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汇报材料 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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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汇报材料 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记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促进全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样,我院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提高相识,强化措施,统筹推动,狠抓落实。2001年以来,以实行男女同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为主线,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养、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根本,以全面实施XX县妇女发展纲要(20012022)和XX县儿童发展纲要(20012022)(以下简称“两纲”)为抓手,强化全体审判人员的责随意识,实行各种有效措施,调判结合,以案释法,依托刑事、民事和执行
2、工作,为促进全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主动的努力,取得了肯定的成效。一、XX法院实施“两纲”主要做法1.爱护妇女儿童在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方面的合法权益自191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全面绽开,耕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业已深化人心,但在广阔农村仍有一些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诸如“外嫁女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参加征地补偿款安排”等村风民俗,严峻损害了广阔农村妇女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此,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从案件的送达、庭前协调、法庭审理及庭后回访等环节着手,以案释法,举一反三,力争“解决一案,教化一片”。2022年全院共审理此类“外
3、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10余起,通过个案的调处既维护了妇女儿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当事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及村民依法办事意识的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特殊是2022年以来,随着我县大建设、大发展的深化推动,因拆迁征地补偿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且有从单一的案件向群体性案件发展的趋势。在我院审理的此类农村土地征用款安排纠纷的68案件中,涉及妇女和儿童利益的有96人。发生此类纠纷的主要缘由是受封建陋俗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男尊女卑”等传统和宗法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的承包权利等予以了充分爱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被大打折扣
4、。农村既得利益群体或宗族势力往往借助其在人数、影响上的优势,左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结果,使“出嫁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牺牲品。另外,按农村习俗,家族成员或亲属之间土地集中运用或代管、托管、借种的现象普遍存在。该地被征收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探讨确定将补偿款安排给实际运用土地者,有土地运用证却实际未运用土地者被排斥在安排对象之外,由此引发冲突纠纷。针对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判决后难以执行的状况,我院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目的,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机联动、结合,刚好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中心,并明确了指导人
5、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强化了各人民法庭对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同时主动与辖区各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加大调解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有效提高了调解结案率和服判率。2022年运用此类方式调处土地征收款安排纠纷、土地流转纠纷等48件。如2022年12月22日,上派镇爱和社区某村民李某(女)等6人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激烈地说:“感谢法官帮我们要来了补偿款”。李某等人均系该村民小组村民,所生子女均落户于某村民组。2022年12月,该村民组集体土地因征收,村民组集体确定以11012年的户口登记为基准,界定可以参加补偿款安排的人口数,致李某等子女不能参加安排。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等6人作为法
6、定代理人向我院递交诉状,要求村民组给付土地补偿款60000元。由于纠纷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牵涉面较广,我院确定启动调解联动机制,借力人民调解,争取和解结案。方案确定后,调解中心的法官一方面耐性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思想稳控、心情安抚工作。同时主动主动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联系,分别到社居委和农户家中了解状况,社居委认为安排方案符合“村民自治”规定,拒绝走“回头路”重分补偿款。为此,法官多次组织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部门,上门宣扬法律政策,召开协调会议,现场探讨解决方案,指出既要推动城市建设,也要照看到失地农夫的实际生活困难。经过法官们多次耐性细致的说理释法,最终使村民组接受法官拟定的
7、调解方案,双方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爱护妇女儿童在财产安排继承中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成员间对诸如财产分割和工伤赔偿等利益安排而引发的纠纷渐渐增多,有的甚至演化为家庭暴力和刑事案件。此类纠纷中,妇女及儿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较易受到忽视或侵害,详细表现为:(1)、为多争取安置房,两个家庭的长辈们合意将素不相识的男女进行“婚姻速配”,或只进行婚姻登记,或急速进行登记又实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因婚姻双方当事人缺乏感情基础,等安置房到手后,有的婚姻当事人即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要求离婚,由此引发婚姻双方及家庭之间的身份、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
