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利益”再审视与和谐社会构建 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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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背景下“利益”再审视与和谐社会构建 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 摘要:“利益”因素历来是社会成员关注的热点,社会成员尽其所能追逐利益的时候,须要有强制性规范来约束,法律的介入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法治社会为背景,重新谛视利益的本质属性、利益冲突的表现形态、利益的调整机制,提出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要逐步实现让权利入主而让权力退场,通过法治抑制公权的膨胀,给予社会成员以权力即通常所说的自主权,将利益纳入法治化的博弈渠道;通过社会成员相互间自由竞争、博弈,促使社会成员和谐共存。关键词:利益;法治;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对社会资源占有量的差异导致社会成员社会地位存在差异,从而使利
2、益安排不均衡,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全社会成员一体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利益关系。因此,有必要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法治风向标的引导下,重新谛视当下社会的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探讨如何更好地平衡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并寻求如何形成透亮化调整机制,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公开、公允、公正的进行互动式的利益博弈,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供应基础保障。一、人治背景下“利益”的检讨人治表现为个人意志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强调个人意志的肯定作用,统治者权力的取得是天意。“普天
3、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对人治的经典概括。人治社会给予“个人”肯定的权威和调控主导社会事物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恰是从对社会利益的调整限制来实现的;利益的存在强调的是个人意志的确定作用,利益的调整安排完全由居于统治地位的“个人”限制,而一般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难以实现。人治社会的利益冲突单一,主见个人利益的肯定牺牲与大局利益的肯定爱护,通过对利益的肯定享有与限制实现个人的主导作用。因此,人治社会的法律只是一个工具,恰如列宁所描述的:“全部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须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抗拒和暴动。牧师劝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
4、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条件下削减苦痛和牺牲的远景”1。法律在人治社会充当的是刽子手的角色,即镇压被压迫者的抗拒和暴动。在少数个人意志的限制下,被统治者的利益诉求无异于以卵击石。人治社会中,法律作用扭曲,导致利益存在的基础脆弱;利益划一,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肯定至上与个人利益的肯定牺牲;利益格局混乱,社会成员被动接受利益安排并保持缄默,“人性”的权利被淡化。因此,在看似相对和谐的社会生活中隐藏着极大的不和谐,大政府主导全局而偏视社会小群体的现象非常严峻,社会冲突随时会激化。人治社会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利益因素受到了“人”为的制约,法律自身的价值没有得到发挥。但社会成员为对利益的诉求从没缄默。正是社
5、会成员权力意识的不断觉醒,社会才不断向前发展。从法律意义明辨原委谁的意志能够成为社会的最高意志、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能否正确安排、社会应当向着法治的方向发展,这既是社会现实的须要,在肯定程度上体现了显性的社会利益诉求。社会正在经验着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生疏人社会演进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工具从身份向契约转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规则制度也将随之而发生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言:“可以说,全部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转变意味着创新,意味着原有利益状态的改变,在这一改变过程中充溢着不同声音、不同利益诉求、不同思想观念的交织与冲撞。人治社会中崇尚的个人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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