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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改造中的多元主体利益关系分析_多元利益主体理论摘要:基于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文章分析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开发商、政府等多元主体在城中村这一独特场域中的利益关系,揭示场域对不同主体行为与关系的影响,为城中村改造中平衡多元主体间利益关系供应肯定参考。关键词:场域理论;城中村;利益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的特别产物,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坐落于城市之中或者城市周边的、产业结构与职业结构都基本上已经非农化的村庄。一方面,20世纪80-90年头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用地急剧膨胀,农村土地被渐渐蚕食,出现了大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的都市中的村庄,它们
2、既具备城市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在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经济生活、管理方式等方面依旧保持着小农村社的特征。受到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影响,城中村成为城市中的边缘社区,存在着规划混乱、管理困难等诸多社会问题,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冲突焦点,城中村的改造成为当务之急。但是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困难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村民、政府和房地产商等多方利益,只有理顺各方利益,形成使各方利益平衡的合约支配,城中村改造才能顺当进行。二、布迪厄场域理论概述城中村作为城市和村落的混合社区,是一个特别逻辑的社会空间,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和理论视角具有启示作用。法国学者布迪厄是当代闻名的社会学家,他坚持将社会学的理论分析与阅历
3、探讨相结合,提出了方法论的关系主义,主见探讨实践。场域理论是布迪厄实践社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布迪厄提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定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这些具有自身逻辑和必定性的“社会小世界”即布迪厄的场域,如经济场域、政治场域、哲学场域、文学场域等。在布迪厄看来,首先,场域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每个场域都有自身的逻辑、规则和常规,一经形成就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其次,场域具有能动性,它可以利用自身结构重塑进入场域内的关系或力气。再次,场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场域中的行动者为资本和权力不断发生争斗,行动者为占据场域中的某
4、种位置的不断争斗使场域持续运动改变,并在这一过程中改写面貌。场域是一个由各种因素组成的关系网络,因此用场域理论探讨社会问题应当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索。在场域中行动者只有获得某些资本才能占据特定位置,然后凭借其所占据位置获得在场域中的某种权力,并进行新的竞争。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受到他们在关系网络中位置的制约,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他们个人所具有的资本的制约,行动者须要依据自身所处位置和场域中的各种关系制定自己的行动策略。场域理论视角下的城中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网络,在社会发展中有自己的目标与追求,有自身的逻辑和规则,内含丰富的资源与资本。诸多群体或个体的利益附着于这一特定的困难关系网络中,各种类型的
5、行动者为取得或捍卫资本和权力不断发生争斗,在这一过程中场域改写着面貌。场域在变迁过程显示出其自身具有推动发展的内在自主性力气,只有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气,社会发展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这往往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最为经济的策略。基于以上考虑,场域理论为我们相识城中村这一独特村社共同体、梳理其中诸多群体与个体利益供应了理论视角。三、城中村多元主体间利益关系在城中村这一特定场域中,主要存在着村民、开发商和政府这三个利益主体。城中村改造涉及各方利益,在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与冲突,因此改造过程中必需理顺关系,均衡三者间的利益。(一)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城乡
6、关系人为割裂。在土地制度方面,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全部制。城中村虽然处于城市的规划范围内,但是土地仍旧是集体全部,由村委会代表村民进行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的土地快速升值,成为一笔极其可观的集体资产。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土地全部者,出于城市整体规划发展的须要,想要获得城中村土地的支配限制权。而村民作为名义的土地全部者和实际的土地运用者,土地是他们的根基,更是收入的重要来源。村民为了自身的利益,坚决反对土地的国有化,或要求由村民自己获得拆迁改造和新建楼盘的开发权,希望实现土地运用权转让后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土地全部权归属、失地村民的利益补偿成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与村民利益
7、博弈的关键问题。另外,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城中村的管理模式应当由村社管理模式向社区管理模式转化。但城中村尽管已经非农化,村民仍旧对村落有很强的依靠关系,习惯于找村委会处理解决问题,就将出现社区街道居委会与原村委会之间职能的冲突与管理权的争夺。并且,由于村民能够从村集体资产中获得分红等可观收入以及各种福利,他们不愿成为城市居民,而情愿保留村民的身份。(二)村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城中村改造的难点之一就是改造的资金从何而来。房屋出租是城中村村民的一项重要收入,出租屋的成本低而收入可观。于是村民最大化地利用有限土地,争取更多空间,使得城中村中建筑物密集,出现了为人所诟病的“握手楼”、“一线天”
8、等景象。而村民中也出现了依靠房屋收入为生、终日无所事事的食利阶层。因此对于村民来说,城中村改造不仅要补偿村集体土地产出和增值的收益,更重要的是要补偿出租收益。这使得城中村改造须要浩大资金。政府无力担当全部改造费用,引入开发商参加城中村改造,由政府供应实惠政策和减免相关的税费,开发商供应拆迁及改造费用。开发商参加城中村改造,其看中的是城中村较好的地理位置,目标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假如安置补偿数额过于浩大,开发商担忧他们将无利可图。因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成为村民与开发商之间冲突的焦点。(三)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城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把股权详细量化到
9、每个村民身上,是城中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重点。对于村民来说,他们关注村籍如何界定,哪些人可以享受集体资产产权,哪些人不能享受集体资产产权;以及集体资产的收益如何在村民之间进行安排。村民之间的争议首先表现在如何确定“村籍”上,比如外嫁女是否安排产权,上门女婿是否赐予产权,等等。在村籍界定过程的争议肯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秩序的调整和本土资源的重新选择。集体资产的收益安排则是在界定了村籍之后,在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安排,村民的争议集中在安排方案如何设计,是平均安排还是区分对待,哪一种方案更能够体现公允。(四)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通过改造可以获得丰厚的土地资源及改造后地价提升
10、所带来的财政收入,但政府同时注意社会效益,使城中村改造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确保改造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并重视改造后村民补偿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定对城中村的改造与开发进行规划与限制。而开发商参加城中村改造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获得政府实惠政策的同时力图把改造成本降到最低,于是产生政府政策限制与开发商市场化运作之间的冲突。四、结束语城中村是村民等利益主体所依靠的蕴含着丰富资源与资本的特定场域,也是利益主体实现其诉求的途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方要实现其利益诉求,必定须要在肯定程度上做出妥协,才能达成利益平衡的改造方案。政府在利益关系中拥有最终制度支配的确定权,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关注全部群
11、体的利益诉求,在不同群体的收益要求中寻求次满足均衡点,协调城中村改造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允,推动城中村改造问题的解决。另外,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当敬重当地地方性传统和文化,借助本土资源降低城中村的改造成本。在改造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重视村民的才智,敬重村民的选择,让场域内的惯习成为推动场域发展改变的自主性力气。城中村利益主体之间竞争与妥协,最终将变更城中村的面貌。参考文献:1、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探讨M.三联书店,20222、李培林.村落的终结M.商务印书馆,20043、布迪厄.实践与反思M.中心编译出版社,191014、张劲松,万金玲.城中村改造中的多元主体互动J.安徽农业科学,2022(4)5、运迎霞,常玮.博弈•和谐•共赢“城中村”改造阅历借鉴及其策略探讨J.城市规划设计,2022(3)6、钟书华.政府决策应寻求群体利益公约数N.社会科学报,2022-08-11(作者单位:福建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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