8、纷,大多使婚姻当事人中的妇女、儿童身心备受损害,如本院审结的丁守成与丁伟(女)、杨玉久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中,被申请人丁伟及其子即是男方家庭为多分得补偿款而进行“婚姻速配”的牺牲品;(2)、随着房屋及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发生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伤事故及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也屡见不鲜,一旦遭受此类“横祸”,对一个甚至几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悲剧,但更为可悲的是,有的家庭因为赔偿款的领取与安排再起纷争。如李和珊、王孝兰诉胡朝华、李少不当得利纠纷案,原、被告系公婆与儿媳、孙子关系,原告因其子死后所得赔偿款在安排与保管问题上不信任儿媳而诉诸法律,最终因调解无果而判决结案,依法维护了死者妻子和尚未成
9、年的孩子的应有权利。2001年以来,我院民一庭共审结此类案件12件,通过审判人员的耐性劝服、教化,大部分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较好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员的合法权益。3.爱护离婚妇女在住房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合法权益十年中,在我院小庙法庭审理的1965件离婚案件中,50%以上与离婚妇女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就是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的爱护问题,从我国的现实社会状况来看,根据风俗习惯,用于结婚的房屋多来源于男方,男女结婚时,大多数男方要出资购置或建立结婚用房。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移的司法说明不再适用。假如离婚,房屋归产权人全部,这便使得一些离婚妇女在摆脱裂开婚
10、姻桎梏的同时,却陷入了无家可归、无房可住的窘境。我院在审理涉及住房争吵的离婚案件中遵循以下处理方法:1争吵房屋为夫妻共有的私产房屋,本着照看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妇女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妇女抚育子女的状况比男方多,女方重新获得住房的困难比男方大,而女方的经济实力由于生理特点及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男子尚有肯定差距,为了能让离婚妇女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哪些不宜分割运用的夫妻共同房屋,我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住房时,便从爱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动身,照看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妇女。2争吵房屋为男方一方全部的房屋以支持女方暂住或由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为原则。住房为男方全部
11、的房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移的司法说明不再适用,夫妻之间不管结婚长短,离婚时仍由男方一方全部。假如女方的确无房居住且经济实力难以承受另行租房居住,我院调解或判决支持女方的暂住要求,暂住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或由独自享有房屋产权的男方赐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假如男女双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男方全部的房屋共同进行修缮、装修的,离婚时男方应对女方应得的增值份额予以补偿。对于涉及离婚妇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等导致婚姻关系裂开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且大多数受害者均是妇女。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2、并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重婚或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本意是加大了爱护妇女权益的力度,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裂开,另一方恳求精神损害赔偿供应了法律依据。我院在审理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案件时,女方恳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依法按下列方式处理:1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又提不出男方有过错的证据,男方否认,以照看女方为原则。在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只是主见过错方的过错,但不能供应过错方有过错的证据,如有些妇女在男方实行家庭暴力时,因碍于情面,没有到有关部门反映,也未到医院治疗,被致伤也没人望见,直到确已无法共同生活而起诉离婚时,在
13、主见男方常常殴打自己,要求精神赔偿损害时,因无证据,对方否认。又如非法同居、包二奶、与人姘居的男方也都比过去要精明的多,为了规避法律,躲避追究,大多以伪装隐私的方式进行,不敢大胆地公开以夫妻名义对外宣扬,故而导致很多无过错的女方举证不能。对于这类案件,我院遵循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但照看不等同于全额赔偿,照看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倾斜分割。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过错方有过错的,遵循让过错方担当赔偿责任,让无过错方在精神上得到抚慰的原则。在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过错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便调解或判决让过错方担当赔偿责任。关于损害
14、赔偿的数额,依据案件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侵害人侵害行为发生的缘由、实施方法、持续时间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判定,以实现对受害人精神苦痛的抚平和安慰。4.保障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和辩护等合法权益(1)、大力推行庭审教化感化机制。2022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件,对40名未成年人判处刑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峻、结伙作案增多的新特点,我院组成了固定的少年合议庭,指派业务骨干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开拓思路,形成了“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独特工作方式。庭前,与被告人及其父母耐性交谈,具体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一贯表现,
15、从而驾驭犯罪缘由,对症下药;庭审中,尝试“面对面”审判这一更为宽松、和谐的庭审形式,法官、检察官与被告人拉近距离,结合多方的法庭教化,赐予亲情式关怀,在减轻未成年人心理压力,消退抵触心情的同时,促使被告人正视错误、改过自新;庭后,重视对青少年缓刑、管制犯的回访工作,与罪犯所在的学校、单位、厂企保持常常性联系,亲密关注其生活状况,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我院坚持让青少年罪犯“在审理中受教化,在教化中反思,在反思中悔过,在悔过中接受改造,在改造后回来社会”,力求用慈父慈母般的爱去感化、挽救、帮助那些迷途羔羊。因为,挽救了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挽救一个家庭社会就多一份和谐。 (2)、创新青少年犯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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