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商法立法原理的公因式与一般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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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民商法立法原理的公因式与一般式 摘要:民商法试图运用提取公因式法得到其共同规则,进而将这一共同规则等同于民商法的一般制度,但这种等同是值得怀疑的。求证民商法一般式的基本方法是归纳法,对制度材料的全面收集、一般式的假设与证明为其三个主要环节,这一方法与公因式法存在显著的差异。运用公因式法得不到民商法的一般式,假如想得到两者的一般式,就必需运用归纳法。民法总则有意无意地运用了归纳法来形成一般式,但没有明确地将归纳法作为形成总则的基本方法,这影响了总则的一般性,尤其是忽视了对商法新制度的归纳。归纳法应当作为民商法总则性文件形成的一般性方法。 关键词:民商法 公因式法 公因式 归纳法 一般式 在民
2、法典编纂之际,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受到重视。从数学思维上看待民法总则的形成方法,或许对理解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有一些新的启发。 一、从公因式与一般式的关系上质疑民法总则的一般性 民商法的公因式等同于其一般式? 一般认为,民法总则是运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而形成的。“正如古斯塔夫博莫尔所说,提纲挈领地以一般化形式对其先行规定,就仿佛是提取公因式。”为了简洁,后文将这一方法称为“公因式法”。在民法领域,公因式法源于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它运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相同规范提取为总则置于民法典之始。近代,首先赞扬这一体例的德国学者是海泽,他在其著作中设立了“总则”章节。萨维尼最干脆的遗产之一,是继承了以公因式法为基本内
3、容的罗马法方法,并催生了德国民法典。其后德国民法典出现了“总则”一编,统领物权、债权等其他四章。我国学者认为,这种以公因式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民法典体例从一般到特别,实现了民法“彻底的体系化”,因而我国民法典应当采纳此体例。另有学者以确定的语调详尽考察了这一结构的形成过程与发展概况。我国民法总则就是这一方法的成果,公认的观点是,民法总则主要是运用公因式法从各编提取而得。除了我国之外,公因式法也得到了许多国家的仿效,日本民法典等采纳了这一方法而形成了民法典的体例。公因式法与历史方法是民法学的两大方法论,且前者在19世纪更受重视与推崇。可见,公因式法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已经得到公认的民法总则形成技术。 民
4、法立法中的公因式法与代数中的提取公因式法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在于,两者均运用了提取共同点的方法以简化事物;不同点在于,作为民法总则公因式法基础的不是代数形式的多项式,而是各种民商法。与提取ah,崛ae的公因式相比,提取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等法律制度的相同点要困难得多。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民法立法中的公因式法只是一个比方,因为无论如何,两者在提取共同点并简化事物这一方法之上,体现了相同的数学思维。也就是说,无论是代数中的提取公因式法还是民法立法中的公因式法,两者的数学思维是没有差异的。民法将提取公因式并置于一处的做法称作公因式法,这不是比方,而是展示了这两种方法后面的相同数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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