,接受乘客投诉、建议。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刚好予以答复,须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运营单位未作出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运营管理机构投诉。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
10、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九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定期组织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平安行车、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足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考核状况。第三章乘客行为规范其次十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协作和听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惜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其次十一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证件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根据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11、。享受乘车实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运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其次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成年人陪伴进站乘车。行动不便的乘客在无人陪伴状况下进出站、上下车的,可以联系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帮助。其次十三条乘客进站乘车应当接受平安检查,不得拒绝接受平安检查。对拒绝接受平安检查或者携带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的物品、动物进站的,运营单位有权阻挡其进站乘车;拒不出站的,移送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四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一)重量、体积等超过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二)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
12、病原体;(三)枪械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各类攻击性武器;(四)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五)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平安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命的物品;(六)易污毁、有严峻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七)影响公共平安、运营平安或者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前款规定的禁止携带进站的详细物品书目,由治安管理部门会同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其次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由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等;(二)擅自由车厢或者车站内设摊经营、兜售、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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