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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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3篇 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第1篇 今日,市委政法委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X法院系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最终等到了一个期盼已久的机会,与敬重的人民调解员们一起阐述调解心得、沟通调解阅历,探求调解真谛,我们倍感荣幸。这是一个探讨调解方法、创新调解途径的大会,也是民事审判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相互学习、携手共进的大会。我信任通过这次会议,对于加强我市民事调解工作,构建和谐X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代表X中院党组,向长期关切法院工作的市委领导表示诚心的感谢!向始终以来帮助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司法局领导与人民调解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借此机会对全市法院民事审
2、判法官表示亲切的慰问!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它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取得很大的成就,着重调解曾被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确定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缘由,司法调解曾在一段时期受到冷落,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几乎成为全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另一种现象是民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案件审结以后上访和缠讼仍旧不能停息,已生效判决的自觉履行率极低,甚至在执行中遇到抵制和对抗。这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讼累乃至被动局面,而且大大地减弱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案虽结但事未了的状况,
3、甚至成为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发了人们重估法院解调的价值,重新谛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艺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相识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 一、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好像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日还谈这个问题仍旧有着特别的意义。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调解的主动性还不
4、够高,主动性还不够强,看法还不够端正,方法还不够敏捷,调解结案比例不够高,调解工作效果不够好。这源于对调解制度的相识还存在一些片面观点。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诉之于法院就是为了争端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调解只不过是和稀泥,未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正义更应当体现在判决当中;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无道理可讲,因而法官无法写出充分说理的判决书,用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法官没水平的表现;更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是马锡五时代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已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潮流。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观点。当然,在客观上由于审限的要求,由于统计指标片面追求结案率,由于法官办案任务和数量太多的压力等等与调
5、解须要耐性细致的思想调和工作和引导劝服工作所须要大量时间之间是冲突的,迫使法官放弃调解,尽快判决结案。还有,由于随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学问的增长,他们对案件判决结果预料的精确性大大提高,在将预料结果与调解结果对比后,选择判决,明确表示放弃调解的机率也大大提高,这些状况都导致调解比例的下降。面对形势的改变,面对各种不利因素,面对效率和效果的冲突,我们肯定要充分相识调解的重要性,端正调解看法;切实提升调解的主动性,讲究调解方法;大力加强调解的创新性,克服调解困难;增进调解的主动性,注意调解效果。诉讼调解制度不但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于现在,于今后在民事审判中都具有不行替代的重要作用,都不过时。
6、第一、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法院调解充分敬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让当事人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主动性,就纠纷的详细解决进行协商和探讨,最终达成协议,因此,在法院调解中,实体正义的实现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和处分权充分的敬重。由于调解协议是在诉讼程序的保证下,在双方相互了解对方优劣势以及对进行判决预料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状况下比较接近于判决。在这种状况下,不管哪一方作出微小的让步,对这一方来说只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作出了一点点牺牲,但对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对双方甚至对社会都意味着突出了高效的正义。而高效的正义代表的还不仅仅是程序正义,西方有句谚语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是讲效率的本质,而非仅指
7、效率本身。同样,诉讼资源耗费过巨的正义也不能称为完全的或全面的正义。这种在调解下产生的高效正义绝不逊于判决带来的正义。 其次、法院调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从现代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克服诉讼拖延、法律职业工作者人数跟不上实际须要、诉讼费昂贵等诸多弊端,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一般法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和解或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处于主动推动和不断成熟之中。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95的民事案件是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替代式诉讼解决纠纷程序中得到解决的,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
8、可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日本通过调停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和解解决的案件达35。虽然各国的和解、调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是为了适应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须要,法官主动促成当事人和解,已成为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 第三、法院调解对我国法制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审判实践中新状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相对滞后的冲突不断加深,无法可依或法律界定不明的状况常常出现,往往给司法判决带来许多困惑,是影响对判决相识的确定性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缘由之一。因此,当事人通过对自身利益的取舍达成调解仍旧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新状况、新问题的处理若一味牵强地引用不恰当的法律条文
9、判决,则简单造成适用法律的不肃穆及人们行为准则的不确定,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往往可以避开以上状况的发生,一般状况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就可确认,从而避开了不得不引用不当法条的尴尬。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利益及对方行为的评判权衡,又可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立法供应司法实践中的阅历和看法,无疑可以促进法制建设。 第四、法院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调解强调以合意解决纠纷,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上的较为敏捷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的对抗性有肯定区分,具有一些独特的特长。一是调解可以削减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
