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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3篇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实施看法第1篇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依据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的实施看法(唐政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嘉奖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嘉奖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嘉奖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嘉奖3000元。 (三)嘉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嘉奖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
2、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安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状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嘉奖经费来源 (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嘉奖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嘉奖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 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嘉奖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
3、支付。 2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嘉奖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嘉奖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嘉奖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 (一)本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嘉奖审批表(附件),同时供应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发放。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嘉奖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需由区财政支付嘉奖经费的,根据以下程序审核、发放: 户籍登记在我区的,由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安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嘉奖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嘉奖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户籍登记不在我区的,由本人向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干脆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安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嘉奖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区卫生和安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安排生育局负责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实施看法第2篇 有
5、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 (一)符合嘉奖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嘉奖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嘉奖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嘉奖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嘉奖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赐予嘉奖。嘉奖费支付后,在受嘉奖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嘉奖条件,本看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赐予补发嘉奖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赐予补发;原所在
6、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嘉奖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根据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看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机构签署看法,报县(市、区)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嘉奖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
7、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七)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嘉奖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状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嘉奖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实施看法第3篇 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去社区或者街道办理。假如是单位退休,就干脆向单位要就可以。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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