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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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平安,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下文是我收集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调理,欢迎阅读!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条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其次条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平安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
2、作。 第四条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托付,担当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担当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平安负责。 第五条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依据工作须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限制等。 第六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学问和
3、精神疾病相关专业学问,具备基本的网络平安学问和保密意识,定期参与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当保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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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疾病 信息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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