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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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其次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需依照本法办理睬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
2、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供应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仔细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果的会计人员,赐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嘉奖。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方法或者
3、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其次章 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运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须要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
4、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需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需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供应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需填制或
5、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刚好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需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需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
6、帐、日记账和其他协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根据连续编号的页码依次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
7、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纳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样,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状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供应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其次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供应对象供应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运用者供应的财
8、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伴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供应。其次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其次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运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运用一种外国文字。其次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
9、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当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规定其次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其次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其次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其次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变更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
10、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安排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会计监督其次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别、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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