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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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分析 摘 要 一位73岁高龄的老者,本是为治疗左手腕难受,却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了高风险的颈椎手术,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而左手腕难受仍未得到改善,由此引发出有关过度医疗的思索。过度医疗作为近年诊疗费用居高不下的成因之一,给老一百零一姓造成重负,使一百零一姓反映剧烈。过度医疗不但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加重了社会医疗整体支出,同时还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奢侈,对国对民皆无有益之处。 关键词 患者 过度医疗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浦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9-059205-087-02 笔者曾经承办过一件民
2、事申诉案件,73岁高龄的周某因左手腕难受,中西医药物治疗及局部热疗均无效。后至A院处就诊,被诊断为颈椎后纵韧带钙化症后收住入院,接受了高风险的颈椎病手术。术后周某左手腕难受不但无丝毫改善,反而身体素养大大下降,出现双手发麻、血压上升等症状。周某因颈椎术后左手部症状无明显改善至其他医院门诊。经他院检查,认为左侧腕关节三角软骨盘损伤,可能伴邻近关节腔内少许积液,予理疗、局封治疗。据此,周某将A医院告知法庭,认为自己求诊目的是为了医治左手腕难受,而A医院的颈椎手术与左手腕难受无内在关联,系误疗,故要求A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最终该案法院以A医院的诊疗行为经专业、权威部门鉴定,确认诊断正确
3、、手术方式恰当,不存在过错为由未支持周某的诉请。由此引发出笔者对于我国医疗体制中关于过度医疗现状的思索。 一、过度医疗的定义及组成要件 关于过度医疗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部分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行业在诊疗过程中供应了超过患者个人和社会医疗保健现实需求的医疗服务;也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在诊疗行为中所实施的治疗、诊断行为超越疾病本身的实际须要,导致医疗资源、费用的过度奢侈,甚至具有侵害患者肌体的医疗行为。结合众多学者结论,笔者认为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医疗从业者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 违反医疗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患者供应超过患者个人和社会医疗保健现实须要的医疗服务, 导致
4、患者人身损害及金钱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过度医疗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其次,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实行的治疗手段违反有关病症治疗的方式和特点,显著超越了对该病症治疗的实质须要,对病症治疗未产生主动效果,不是必需的、合理的;第三,该诊疗行为造成患者肯定的损害后果,其中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失;第四,医疗机构及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实施该诊疗行为有主观有意,通常以获得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第五,该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存有干脆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过度医疗行为经常表现为:“小病大医、多检查、多开药、多治疗、长住院”。 当然,值得留意的是过度医疗行为与我
5、们通常所说的医疗事故、防卫性医疗行为仍有肯定区分,在相关案件中应须要留意区分。所谓防卫性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诊治行为过程中,为规避相关联的医治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有关医疗诉讼而选择的具有防卫性的诊疗措施。防卫性医疗的结果不是为了患者,使患者受到更好的治疗,而是医疗机构为了回避诊疗行为过程中不行预期的医疗风险, 以防被患者起诉, 或者在医疗纠纷中能供应足以免责的证据而实施。 在目前诊疗行为中,防卫性医疗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主动防卫医疗行为。主要体现为医疗服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主动,主动”地要求患者进行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的检查, 供应多种诊疗方案供选择,即便是
6、一般一般症状,甚至是稍微的病症,也要邀请多个医学专家进行会诊; 另一种是消极防卫医疗行为。一般体现为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拒绝为风险较大的重病患者供应救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诚然,前述三者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具有相像性,结果都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但从主观恶性上来说,三者是有明显区分的。当然,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三者可能会相互转化。例如在实施主动防卫医疗行为过程中,若医疗服务人员太过主动, 显著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关规范或约定义务, 过度检查、治疗, 使患者人身、财产受到
7、损害,笔者认为仍旧可以认定为过度医疗。 二、过度医疗产生的缘由与社会后果 现今,过度医疗行为正渐渐成为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甚至成为一种普遍行为,结合我国医疗服务之现状,笔者认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如今,一切向钱看的导向,使整个社会淡化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认可,医疗服务也追求市场化,追求经济利益,为使利润最大化,医疗机构须要过度医疗来赚取收益。 2.在我国,由于医疗服务行业作为垄断行业,仍处于主宰地位,患者别无选择,为治病,只能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这给医疗机构实施过度医疗行为供应了便利条件。 3.医患双方的不同等,在我国仍是现实,患者知情权都不到保障,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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