10、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构建和谐的经营关系和社会关系;二是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捷、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削减当事人诉累以及诉讼成本,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导的特性;四是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实际、主动、充分履行,避开执行困难。这些优点,确定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人和谐发展方面比审判更具优势。 二、法院调解对法官素养与实力有很高的要求 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法官要在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之中找寻高度冲突着的双方都能共同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因此,法院调解对法官的素
11、养和实力有很高的要求,并不是某些法官所认为的市场买菜行为,是没水平的表现。法院调解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律并能娴熟运用于案件审理之外,必需适时、合理、正确把握主流的价值取向,还必需驾驭相关的社会学问并具有肯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阅历,同时,还须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分析把握当事人心理看法的技能以及较强的口语表达实力。调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劝服讲道理解决纠纷,是否能够精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否能够精确把握调解口语表达的分寸,把道理讲得深化浅出,干脆影响调解的效果。 民事案件经常发生在具有肯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挚友关系、友好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处理得当,冲突化解,关系融洽,达到和谐;假如处理不
12、好,则简单使冲突激化,原有的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挚友关系、合作关系因此而疏远、对立,甚至导致更大的冲突冲突,有很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间小事所引发,证明民事利益也有其冲突尖锐的一面。因此,法院调解的难度并不小,对法官素养修养的要求也更高。 (一)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案件的起因是双方产生了利益纠纷,当事人寻求的是法律救济,法律学问是解决冲突的基础,须要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学问。精深二字意味着法官不仅应驾驭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确含义,理解各种实体规则之间的联系,精通审判程序,而且应精确领悟立法目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只有具备精深的法律素养,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妥当处理纠纷,从法律的视角将纠纷中包含的
13、法律关系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说明清晰。没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法官往往难以找到应当加以适用的详细规范,即使该规范明明白白存在,也难以公允地确定法律责任的大小,甚至会在程序上出现错误。 (二)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养。法官与一般人一样也有情感与好恶,也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与价值观,法官的个人观念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观念发生碰撞,有的只是相识上的短暂差异,有些则是世界观、价值观层面的猛烈冲突。法官眼中当事人不当的举止、言谈、以及做事方式也同样会激起法官的反感。假如没有良好的心理素养作保障,心情就会出现起波动,失去耐性。特殊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是一个特别繁琐的过程,更须要法官有良好的心理
14、素养。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对双方激烈争吵的局面,可能会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道理,出言不逊,甚至羞辱性的言辞攻击等等。法官必需学会限制自己的心情,镇静冷静,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保持一种安静如水的心态,对当事人谆谆教导,耐性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这样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 (三)法官要有坚毅的意志品质。调解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总会有这样或那样难以解开的结,须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坚韧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要有迎难而上,知难而进的志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主动的心态去解除种种干扰和障碍,克服困难。坚毅的意志力来源于法官剧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和善的怜悯意识,
15、法官只有在内心真正确立了法律的信仰,才会产生剧烈的社会责任感,才会有坚决的信念和意志力去做好调解工作。 (四)法官要有较强的说理实力。法院就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当事人来诉讼就是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官说法理、讲情理、论事理的本事是调解胜利的关键,因而法官的调解语言表达实力如何,能否充分说理,干脆影响到调解的效果。法官在调解之前,应当对当事人的心态和案情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充分驾驭案件实际状况,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诉讼动机以及他的看法、情感、特性特点、甚至成长经验的基础之上,法官的说理才会有的放矢,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劝服教化。法官说理的过程也就是劝服当事人变更看法的过程,法官在说理过程中必需坚持实事求
16、是的原则,保持一种客观和公正的看法,还应当释明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要有理有据依法阐明利害。当事人的看法转变须要一个过程,其中会有多次反复和波折,法官在说理的过程中肯定要有耐性和韧劲,根据一般人的心理改变规律来劝服当事人转变看法。法官在劝服当事人的过程中,必需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特殊要留意和防止的是不行在阐明利害时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或偏袒一方的印象或误会。假如驾驭不好这一点,那就不仅仅是一个失败的调解,还可能成为一个失败的判决。当然,这是特别艰难的,这才真正体现法官的水平。 (五)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法律的真谛不外乎天理人情,即所谓的自然法,只不过外在的制定法是一种更为理性化的天理人情
17、。这确定了法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洞悉人情世故,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除了具备法律思维外,还应当运用社会思维的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擅长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更要学会运用各种社会力气来调处纠纷。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救济只是一种救济渠道,绝不是唯一的救济渠道,司法也不行能包治百病,对于有的纠纷还须要借助更多的社会力气才能真正妥当解决。因此,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要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学会借助各种社会力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工会、妇联、企事业单位、当事人近亲属、邻居等等来综合调处,疏导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也是通过司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优
18、良的职业作风。 三、民事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实现诉内诉外调解的良性循环 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人民内部冲突的多发期,而且与以往安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冲突内容不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冲突带有剧烈的经济利益对抗性,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冲突成为现今人民内部冲突中的根源性冲突和主导性冲突。人民内部冲突的多发反映在司法中就是民事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而我国的司法审判资源严峻不足。协调化解数量如此之多,且带有经济利益性的冲突纠纷,仅仅依靠司法是杯水车薪。人民调解是在我国特定国情、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特别机制。被外国人称为东方阅历并大加赞许和引入,曾经在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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